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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国家任何挑战法律的行为都得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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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明 慧 网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讯:称十四年前的四月二十五日,逾万名轮子学员在面对不公和打压,采取和平、理智的方式——上访,向政府和民众讲真相并争取基本的信仰权利。从那一天开始,十四年里,轮子学员对信仰的坚守和用讲真相的方式和平理智的反迫害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等等。

粗看这则消息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他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是大陆中共有点不近人情,可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总不能让你由着性子来,那这个国家不乱套才怪呢?何况,这在世界各国凡事讲法律秩序的国度里,也都是这样的。犯了国家规定就得按照国家规定来办,犯了国家法律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来办。

那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的这件事是不是犯了国家的规定和法律呢?

那是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来自不同地区的 “轮子”练习者,突然在北京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周围聚集,震惊全世界。我们别的不说,就说说他们的行为是上访行为还是集会示威行为?

按照大陆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实施,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我们用4.25事件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有诉求可以通过国家的一定组织程序来办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突然袭击的办法围攻中南海,已经不在理和法上了。

再按照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来分析。他们的行为不以直接与政府机关对话、表达诉求为特征,主要通过合众之力,营造声势,制造压力,以此促使行为目的的实现。显然就是一场毫无疑问的集会示威活动。

进而我们再分析他们的这个集会示威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示威行为?

再看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4.25事件中,万余名的轮子学员聚集中南海,既没有进行合法申报,更谈不上获得政府的许可。

特别是大陆的这个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而在4.25事件中,轮子学员们进行聚会示威的中心地带恰恰就是中南海,是属于典型的违法事件。

由此可见,这个4.25事件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了其合法性的依托,是一场非法的集会、示威活动。

综上所述,作为大陆中国的一份子,理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就应该得到惩处,这不仅在大陆中国是这样,在其他世界各国也是一样的。

记得,著名的法学家费希特这样说过:“在应当相互并存的人们中间,每个人都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也能与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是法权规律的内容。”而当把他人衍伸至一个特定国家的时候,一旦我们成为这个国家的子民,并在这个国家受到接纳,我们就得接受这个国家现行的一切法律,因为,在形式上,由于承认了这个国家是自己的国家,也就承认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是我们的法律。

作为在大陆中国的子民就是应该这样做的,可是,他们那样做,而且,还违反这个国家的规定和法律,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事件受到当事国家的处罚,这好像在任何国家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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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00:10 | 只看该作者
在轮子只手遮天的时代,那些跟轮子对抗而被炒的记者,至今有平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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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5-7 05:49
向虚伪宣战 发表于 2013-5-7 00:10
在轮子只手遮天的时代,那些跟轮子对抗而被炒的记者,至今有平反了吗?

你说的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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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2:14 | 只看该作者
游客 发表于 2013-5-7 05:49
你说的谁啊

或许是特指了某个人吧。具体的要等向虚伪宣战本人述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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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9 10:53 | 只看该作者
向虚伪宣战 发表于 2013-5-7 00:10
在轮子只手遮天的时代,那些跟轮子对抗而被炒的记者,至今有平反了吗?

希望最好能够指名道姓这样比较好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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