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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学想提两个反邪问题给诸位老师. 如不可望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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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6-1-20 2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ID: 干掉广州贩毒黑帮

道德监督和人格羞辱(也可以说是“敌对攻击”)的概念有什么不同?我开始担心邪教信徒错误的使用法制能量。总有看到这些人说什么它们不喜欢的官员什么什么道德败坏,也就是对它们的违法活动做出斗争的官员是坏人。之前的一些道德上确有败坏的官员,可以说也做出了对邪教的管理,也做了好事儿。如果邪教利用其力量斗反对它们的所有人,那么我们怎样区分哪些是邪教信徒投诉和民众正义投诉呢?如果坏人投诉好人,坏人比好人差很多,这种道德监督还是恰当的吗? 就是说如果你有人胆敢真的针尖儿对麦芒的反对我邪教,我邪教就用舆论和投诉什么的对你进行攻击. 如果不区分投诉者的身份,就会形成邪教变相管理国家的局面.


ID: DEL-H041

“法轮功”的说:“中共的很多宗教高地位者都是中共摧毁宗教的秘密间谍,其实在本质上不是真实的宗教人士。也就是说现在的中国宗教掌权者其实本质上是党宗教的。宗教要服从党管理,可你这个党是信无神论的,那样成什么样儿了?”我觉得信徒们看后会感到不好,但又知道一个三自爱国教会的概念,觉得可能说的不对。说.“基于中共的缺德,党宗教是伤害老百姓的”。不学叩请老师回答为什么“法轮功”这样的说法儿是错误的?
2#
发表于 2016-1-21 08:56 | 只看该作者
ID: 干掉广州贩毒黑帮

道德监督和人格羞辱(也可以说是“敌对攻击”)的概念有什么不同?我开始担心邪教信徒错误的使用法制能量。总有看到这些人说什么它们不喜欢的官员什么什么道德败坏,也就是对它们的违法活动做出斗争的官员是坏人。之前的一些道德上确有败坏的官员,可以说也做出了对邪教的管理,也做了好事儿。如果邪教利用其力量斗反对它们的所有人,那么我们怎样区分哪些是邪教信徒投诉和民众正义投诉呢?如果坏人投诉好人,坏人比好人差很多,这种道德监督还是恰当的吗? 就是说如果你有人胆敢真的针尖儿对麦芒的反对我邪教,我邪教就用舆论和投诉什么的对你进行攻击. 如果不区分投诉者的身份,就会形成邪教变相管理国家的局面.


第一,非黑即白、以偏概全是法轮功倡导的洗脑式的思维,任何人都不可能绝对地好或绝对地坏。有不道德的官员存在,但不见得这个不道德的官员所言所行都是不道德的!

第二,任何邪教人员都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他们要行使法律的赋权,就必须同时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只想索取法律的权利,而不想履行法定的义务,这是任何国家都不许可的。

第三,法律关注的是公民、自然人的行为,并不关注你是什么信仰、是邪教徒或非邪教徒。

第四,邪教有邪教的市场和舆情,但是,它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
3#
发表于 2016-1-21 09:12 | 只看该作者
ID: DEL-H041

“法轮功”的说:“中共的很多宗教高地位者都是中共摧毁宗教的秘密间谍,其实在本质上不是真实的宗教人士。也就是说现在的中国宗教掌权者其实本质上是党宗教的。宗教要服从党管理,可你这个党是信无神论的,那样成什么样儿了?”我觉得信徒们看后会感到不好,但又知道一个三自爱国教会的概念,觉得可能说的不对。说.“基于中共的缺德,党宗教是伤害老百姓的”。不学叩请老师回答为什么“法轮功”这样的说法儿是错误的?


第一,他们是刻意地进行概念混淆。首先,党不是宗教,党只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宗教进行管理,并非剥夺、消灭宗教信仰;其次,美国是宗教大国之一,他的执政党不也是在管理5、6千万的无神论者吗?欧洲的诸多宗教,不也是在顺从服从不断更迭的执政党的管理以及法律的约束吗?

第二,“基于中共的缺德,党宗教是伤害老百姓的”,首先:请问依据什么定性中共就是缺德的,他们那些“不缺德”的所作所为有哪些?二者加权后,民众认同的是哪部分居多?其次,请问定性党是宗教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随口胡编吗?普世认为,宗教是以有神信仰为核心的,而党又信仰哪个神呢?!
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0:09 | 只看该作者
感恩巴人老师的回复,不学明白了
5#
匿名  发表于 2016-1-21 11:15
秘密调查师 发表于 2016-1-21 10:09
感恩巴人老师的回复,不学明白了

不客气,权作参考吧。

巴人
6#
 楼主| 发表于 2016-6-8 11:02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诬告滥诉 违反的法律



一、“法轮功”诬告滥诉活动背景及危害

2015年4月以来,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境外总部,利用我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的机会,精心策划、煽动、组织境内外“法轮功”邪教人员发动针对前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诬告滥诉活动,妄图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平反”。“法轮功”的诬告滥诉活动,其个体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是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二、立案登记制不予立案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2.诉讼已经终结的;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4.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事项。不予立案的还包括:涉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的;非法组织及成员提出的具有政治目的的;涉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设立、取缔非法政党、社团组织的;涉及攻击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涉及有关部门对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的等。违法滥诉将受到更严厉制裁。

三、诬告滥诉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涉嫌构成的罪名

“法轮功”邪教人员通过邮路投递诬告滥诉信件,其中充斥着大量的鼓吹邪教思想、颠覆国家政权诉求、攻击前国家领导人、攻击党政机关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并同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

(一)涉嫌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网络,组织、煽动邪教人员发起滥诉活动,其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攻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宣扬邪教。这些“法轮功”痴迷者参与煽动、组织邪教滥诉活动,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二)涉嫌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组织策划的此次诬告滥诉活动,其诉求形式上看针对我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其实质直指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五条,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在这些诬告活动中,行为人明知自己并不掌握被告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仅仅根据被取缔、惩办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在网上散布的谎言,以“强令退还、赔偿敲诈勒索、抢劫、侵占被害人的财产”等为诉求坚持向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被告发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侵犯了被告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这种滥诉告发行为,大量占用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司法资源,影响、破坏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和正常活动,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

(四)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策划组织的诬告滥诉活动,教唆人员下载、制作含有大量捏造事实、公然侮辱我党和国家前任领导人内容的“控告状”,通过邮寄和网络大肆传播宣扬,严重扰乱了我社会和司法秩序,对其行为人依照其违法活动所造成后果,依法定罪处罚。

(五)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法轮功”诬告滥诉活动大肆宣扬邪教内容,其诉求直接攻击我法律制度,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六)违反《邮政法》有关规定。“法轮功”投寄的所谓“控告书”不是普通信件,其中含有大量反动宣传内容,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邮政渠道投寄邪教宣传品,属于从事邪教现实违法活动,违反了《邮政法》相关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投寄“控告书”的人员,按照《邮政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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