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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侨报》与“法轮功”官司魁北克高等法院判决书
高等法院
加拿大
魁北克省
蒙特利尔地区
卷宗号:500-05-069317-012
日期:2005年12月7日
法官JeannineM.Rousseau女士
来自魁北克省与安省232名原告法轮功练习者及被告者名单:略
判决
诉讼请求
[1]本诉讼为有关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过失及赔偿,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
[2]本案依照魁北克省法律(民事法,CivilLaw)予以裁决。尽管参照了普通法的定则,采用英语,但并非一个普通法判决。
[3]232名法轮功练习者指控一家周报的社长及攻击性文章的撰稿人之一,要求每人10万加元的赔偿费。文章2001年11月3日至2002年2月2日间在《华侨时报》多次以不同形式刊登。原告还要求相应的其他措施,如收回报纸,公开道歉。
[4]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如下:
他们的名誉,尤其是他们的正直诚实,受到了攻击和损害,
他们被嘲讽、歧视和诽谤,
他们遭受了精神痛苦,
经受以上种种遭遇,只因为他们是法轮功练习者。
被指控的文章
[5][6]略(看附件)
被指控的文章内容提要
[7]原告认为该文将法轮功描述为一种“旁门左道的、变态的、失当的且具有破坏性的”功法。并说他们是助纣为虐的鼓吹者和习练者。参见修正动议第33段。
[8]原告声称这些描述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将该文中的失当陈述归纳如下,见修正动议第28段:
a)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促使、煽动和要求练习者全身心参与,以至于练习者实际参与了人畜性交以及其他不正当的、变态的性活动。……
b)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要求所有练习者,并且其练习者也实际参与了颠覆和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活动。……
c)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也参加了杀人、自杀和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
d)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鼓励,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引起了家庭破裂、抛弃配偶与孩子,以及对家庭责任的漠视。……
e)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拒绝获得药物和到医院接受诊治。……
f)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其练习者完全追随其教主李洪志。法轮功很像由一个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狂热的领袖领导的邪教。……
g)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要求,并且其练习者实际上也强取钱财、聚敛财富。……
法轮功的教义和习练导致精神疾病,痴迷,被精神控制,丧失人性,头脑空虚以及教主崇拜。……
法轮功练习者面色发青,表情迟钝,疯疯癫癫,呆傻失忆,视力下降,情愿被操纵和利用。
[9][10][11][12][13]略(介绍原告)
辩方主张
[14]然而,周锦兴和《华侨时报》回应原告的诉讼,指出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议的运动。至于原告所声称的攻击性、煽动性的文章,也仅仅是采用了华文社区媒体惯用的一些词句。被告否认了原告方声称的所谓伤害,并恳请公平的裁决和保护言论自由。
证人
[15]略(12名原告证人、一名专家证人、原告一名、翻译一名)
无声的原告
[16]在232名原告中,只有12人当庭作证。剩下未出庭作证的220人此处称为“无声的原告”。
[17]尽管如此,每人都要求索赔100,000加元(10万加元)作为对其名声的损害、被嘲笑以及遭受偏见和贬低和精神痛苦的补偿。
[18]但是在法庭看来,并不具备批准这种索赔的证据。换言之,并不能证明每个人都是法轮功练习者,更重要的是,不能证明各个人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
举案作证
[19][20][21][22]
[23][24][25][26][27]略Malhab裁决
[28]简而言之,Malhab一案对这些“无声的原告”没有任何帮助。
[29]这些“无声的原告”同样也依赖于对事实的推断来为他们的索赔提供依据。在这里他们再一次失败了;这里我们没有见到任何魁北克民法法典第2849条所要求的严肃、精确和一致的推断。
[30]因此,这220名“无声的原告”没有尽到他们的举证责任,并且他们的要求将被驳回。
声称的过失
[31]诽谤通常是措辞的问题:法官通过阅读或听来进行理解和做出评价。在本案中,所声称的诽谤是用英语和法语以外的文字书写的;因此法庭必须进行翻译(注释10)。此外,该源语言来自于一个不同的文化传统,这就更加大了原措辞和法官之间的生疏度。
[32]原告辩称这些攻击性的文章是“错误的或极不正确的扭曲,是为引起公众对法轮功练习者的仇恨、在加拿大的中国社区内对法轮功进行嘲弄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迫害提供依据”:参见2000年5月修正动议第22段。
[33]提供的证据是什么?
法轮功的证据分析
[34]现在让我们研究一下作证的12名原告的情况。所有的人都确信李洪志--也称为李大师--所讲授的三个原则的价值。这三个原则即真、善、忍,以及李洪志推荐的一套有助于思考的练习。
[35]他们的信念是明显的。一些人已经因为他们的信念而遭受了肉体上的痛苦;所有的人都参与了法轮功的弘扬;一些人已经自愿地牺牲了他们的专业活动以便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去弘扬法轮功和为法轮功辩护;他们已经花费了自己的金钱去弘扬法轮功和为法轮功辩护。
[36]总之,所有作证的原告都和法轮功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无条件地相信法轮功的伟大和好处以及它将给遵循法轮功宗旨的信徒带来的道德和物质利益;没有任何批评和距离。
[37]鉴定人证明的情况如何?法庭听取了一名鉴定人DavidOwnby的证词,该证词由原告提供;被告人提供了一份由他们自己的专家SamuelJ.Noumoff出具的报告。该专家来自McGill大学政治学系,但未当庭作证。
[38]这些报告和Ownby教授的证词,以及其他被当作证词出示的档案,阐释了他们对法轮功的看法;它指出法轮功产生的背景,认为法轮功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中国出现的宗教潮流的一部分,是后毛泽东时代精神真空的一部分;它还将法轮功和也是80年代初期出现的气功潮联系起来,称法轮功是气功的一种变体。
“……气指的是‘宇宙的气息’或‘能量’。练习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的手势、练习或默想的方法来获得气。大部分练习者练习气功是为了促进身心健康。然而,有些人声称他们对气的控制能产生某些可以称为迷信的力量;他们声称可以治愈疾病,通过从体内发气可以推开物体(包括人),通过耳朵阅读,以及其他许多奇异的才能。其中许多在这个世界上都可以被称为‘超感知’。”(注释11)……
[39]李大师讲授内容的特点包括将科学当作是危险和误导而加以排斥,对拥有法力的承诺、在练习者的胃部会有一个转轮以用来净化他们,永葆健康,再获青春、并且能够看到其他的空间范围。
[40]法轮功是一个有争论的运动。这项运动不接受批评言论。
[41]这些证据不足以让法庭得出结论,即那些由原告他们自己进行摘要的攻击性文章的内容--参见以上第8段,在A表中有复本--是错误的和极不准确的,是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众的仇恨和嘲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迫害而发表的。该动议败诉。
费用
[42]在民事诉讼法典第477条中规定了费用原则;
“477 败诉方必须支付包括速记员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除非经由法庭裁决陈述法院减少费用或补偿败诉方的理由,或除非另有规定。”
同时,法庭可能,通过?述理由进行裁决,降低双方要求进行专家鉴定所需的费用,特别是如果法庭认为不需要进行该鉴定、或该鉴定费用不合理、或只需要单个专家的鉴定。
在个人诉讼中,并且根据第988条,败诉的被告可能被要求支付的诉讼费--不包括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判处的数目,也就是说不大于第953条a段中规定的数目,除非法庭通过裁决陈述理由而做出其他规定。
[43]理论上看,被告有权根据$23,200,000(2320万加元)的索赔获得相关费用(232X$100,000)。然而,这样计算是不合适的。因此,司法费用收费表中规定的司法费用应根据总数为$100,000(10万加元)的单项索赔来计算。
结论
[44]法庭:
[45]驳回原告的请求,以及对被告CrescentChau(周锦兴)和LaPresseChinoiseEasternInc(《华侨时报》索赔的要求。;
[46]裁定根据本判决书第43段中的规定计算司法费用。
法官签字
J.S.C.
转自:http://www.chinesepress.com/Justice/News3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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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高等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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