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各国,其基本要义相同。然而在李洪志和“法轮功"的眼中,则以自己的好恶取舍,能够为其带来好处利益的便予以认同、遵守,否则一概予以不贬斥、否定。很明显,其法律观念不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可以从其对待美国与中国法律的不同态度窥见一斑。
李洪志和法轮功是以是否对其有利来衡量法律制度的良善的。李洪志说,法轮大法是全宇宙的唯一真理。如果真是如此,他和法轮功便不需要遵守任何人间的法律制度。难道中国人是“常人",美国人就不是"常人”了么;为什么反对它的就是“邪恶”,只有认同它的才能升天。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法轮功眼中只有"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道理。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看李洪志和他领导的法轮功是如何区分法律的吧:
君不见,李洪志鼓励其孝子贤孙大张旗鼓在境外针对我搞所谓的法律诉讼,其目的无非是觉得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能够给其提供骚扰我国内秩序的平台。如果法轮功不信任法律,那它就不应该信任和遵从一切人间法律;如果其认可法律,就应当坦然接受中国的法律,不能因为自己的好恶而要求社会为它改变,要求世人皆屈服于它。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之间国际文化交流,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相互间的司法认同与协助,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开放,许多美国法律事务所已经进入中国,并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安营扎寨,这至少说明一点,美国和美国的司法人士是认可并遵从中国的法律制度的。然而,为什么对待美国和中国的法律李洪志和法轮功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呢?!只能说
明,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法轮功对待法律的态度有问题。
让我们粗略地看看“法轮功”违反了多少中国和国际法律吧。攻击卫星这算不算是对国际规则的挑衅呢?!泄漏国家秘密算不算是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漠视呢?!禁止他人发表反对言论这是不是对他人自由权利的剥夺?!肆意诽谤侮辱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岂不是对国家和政府的公然挑衅?!
如果只需要按照法轮大法从事,那李洪志又何必拿美国的绿卡;如果法轮大法是一切的真理,它又何必遵从美国的法律呢;如果做好“三件事”可以清除掉一切邪恶,那又何必浪费人财物在世界各地针对国家领导人开展滥诉呢?如果因为生活在美国而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那又有何理由指令国内的法轮功学员做出违背法律精神的活动呢;既然你认可美国法律,美国又认可中国法律,那你又有什么理由不同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呢。
结果只有一个,法轮大法并不是法,更不是现今被各个国家社会所公认的社会规则和法律制度,充其量只是他李洪志向大法弟子虚构的“天国”,许下的“真实的谎言”。
如果有人问,为什么美国的法律不制止法轮功,那我首先倒是要问他,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在美国是不是很乖巧,你看到过它胆敢公然违抗美国的法律么。因为李洪志知道美国是其最后的根据地,所以它选择遵从了美国的法律,而把所有的矛头直指国内,如果它有胆量像在中国这样大张旗鼓地进行非法活动,美国政府同样不会容忍它的存在。奥姆真理教都被铲除了,只要你法轮功胆敢在美国从事不法活动,它照样灭了你。所以说,法轮功只所以现在能在美国立足,是因为它把美国当作爷在伺候,听奉差遣,从而获得生存的根基,再以此为跳板,挑战中国。如果真如它所倡导的法轮大法是宇宙真理,那它何必要说法轮功的主体在中国呢,它不会单单“解救”中国人,而忽略了美国人民同样需要它的"救赎”吧,恐怕美国政府也不会容许它“吃自己的粮,干别人的事”。
所以如果你有自己的理性,你就应该由此而自我思量,让理性的光辉照亮你蒙尘的心灵。
[ 本帖最后由 悔之晚矣 于 2007-7-6 07: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