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80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洪志“善”言“善”行七宗罪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26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我多年的研究和体会,李洪志打着“善”的招牌,干的却是“恶”的勾当,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下面我根据他的“善”言“善”行,归其所犯七宗罪:
  一、涂炭生灵罪
  李洪志说:“一出慈悲心,看众生都苦,所以就发了一个愿望,要普度众生。”这大概就是他所谓最大的“善”了。
  然而,练功者不是被“普度”得健康、幸福,而是“普度”得精神痴迷、神魂颠倒,逆社会潮流而求“圆满”。他们当中,自杀者有之,杀父母者有之;夫妻反目,父子成仇者有之;师生结怨,朋友对殴者有之……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在李洪志的蛊惑和毒害下,已有1600多名痴迷者死于非命。
  看来,李洪志的“善”完全是诱骗人走入所谓“天国”送性命的招牌。如此血债、这般罪恶,难道就是“善”吗?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邪教之意不在善。“善”在李洪志那里只是一个给别人看的标签,欺骗群众的招牌,以售其奸的包装。李洪志是假善人,真恶人,而且他不是一般的恶人,是邪恶之人。这样,一副邪教魔头的嘴脸清晰可见了。说得直接一点,李洪志的“善”就是涂炭生灵。
  二、亵渎“圆满”罪
  与“普度”恶行相辅相成的歪理,便是李洪志的“圆满”谬论。
  众所周知,“圆满”是一个伦理范畴,同时又是一个美学范畴。“圆满”是对人达到“善”的境界的一种欣赏赞叹、愉悦感受,是既包含了善又指向美的一种人生高级境界。同时,又是对恶的战胜和对丑的克服,是对战胜恶、克服丑的努力的意志肯定和情感慰藉。
  然而,李洪志的“圆满”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所谓“去掉七情六欲”,一下子就把美的情感基础去掉了;所谓“白日飞天”,一下子人毁命丧。这还有何“圆满”可言?
  此外,李洪志只要学员读他的“经”、习他的“法”、练他的“功”,恐吓说不这样做“魔也不会放过你”、“形神全灭”。如此摧毁人的向善意志、求美取向,又哪里有“圆满”可言?
  说穿了,李洪志的“圆满”绝不是由善向美的选择和建构,而是向恶和丑的过渡与接引。在他那里,“圆满”不过是诱惑人向“恶”的一种自我摧残、毁灭和对于这种自虐自残的忍耐、偏执而已。这是一种毁灭的“快乐”,死亡的“狂欢”。这与希特勒要人们“完全抛弃个人的感情,以一种政客特有的冷漠清醒从事着杀人的勾当”的丑恶行径何其相似!不同的是,前者更重肉体灭绝,后者则是思想意识和肉体灭绝并重罢了。
  李洪志贴在脸上的、挂在旗杆上的、按在墙上的“真、善、忍”是假,残害生命、真残忍才是真。
  三、欺世盗名罪
  “善,就是要有慈悲心,不欺负人,同情弱者,帮助穷人,要乐于助人,多做好事。”这是李洪志一度挂在嘴边的漂亮话。
  但是,1998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灾,有些“法轮功”练功者提出要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李洪志却明确表示反对,说那是常人的事情。湖南一个“法轮功”练习站点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捐款后,还被撤了职。
  他还告诫信徒,若在街上看到打架、抢劫、盗窃等行为,最好不要去管,因为那是常人的事情,与“法轮功”练习者无关。
  佛法的宗旨是众生平等,普度众生,李洪志却一再说,他的“法轮功”与其他人无关。这样的“功法”,“善”从何谈起?他李洪志无非是打着“佛法”的牌子去欺世盗名,实际上是附佛外道,挂羊头卖狗肉而已。
  四、泯灭人性罪
  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人为什么能够当人呢?就是人中有情,人就是为友情活着,亲情、男女之情、父母之情、感情、友情、做事讲情分,处处离不了这个情,这个情要是不断,你就修炼不了。”他无非是要求“法轮功”练习者放下一切情,六亲不认,只要自己圆满,哪怕与家庭彻底断绝关系。
  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修炼人的“善”吗?试问,如果所有的练功人都这样,社会的稳定何存?李洪志直接向人性的根本挑战,肆意泯灭人类最美好的感情,简直穷凶极恶,罪大恶极。
  五、邪恶伪善罪
  李洪志一度强调“法轮功”练习者是善意地反映情况,而且对于“善”,李洪志曾有过这样一段论述:“你老是慈悲的,做什么事情总是考虑别人,每遇到问题时首先想,这件事情别人能不能承受得了,对别人有没有伤害。”
  但是当一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聚众围攻中南海长达24小时之久,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时,李洪志却没有想到别人!他在自我陶醉于一万多“学员”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大道无形,地上没有留下一张纸片!公安部门事前都不知道这件事情,国内外一片震惊!这恰恰证明了围攻中南海是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的非法活动。他居然还敢厚颜无耻地说:这样坏事就变成了好事,是最好的弘法,全世界都知道有个“法轮功”。
  但是李洪志不要忘了,他自己曾多次讲过:“不愿意说的,我可以不说,但我说的,必定是真的,我要说假话,我就是在传邪法。”这里,他已经给自己定了性。一副邪教头子伪善的狰狞面孔瞬间昭然若揭!
  六、冷酷绝情罪
  近年来,大法高层,噩耗频传,李洪志黔驴技穷,彻底暴露了其冷酷绝情。
  在泰国的“法轮功”骨干张孟业因其是胡锦涛主席大学的同班同学,李洪志曾致电泰国“法轮功”组织要求对张“特别关照”,美国“法轮功”总部还表示李洪志希望他赴美国,以其身份和资历发挥更大的宣传作用。但2006年9月4日张孟业因车祸死亡,美国“法轮功”总部和李洪志本人都未对此表态,密不发丧。
  美国麻州波士顿地区的“法轮功”资深骨干分子、活跃痴迷信徒谭淑君女士,2005年7月23日,在参加“2005年华盛顿特区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时中风,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医院证实谭淑君已经“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法轮功”高层紧急向李洪志进行请示,问是否可以把谭淑君的元神喊回来。李洪志说是可以把她的元神喊回来,但是,回来与否取决于她自己的意愿。2005年7月25日,谭淑君被撤下呼吸机,正式死亡,时年65岁。
  谭淑君之类等境外“法轮功”弟子横死案例引起包括李洪志在内“法轮功”组织高层极度恐慌。李洪志曾秘密召集境外“法轮功”组织的骨干,严令所有知情人严守、封锁秘密,不许将此类不利信息公开。
  然而,2006年,最忠诚、坚定、精进的大法弟子封莉莉、李国栋因病死亡,“法轮功”组织依然无任何悼念举措,境外“法轮功”弟子忍无可忍,多次到李洪志住处要个说法,年迈苍老的李洪志害怕得四处躲藏。一系列迹象昭示法轮功根本不能祛病健身,弟子根本没有法身保护,进而砌底暴露了李洪志对弟子的绝情寡义与冷酷残忍。
   七、骗钱叛国罪
  李洪志利用“法轮功”敛取大量不义之财,涉嫌逃税洗钱,进行经济犯罪。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底,他本人或伙同他人以办班名义举办56期“法轮功”学习班,获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大部分没有纳税。
  李洪志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法轮功”的书籍、音像制品、服装及其他练功用品。“武汉深深集团公司”非法出版有关“法轮功”书籍和音像资料,得款8300万元,除支付李“清稿费”、“校对费”以外,还要将“总码洋”的8%交李本人。“山东科技文化服务中心”自1994年6月以来的5年中,利润830余万元,李洪志提取了15%并且该“服务中心”为李购买“桑塔纳”轿车1部,李洪志这笔个人所得也从未纳税。李洪志在长春市购买住房1幢,价值31.1万元。据可靠证据,李洪志在境外银行有巨额存款,并涉嫌进行逃税洗钱的犯罪活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核心骨干分子,就是在这样诈取信徒血汗钱的基础上,与境外反华势力串通一气,进行反华活动,凡是有利于中国的事情他们都极尽其能事大肆逆向干预。
  可笑的是,这个号称拥有一亿信徒的“法轮功”教主一有机会,就忙不迭地向人们灌输他在金钱问题上的清白。1999年5月2日,李洪志在悉尼对海外中文媒体“诚恳”地说:“每人给我一块钱,我就是亿万富翁,可是我没有要他们一分钱。我出了这么多的书,你们都知道,在中国大陆出了那么多的书,加在一起没有超过两万人民币,这是出版社给我的。在世界上其它国家出书,你们知道是有规定的,按5%、6%给作者稿费,所以我只能每次得一点点,几百块、几千块钱……我就是用稿费维持的。”
  李洪志再怎么掩饰,他的马脚总会露出来。1999年11月,华尔街时报一篇名为《中国教主实现美国梦》的文章揭露了李洪志在美国所过的并非能用“很少的稿费”维持的豪华生活。李洪志本人不得不承认他在美国纽约皇后区拥有一栋当时价值29万美元(约合260万人民币)的连幢住宅,一栋位于新泽西普林斯顿当时价值58万美元(约合500万人民币)的豪宅,在搬迁进去之前曾进行过豪华装修一一仅仅后院的游泳池就耗资两万四千美元。
  李洪志大量敛收学员钱财,这就是他的“善”吗?更可恶的是他不惜牺牲法轮功痴迷者的生命为其谋取投靠西方反华势力的筹码,这又从何谈得上“善”?他真是个十恶不赦的害人精。
      随着“主佛”“善”迹逐步败露,为转移信徒的注意力,2006年5月9日,李洪志发布了一篇《走出死关》的新经文。他在经文中低声下气地对转化的弟子“法外施恩”,“作为师父,我从不记你们在修炼中做的错事,只记你们的好事与成就”,“从现在开始最好公开表示放下这污浊的包袱,走回到大法中来”。何等的宽厚大度又和蔼仁慈啊!然而,不要忘记,李洪志在《窒息邪恶》中曾咬牙切齿地诅咒转化者:“大家认清他们,从弟子中清除这些隐藏的毒瘤。”他就是这般的“施恩”加恐吓,在飘摇中维系自己“主佛”的地位。
      从古到今,凡是真正的修炼讲的都是修心养性、与世无争,而跟着李洪志恶言邪行冲锋陷阵、摇旗呐喊绝对不是修炼。希望至今依然痴迷“法轮功”的练习者梦醒!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26 22:30 , Processed in 0.075192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