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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与李洪志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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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9-29 1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09-28      作者:维 真
      近来陈水扁为了推动所谓的“入联公投”真可谓无孔不入,无所不用其极。这不禁让人想起另一个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背弃国家民族的李洪志。一个希望成为台独教父,一个已是邪教教主。虽然各自的政治诉求有所不同,但本质相同。随着他们之间的相互利用、媾和,这种共性越来越明显。

  他们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为私利,不顾他人感受,不顾民族感情,更不顾国家利益。李洪志为了满足自己及法轮功组织的邪恶欲望,采用诱骗、恐吓等手段控制学员,勾结各路反华势力对祖国极尽诬陷抹黑之能事,毫无廉耻的投靠反华主子,赤裸裸的充当新一代华奸。而陈水扁则是为了个人的政治地位,少数死硬台独分子的顽固立场,图谋将台湾从祖国的版图上分裂出去,不惜将台湾民众置于危险的境地,更不在乎将东南亚各国拖入动荡的格局。

  在行事风格上他们也是惊人的一致——不择手段。一切邪恶势力在推销自己时都毫无例外的要攻击正常社会、包装自己。李洪志、陈水扁都深谙此道,于是他们对中国中央政府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攻击态势,手段也极其相似。首先就是极尽所能污蔑抹黑,以达到惑众的目的。无论是法轮功媒体还是亲台独媒体,每天报道的内地内容基本上都是负面的消息,更多的是造谣炒作,如“活摘”之类的谎言经常是长篇累牍的反复出现,目的无非就是希望人们对中国中央政府产生敌意,企图用证敌之谬明己之正。然而民众并非三岁幼童,他们有自己的判断,特别是随着交流的频繁,那些妖魔化的宣传不攻自破。因此,李洪志、陈水扁都极力阻挠人们的正常交往。李洪志明确要求海外弟子不要回国,国内弟子要在国内认真做好“三件事”不要出来,说“还不是时候”;陈水扁则连“超女”等入台演出、姚明访台都禁止发表言论,甚至大熊猫也不准入台。在对待2008年北京奥运问题上,法轮功是用所谓“人权圣火”抵制“奥运圣火”,鼓噪世界各国抵制北京奥运;陈水扁干脆拒绝“奥运圣火”经过台湾。他们各自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他们阻断人们交流的企图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除了打所谓文化的招牌外,他们还擅长各种广告造势的花招。在路边、闹市等地方花巨资作广告牌是最常见的方式,不过,陈水扁到底财大气粗,花台湾纳税人的钱一点都不心疼,比那仰人鼻息的李洪志阔气多了,最近在联合国总部大楼附近租用了大面积的广告摊位,为他那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野心鼓与吹。还有就是游行集会散传单了,不过奇怪的是,他们总喜欢在国外游行,特别是他们的主子那儿隔三叉五的网罗几个人喊上几句,转上一圈,还要搭上一批文化衫,制造一堆废纸。初看着实让人不解,但静下心来一想就明白了:无论是李洪志、陈水扁,还是他们背后的法轮功、台独势力,他们的表演是为主子准备的。因为在华人社会没有他们的容身之处,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主子的恩赐与扶持,否则将无以为计。

  陈水扁与李洪志还有一点共性就是,他们自说自话的丑恶表演永远不会蒙蔽善良正直的人们的双眼,他们的野心最终是一场空,到头来,他们也只能共同沦为民族败类。
2#
发表于 2007-10-4 21:49 | 只看该作者

几大“律师”请注意:

你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你们找到不同了吗?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你们少了“宗教”两字,不会故意少的吧!你们可是有名的大律师。
请拿出发椤功是宗教的证据。

如果没能找到,那么这篇“宪法至上 信仰自由”的大论,从一开头就是错的。
化这么多的钱请这些狗屁不通的律师,真是冤大头一个。
3#
匿名  发表于 2007-10-4 23:04
楼上法盲,宗教和信仰是并列的。
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应该维护的是“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
中共加入联合国,承诺履行宪章,结果却是打折扣的。按照法盲们的解释,把宗教和信仰合一就是把人民的权利只保留了1|3,十足的流氓做法。
4#
匿名  发表于 2007-10-4 23:18
请问法轮功是宗教吗?我可听说李大师写了一篇"全面解体三界内干扰正法的乱神"名字很长的经文,这篇经文好像对世界上的正统宗教很不友好啊!况且,不是中共加入联合国,而是中国加入了联合国,请你不要混淆概念.既然联合国以压倒势的压势同意中国加入联合国,这样的结果是联合国各成员深思熟滤过的,就凭你们法轮功说中国做得不好就是做得不好了吗?要知道,这是世界选择了中国!
5#
匿名  发表于 2007-10-5 21:50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0-4 23:04 发表
楼上法盲,宗教和信仰是并列的。
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应该维护的是“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  
中共加入联合国,承诺履行宪章,结果却是打折扣的。按照法盲们的解释,把宗教和信仰合一就是把人民的权利只保留了1|3,十足的流氓做法。


请你列出联合国宪章的原文!
6#
发表于 2007-10-6 22:06 | 只看该作者
回#4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以上几个假律师所说的信仰自由。
2、不是中共加入联合国,而是中国加入了联合国。
希望那些法盲不要再做一些十足的、流氓的行为了。
7#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0 17:01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0-10 10:41 发表
如果“邪教”不是宗教,那么白马就不是马了。跟律师叫板,你丫也配?!


也是啊!有些律师可是能将白的说成黑的,特别是一些惟利是图的"律师"能把亲眼见到的凶犯说成无罪的.
8#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1 22:08
人家“邪恶党徒”还能“诽谤和污蔑,歪曲和欺骗”,可你们有的是本事,发正念为什么只敢躲在暗地里,不敢跑到大街上呢?最要命的是在国外遇到人就说,器官被人“活摘”了,丢神吗???//003
9#
匿名  发表于 2007-10-11 22:11
你这帖子是表示同意我的说法(原帖被删了)?白的说成黑的有何难哉:雪是白的吧,受到污染(不重视环保的后果)后就会成黑的了。至于什么“说成无罪”,律师当然要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益,你可知道“无罪推定”原则?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0-10 17:01 发表

也是啊!有些律师可是能将白的说成黑的,特别是一些惟利是图的"律师"能把亲眼见到的凶犯说成无罪的.
10#
发表于 2007-10-14 11: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0-14 09:12 发表
有不好的律师。但是如果一位律师敢坚持职业道德,顶着最邪恶的组织的压力出来为善良的人辩护,他能是不好的吗?


一名好的律师本来就应该坚持职业道德,完全无可争议。

一名律师在没有辩护之前,已经被你裁判出了“最邪恶的组织”和“善良的人”,这叫什么逻辑呀!你是什么身份?终审法官吗?人家还允许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你却连辩护的机会也不给“最邪恶的组织”,你可真霸道啊!

[ 本帖最后由 xchg 于 2007-10-14 11:35 编辑 ]
11#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4 21:02 | 只看该作者
各位注意了,请不要将与我的主题无关的话题藏在我的帖子里.这总给我一个这些话题有点文不对题的感觉.律师应该在法庭上辩论.我们既不是法官又不是陪审团,跑论坛里来显摆,这算什么!

[ 本帖最后由 维真 于 2007-10-14 21:04 编辑 ]
12#
匿名  发表于 2011-10-1 17:09

回复 3# 的帖子

说别人法盲?自己看看自己吧。还"中共加入联合国",笑话。典型的反共精英说法。打这个句子时,连美国人编写的输入法都不认帐,认为我打了错误的句子。照这个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就会有若干个。不说中国也行,美国入联还要分民主党、共和党?
13#
匿名  发表于 2011-10-2 11:14

长春律师!

美国李洪志确实如此,什么坏事都干!但是他是假的,就像天鉴网是被操纵、利用的一样邪恶啊,有什么好坏之分啊,都是一丘之貉。你们是真假不分,美丑善恶不分,是非曲直不分,整个一群五毛党。还谈什么消灭邪教啊,我看你们跟邪教都是一样的。我们才真正消灭邪教!
14#
发表于 2011-10-2 14: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1-10-2 11:14 发表
长春律师!
美国李洪志确实如此,什么坏事都干!但是他是假的,就像天鉴网是被操纵、利用的一样邪恶啊,有什么好坏之分啊,都是一丘之貉。你们是真假不分,美丑善恶不分,是非曲直不分,整个一群五毛党。还谈什么消灭邪教啊,我看你们跟邪教都是一样的。我们才真正消灭邪教!

  美国的李洪志也好,长春的李洪志也罢,他们都是“一丘之貉”吧!
  既然你要“真正消灭邪教”,为何不让他们俩在公开场合PK一下呢?
  另警告你:发帖若再使用侮辱性语言,删无赦,无论你是人或是神!
15#
发表于 2011-10-2 15: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1-10-2 11:14 发表
美国李洪志确实如此,什么坏事都干!但是他是假的,就像天鉴网是被操纵、利用的一样邪恶啊,有什么好坏之分啊,都是一丘之貉。你们是真假不分,美丑善恶不分,是非曲直不分,整个一群五毛党。还谈什么消灭邪教啊,我看你们跟邪教都是一样的。我们才真正消灭邪教!

长春律师:什么时候让你妈妈来给咱们论坛的所有斑竹\网友颁发五毛经费啊?
16#
发表于 2012-7-28 12:15 | 只看该作者
骗,贪,无赖,忘祖宗是他们的共同特点
17#
发表于 2012-8-3 11:00 | 只看该作者
陈水扁和李洪志似乎没有什么可比性,一个是数典忘祖的糊涂蛋,一个是走狗汉奸。他们对美国佬的依附关系也不一样,一个是仰人鼻息,一个是被人豢养。要说有共同点的话,他们都是华夏民族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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