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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汪兆钧先生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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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2-5 1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给汪兆钧先生的一点建议

唐老鸭  小虎

尊敬的汪兆钧先生:

去年10月,我就在法轮功的大纪元网站上,拜读了您的给胡锦涛、温家宝先生的第一封公开信,今年一月底,我又在同一个网站上拜读了您给胡锦涛、温家宝先生的第二封公开信。在这两封公开信中,您都提到了法轮功问题。在此,我仅想就这一问题与您作些简单的交流,也许我很肤浅,但是,我的心并非肤浅。

首先,我并不怀疑您的坦率与真诚,也并不质疑您的忧国忧民意识,更不会非难您的拳拳之心,我只想非常诚恳地问您一声:您接触了法轮功的多少人员与群体,您对法轮功的理论真的很了解吗?

古人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当然,这是兵家之言。不过,我并没有责难您孤陋寡闻之意,我只想在此提醒您注意:知己您可以做到,而知彼您真的做到了吗?假如您没能做到知彼的话,那么,您的谏言是否能够达到您的全面、客观、求实、公正的本愿呢?

您在第一封公开信中说:“法轮功是一个群众练功组织”,国家取缔法轮功是杀鸡儆猴,“人家不服,要‘说清楚’”,国家“更是大不敬,施以种种迫害”,要求国家“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并且“建议中共可派出代表,与法轮功谈判,对当时决定镇压的决策者追究刑事责任”云云。

您在第二封公开信中说,您的第一封公开信发表后,“收到了众多的来信来电,其中法轮功学员多以电话表达。”您认为法轮功学员“为中国的民主做出了贡献!”认为法轮功学员“以自己的牺牲证明了自由选择的信仰是无法用暴力改变的!并以自己的牺牲在意志上战胜了国家的警察力量,使他们再进行群体性镇压心底发颤!中国人民应当感谢你们!”称“自由信仰的力量不仅无法压制,而且还在蓬勃发展!”

我不知道您对法轮功组织的发展演变了解多少,也不知道您对李洪志几百万字“大作”究竟看了多少,更不知道您对法轮功理论体系的架构掌握多少,如果您确实知之甚少,那么,在下以为,还是认真调查了解后再发表意见吧,千万不要用错误判断的理念,影响决策思维的改变,那样带来的后果也是难以估料和不堪设想的。

法轮功从1992年的气功组织,发展到1994年的邪说(教)组织,再到1996年的非法组织,直至成为1999年后的政治组织,有其发展的内在逻辑规律。国家取缔法轮功,并非因为宗教信仰问题(信仰也有正邪之分),也不是因为发表什么不同政见的问题,客观地说,“4·25”仅仅是导火索,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轮功理论的错误与荒谬,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信众,在这种错误、荒谬理论的指导、操控下,做出的种种危害社会、他人、自我的行为。而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思想犯罪的(包括信仰),法律追究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当然,需要肯定的是,法轮功信徒的所作所为,都是在同一个错误荒谬理论的指导下(这个理论今后还会继续变化)产生发生的。而我们国家对绝大多数法轮功信徒采取的是“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打击处理的只是少数,且就是对这些少数人员,“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仍是一以贯之。如果真要对他们进行所谓的“迫害”,何需花功夫对他们进行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呢?

我不知道您对这样一种人会有怎样的看法,当他对“光年”是时间还是距离单位都搞不清时,当他对核裂变与核聚变都分不清时,当他对万有引力的产生原因都闹不清时,当他连自己过去看病求医、做手术、切阑尾的事实都不敢承认时,当他宣称人类都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水果都能捏成水”时,当他号称自己有“捏铝成金”的点石成金“神迹”时,当他信誓旦旦声称“永不参与政治”而后又出尔反尔时,当他鼓动民众起来推翻、铲除一个执政党时,您还认为他是一个“神”吗?而且还是宇宙中最高最大的“神”吗?

我知道,假如奥姆真理教在中国四处传播,您不会建议国家对其听之任之的。我同样知道,假如毒品在中国泛滥,您也不会建议国家对其坐视不理的。那么法轮功呢?

人权要谈,民主也要论,但是,咱们也不要被人家虚假的“人权”和“民主”的幌子,掩盖了他邪说的荒谬!不信,您就代表所有的法轮功信徒去向李洪志讨一个“神权”看看,你看他能给哪个信徒兑现他“白日飞升”的承诺(自然也包括李洪志本人)!想必您读过鲁迅先生的《孔雀开屏》,那么就请您绕到它的身后认真地看一看吧。

假如有机会,也请您关注一下凯风网(www.kaiwind.com)和天鉴论坛(www.tianjian.cc)上的几篇文章:论法轮功理论体系的主线、论法轮功组织的发展演变、论法轮功修心性做好人能否成立、论法轮功实施精神控制的方法步骤、论如何对法轮功进行简单的证实、论法轮功是不是邪教邪法、论《九评共产党》是否在评价历史。

顺致春安吉祥

二00八年二月五日
2#
发表于 2008-2-5 18:51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文章客观而理性,值得汪兆均先生深入思考。可见毛先生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论断是多么的掷地有声!
3#
匿名  发表于 2008-2-5 20:11
劝善良言

可怜的诽谤大法佛法的人们,佛祖来救度您们,您们拿着常人的执着和妄见说为自己破坏佛法找理由,佛经说对诽谤佛法的人将要受到的恶报,您们真是一点也不在乎吗?
也许您们认为自己是在捍卫释迦牟尼佛的佛法,可是释迦牟尼佛早就言了他传的法是如何经历成住坏灭的过程,现在释迦牟尼佛的法已经泯灭了,您们还要维护不存在的东西吗?释迦牟尼佛讲法是没有错的,可是在记录、翻译、流传过程中参杂了很多的杂质,到了今天已经不能度人了,您们自称信奉释迦牟尼佛,可是您们的修习到底如何呢?烦恼消除了吗?尘缘了断了吗?解脱了吗?到达罗汉甚至更高的境界了吗?
而大法的弟子很多已经达到了很高的境界,“是人功德不可思议。决定命终成就佛位。永不退转”,已经实实在在的发生着。您们不觉着惭愧吗?错过了提升生命层次的机缘您们不觉着遗憾吗?诽佛谤法使自己的生命陷入及其肮脏的境地,您们真的乐意吗?
看看您们现在的状况吧,您们心中充满了嗔怒,陷入常人的歪理不能解脱,出口就是些肮脏的词语,灵魂被世俗的观念和自己的执着封闭,您们和恶鬼还有什么区别?
大法在世界弘传,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接受了大法,您们的力量逐渐消弱,参加迫害的恶人不断遭到报应,末日审判来临的时候灵魂更要受到地狱的煎熬。
何苦呢?何必呢?现在悔改,大法还会给您们生存的机会。如果执迷不悟,您们的生命将会永远的消逝了,您们的灵知永远被封闭在肮脏的空间,轮回中不再有您们,天国更不会接受肮脏的灵魂,您们就真正的完结了。
为了您们真正的生命,停止谤佛谤法的行为吧!为了生命中那些和您们有缘的那些人,悔改您们的错误吧!为了能进入美好无比的未来世界,接受真善忍的洗礼吧!
4#
匿名  发表于 2008-2-5 20:17

回复 1# 的帖子

"我国法律是不承认思想犯罪的(包括信仰),"---- 谬矣!“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便可用来对思想进行定罪。一个人如果只是自己胡思乱想,当然无法给他定罪,但如果他形成了或发展了或认同了某种思想并认为这种思想能使别人受益时,显然不可能把这些仅留在他自己的脑子中,他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这个思想,从而使社会道德向有益的方向发展,这应是每个思想家所追求的目标吧。但在他传播他的思想时,中国共产党便可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给他定罪,已经有若干案例了。这不是给思想定罪又是什么?

“当他对“光年”是时间还是距离单位都搞不清时,当他对核裂变与核聚变都分不清时,当他对万有引力的产生原因都闹不清时,当他连自己过去看病求医、做手术、切阑尾的事实都不敢承认时,当他宣称人类都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水果都能捏成水”时,当他号称自己有“捏铝成金”的点石成金“神迹”时,当他信誓旦旦声称“永不参与政治”而后又出尔反尔时,当他鼓动民众起来推翻、铲除一个执政党时。。。”---- 既然你认为这几行字这么“有力”,为什么不印发给每个法轮功学员呢?那样岂不是能让各学员幡然悔悟,法轮大厦倾刻轰然倒塌吗?
5#
匿名  发表于 2008-2-5 20:42

回复 3# 的帖子

请你拿出李洪志是“佛”的真实依据和证据出来!如果按照信口雌黄的原理而论,精卫先生说他生养了李洪志,那么似乎也应该成立了。反正就是自我嘴说,不需要什么依据了!
6#
发表于 2008-2-5 2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全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态度真诚,襟怀坦诚!顶。
7#
匿名  发表于 2008-2-5 20:57

回复 4# 的帖子

一、麻烦你去看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与司法解释后再来说话吧,按你的逻辑,好象欧洲人的国事犯罪都可以纳入“思想犯罪”之列了。另在提请你注意,1999年后国家给法轮功定的什么性?

二、那些东西国家早就发给有关人士看了,所以,始终坚信法轮功的大陆人员已经越来越少了,所以你们也就只有散“九评”、赤膊上阵地搞政治了,再吹神迹、再忽悠神通也没几个正常人相信了,你们也只好歇菜了,只得上串下跳的向政治叫板了。
8#
发表于 2008-2-5 21: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5 20:11 发表

看看您们现在的状况吧,您们心中充满了嗔怒,陷入常人的歪理不能解脱,出口就是些肮脏的词语,灵魂被世俗的观念和自己的执着封闭,您们和恶鬼还有什么区别?
大法在世界弘传,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接受了大法,您们的力量逐渐消弱,参加迫害的恶人不断遭到报应,末日审判来临的时候灵魂更要受到地狱的煎熬
何苦呢?何必呢?现在悔改,大法还会给您们生存的机会。如果执迷不悟,您们的生命将会永远的消逝了,您们的灵知永远被封闭在肮脏的空间,轮回中不再有您们,天国更不会接受肮脏的灵魂,您们就真正的完结了。


与1#的文章比较一下,哪个平和?哪个狂躁?
9#
发表于 2008-2-5 21: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5 20:17 发表

当他对“光年”是时间还是距离单位都搞不清时,当他对核裂变与核聚变都分不清时,当他对万有引力的产生原因都闹不清时,当他连自己过去看病求医、做手术、切阑尾的事实都不敢承认时,当他宣称人类都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水果都能捏成水”时,当他号称自己有“捏铝成金”的点石成金“神迹”时,当他信誓旦旦声称“永不参与政治”而后又出尔反尔时,当他鼓动民众起来推翻、铲除一个执政党时。。。”---- 既然你认为这几行字这么“有力”,为什么不印发给每个法轮功学员呢?那样岂不是能让各学员幡然悔悟,法轮大厦倾刻轰然倒塌吗?


哈哈,看来是你认为这几行字有力!!

[ 本帖最后由 花非花 于 2008-2-6 10:34 编辑 ]
10#
匿名  发表于 2008-2-5 21:10
原帖由 花非花 于 2008-2-5 21:01 发表
与1#的文章比较一下,哪个平和?哪个狂躁?



我觉得法轮功就是要从貌似平和而起,到形是躁狂而终了!
11#
发表于 2008-2-5 21: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5 21:10 发表

我觉得法轮功就是要从貌似平和而起,到形是躁狂而终了!


那种“平和”是一种虚伪,而狂躁是发展的必然。
12#
 楼主| 发表于 2008-2-6 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的帖子

怎么我觉得你就是李某人的代言人啊?你不会就是李某人耷拉半边脑袋来此偷窥吧?你谈的两段话,#7楼的游客回答很好,建议您认真看看吧!我更想说:现在你们除了玩政治玩欺骗玩谎言游戏,还会玩什么?
13#
发表于 2008-2-6 1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假“佛”谤佛是要下地狱的。披着羊皮的狼,最终还是狼。披着“神”皮的人,最终还是人,而且不是好人。
14#
匿名  发表于 2008-2-6 15:06
姓汪的估计是犯了什么事才找轮子的发了那万一,那篇万言书我看了一下,文章的逻辑根本不象常人的思维,很可能是轮子代笔,汪某仅仅是署名而已
15#
匿名  发表于 2008-2-6 17:29
原帖由 Guest   于 2008-2-6 15:06 发表
姓汪的估计是犯了什么事才找轮子的发了那万一,那篇万言书我看了一下,文章的逻辑根本不象常人的思维,很可能是轮子代笔,汪某仅仅是署名而已

您是说汪也信或者练法轮功吗?
16#
匿名  发表于 2008-2-7 11:11

回复 16# 的帖子

呵呵,李哄蜘脑子的瘤,放出来的都是伪"科学".无法看清世界的发展变化.呵呵呵呵!
17#
发表于 2008-2-8 21:21 | 只看该作者
想与楼主商榷:
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吗?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法轮功的抓捕、“转化”其实惩罚的是对自己信仰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对反对执政党意见的表达,而这些表达是否可以治罪,正是宪政范畴内的问题。我想,汪先生希望政府与法轮功所进行的和解,也正是这个层面上的,而与某些人痴心妄想的把法轮功定为准国教之类完全不同。相反,可以想见的是,一旦政府真地检讨了在法轮功问题上不当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的李洪志以及叶浩等等戏就很难唱下去了,方舟子等学者也会立刻回到批判法轮功理论的战场。一种信仰究竟如何,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信仰,都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得到妥当的解决,奥姆真理教的大量高层被逮捕和审判是因为制造毒气大量杀人;美国军方围剿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是因为它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诱导甚至强制集体自杀。其实在欧美很多国家,莫名其妙的教派都多得很,信徒少则三五人、多则数万人,但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政府都不会公开介入,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4·25之後公开表明过的态度,有当时的报纸为证。
另外,想向楼主请教一下:法轮功传播了一些其信仰者身体严重受伤的照片,楼主是否知道这些照片是怎么回事?是确实有民警严重殴打、虐待现象,还是照片有假?不知楼主是否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很疑惑,不知楼主是否知道实情,那就是对绝食者强制灌食这件事是否真的存在?难道在中国监狱中是被允许的吗?
18#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09:30
邪教嘛,总是有一些比较弱智的人要去信的。
19#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10:53

回复 17# 的帖子

4.25及围攻各级政府,新闻单位等是什么行为?法轮功毒害公民政府不能不管.法轮功没有集体自杀?
20#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16:56

回复17# 的帖子

如果一个信仰了骗子的团体认为自己信仰的是至高无上的真理,不但不容许自己受骗上当,更不容许别人质疑,如果一旦有舆论或他人质疑,即群起而攻之,是否已经侵害了他人信仰的自由和舆论的自由。
至于你所说的“法轮功”的宣传,可以看看事实的真相,最起码听听国内绝大数老百姓的看法,兼听则明嘛。但是有一点,如果宣传的是虚假信息,是否应该想一想,宣传者是不是有诽谤的嫌疑,这可是百分百符合罪的构成要素的!
21#
匿名  发表于 2008-2-9 17:55

回复 21# 的帖子

是否侵犯他人信仰的自由,要以法律为准则.轮子已经在遭报应,看不到吗?
22#
 楼主| 发表于 2008-2-9 18: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五讲三嘘 于 2008-2-8 21:21 发表
想与楼主商榷:
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吗?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法轮功的抓捕、“转化”其实惩罚的是对自己信仰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对反对执政党意见的表达,而这些表达是否可以治罪,正是宪政范畴内的问题。我想,汪先生希望政府与法轮功所进行的和解,也正是这个层面上的,而与某些人痴心妄想的把法轮功定为准国教之类完全不同。相反,可以想见的是,一旦政府真地检讨了在法轮功问题上不当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的李洪志以及叶浩等等戏就很难唱下去了,方舟子等学者也会立刻回到批判法轮功理论的战场。一种信仰究竟如何,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信仰,都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得到妥当的解决,奥姆真理教的大量高层被逮捕和审判是因为制造毒气大量杀人;美国军方围剿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是因为它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诱导甚至强制集体自杀。其实在欧美很多国家,莫名其妙的教派都多得很,信徒少则三五人、多则数万人,但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政府都不会公开介入,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4·25之後公开表明过的态度,有当时的报纸为证。
另外,想向楼主请教一下:法轮功传播了一些其信仰者身体严重受伤的照片,楼主是否知道这些照片是怎么回事?是确实有民警严重殴打、虐待现象,还是照片有假?不知楼主是否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很疑惑,不知楼主是否知道实情,那就是对绝食者强制灌食这件事是否真的存在?难道在中国监狱中是被允许的吗?


一、“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吗?”麻烦您再看看本人的帖子,我已经说过,大陆的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除非你的思想,导致发生了行为,且必须构成犯罪的主体与客体要件。
二、“到目前为止关于法轮功的抓捕、“转化”其实惩罚的是对自己信仰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对反对执政党意见的表达,而这些表达是否可以治罪,正是宪政范畴内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您可以参考一下本人所写的“论法轮功组织的发展演变”和“论法轮功法理的演变轨迹”两文;而且,就我本人而言,我并不认可“转化”一词,我更认可的是认知矫治(也可参阅本人的“是教育转化,还是认知矫治”一文)。从矫治心理学而言,它要矫治的行为,必然要触及他的思想(或理念)。如果你只是想表达对执政党的反对意见,你可以遵循其他途径和渠道,而不能在法律并不许可的范围内!比如,你到街上随意张贴佛教、基督教的宣传广告与资料,那也是不许可的。
三、“我想,汪先生希望政府与法轮功所进行的和解,也正是这个层面上的,而与某些人痴心妄想的把法轮功定为准国教之类完全不同。相反,可以想见的是,一旦政府真地检讨了在法轮功问题上不当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的李洪志以及叶浩等等戏就很难唱下去了,方舟子等学者也会立刻回到批判法轮功理论的战场。”麻烦您注意,我的原意是:汪先生是否搞清楚了法轮功是正是邪,他的建议对法轮功是正是邪的问题是澄清还是没澄清,如果他同样认为法轮功是邪说的话,他还会提出如此这般的建议吗(仅对法轮功而言)。
四、“一种信仰究竟如何,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信仰,都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得到妥当的解决,奥姆真理教的大量高层被逮捕和审判是因为制造毒气大量杀人;美国军方围剿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是因为它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诱导甚至强制集体自杀。其实在欧美很多国家,莫名其妙的教派都多得很,信徒少则三五人、多则数万人,但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政府都不会公开介入,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4·25之後公开表明过的态度,有当时的报纸为证。”您是不是认为法轮功从1992年以来还没有违法犯罪与危害社会啊?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另再提醒一下:“4。25”后,人家又去了几千人堵了中央电视台了吧?
五、“另外,想向楼主请教一下:法轮功传播了一些其信仰者身体严重受伤的照片,楼主是否知道这些照片是怎么回事?是确实有民警严重殴打、虐待现象,还是照片有假?不知楼主是否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我想您留意一下有关报导就知道了。我本人没遇见过,但我听有的当事人说过,说她的耳朵被撕裂半边、肋骨被打断了。我带她去医院,请大夫全面检查一下(虽然我已经查看过她的耳朵,那上面什么痕迹都没有)。透视、拍片后,结果是啥想必你已知道了,肋骨没有任何裂纹。我觉得,可能有的人有精神妄想或受迫害妄想了。
但是,我不会盲目肯定另一个现象:即所有民警或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是一样的。我觉得十指长短不一,个别、少数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估计还是有的(说个不恰当的比喻,犹如咱们教育孩子,少数家长会有动粗的行为的)。但是,也提醒大家注意,民警或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他们的不正当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不然,每年也就不会有一部分人员被处理被制裁了(虽然只是少数)。如果大家确有证据,我觉得完全可以起诉他们;如果证据是假的、伪造的,那你本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很疑惑,不知楼主是否知道实情,那就是对绝食者强制灌食这件事是否真的存在?难道在中国监狱中是被允许的吗? ”强制鼻饲我见过,你想说明什么呢?是觉得监狱或劳教所就是想自找麻烦,乐意动用人力、物力、财力(知道那些糊糊中兑入的一针球蛋白是多少钱吗?)呢,还是觉得人家想鼓励他们绝食,然后再鼻饲取乐?或许是您觉得就对他们听之任之、不理不睬,您觉得他们的生命权不重要吗?就是在社区医院,您看看人家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您就别问中国监狱了,麻烦您去问问美国监狱吧,他们会告诉你该怎么做!
23#
发表于 2008-2-9 19: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8-2-9 18:45 发表


一、“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吗?”麻烦您再看看本人的帖子,我已经说过,大陆的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除非你的思想,导致发生了行为,且必须构成犯罪的主体与客体要件。
二、“到目前为止关于法轮功的抓捕、“转化”其实惩罚的是对自己信仰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对反对执政党意见的表达,而这些表达是否可以治罪,正是宪政范畴内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您可以参考一下本人所写的“论法轮功组织的发展演变”和“论法轮功法理的演变轨迹”两文;而且,就我本人而言,我并不认可“转化”一词,我更认可的是认知矫治(也可参阅本人的“是教育转化,还是认知矫治”一文)。从矫治心理学而言,它要矫治的行为,必然要触及他的思想(或理念)。如果你只是想表达对执政党的反对意见,你可以遵循其他途径和渠道,而不能在法律并不许可的范围内!比如,你到街上随意张贴佛教、基督教的宣传广告与资料,那也是不许可的。
三、“我想,汪先生希望政府与法轮功所进行的和解,也正是这个层面上的,而与某些人痴心妄想的把法轮功定为准国教之类完全不同。相反,可以想见的是,一旦政府真地检讨了在法轮功问题上不当的一些做法,在美国的李洪志以及叶浩等等戏就很难唱下去了,方舟子等学者也会立刻回到批判法轮功理论的战场。”麻烦您注意,我的原意是:汪先生是否搞清楚了法轮功是正是邪,他的建议对法轮功是正是邪的问题是澄清还是没澄清,如果他同样认为法轮功是邪说的话,他还会提出如此这般的建议吗(仅对法轮功而言)。
四、“一种信仰究竟如何,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信仰,都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得到妥当的解决,奥姆真理教的大量高层被逮捕和审判是因为制造毒气大量杀人;美国军方围剿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是因为它们侵害公民人身自由、诱导甚至强制集体自杀。其实在欧美很多国家,莫名其妙的教派都多得很,信徒少则三五人、多则数万人,但只要没有触犯法律,政府都不会公开介入,这也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4·25之後公开表明过的态度,有当时的报纸为证。”您是不是认为法轮功从1992年以来还没有违法犯罪与危害社会啊?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另再提醒一下:“4。25”后,人家又去了几千人堵了中央电视台了吧?
五、“另外,想向楼主请教一下:法轮功传播了一些其信仰者身体严重受伤的照片,楼主是否知道这些照片是怎么回事?是确实有民警严重殴打、虐待现象,还是照片有假?不知楼主是否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这些情况我想您留意一下有关报导就知道了。我本人没遇见过,但我听有的当事人说过,说她的耳朵被撕裂半边、肋骨被打断了。我带她去医院,请大夫全面检查一下(虽然我已经查看过她的耳朵,那上面什么痕迹都没有)。透视、拍片后,结果是啥想必你已知道了,肋骨没有任何裂纹。我觉得,可能有的人有精神妄想或受迫害妄想了。
但是,我不会盲目肯定另一个现象:即所有民警或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是一样的。我觉得十指长短不一,个别、少数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估计还是有的(说个不恰当的比喻,犹如咱们教育孩子,少数家长会有动粗的行为的)。但是,也提醒大家注意,民警或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他们的不正当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不然,每年也就不会有一部分人员被处理被制裁了(虽然只是少数)。如果大家确有证据,我觉得完全可以起诉他们;如果证据是假的、伪造的,那你本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很疑惑,不知楼主是否知道实情,那就是对绝食者强制灌食这件事是否真的存在?难道在中国监狱中是被允许的吗? ”强制鼻饲我见过,你想说明什么呢?是觉得监狱或劳教所就是想自找麻烦,乐意动用人力、物力、财力(知道那些糊糊中兑入的一针球蛋白是多少钱吗?)呢,还是觉得人家想鼓励他们绝食,然后再鼻饲取乐?或许是您觉得就对他们听之任之、不理不睬,您觉得他们的生命权不重要吗?就是在社区医院,您看看人家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您就别问中国监狱了,麻烦您去问问美国监狱吧,他们会告诉你该怎么做!

一、“麻烦您再看看本人的帖子,我已经说过,大陆的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除非你的思想,导致发生了行为,且必须构成犯罪的主体与客体要件。”我理解您的我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是,“一个公民,仅仅是信仰一个骗子,而且并没有为此进行任何暴力(包括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信仰自由等)行为”,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罪的要件的。
二、“比如,你到街上随意张贴佛教、基督教的宣传广告与资料,那也是不许可的。”据我所知,佛教自古以来没有在街上张贴宣传资料的做法,这已经成为一种与教义相关的历史习惯,所以我们就单以基督教来说。现在,如果在街上张贴宣传基督教的资料或公告,违反的是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定,这些资料和公告可能会被撕掉,此外张贴者还会被要求交纳罚款,但这些规定本身是否合法非常可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层级是宪法-其他法律-全国性规定-地方规定-团体规定,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一样的,此种原则应当得到执行,所以在街上随意张贴基督教的宣传资料与公告不是不许可的,但张贴地的物权所有者(如店铺老板、住宅业主等)有权利撕掉这些并禁止张贴,这是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差别,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公权利。
除了对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患者,任何人都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强制矫正他人思想。政府运用暴力的职责范围是惩治或制止犯罪的行为,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靠保护潜在受害人(在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来预防犯罪发生,而不是矫正公民的思想,原因就是政府在思想问题上并不具有先验的合理性或真理性;同时也不能为防止“可能的犯罪”而提前强制矫正“可能罪犯”的思想,因为这种判断本身就不能成立,况且“法律不承认思想犯罪”。
三、“正说”和“邪说”是相对而言的,因此我更喜欢用“谎言”这个词。告知汪先生李洪志何以是说了谎言是很妥当的,我并没有对此表示疑义。但虽然李洪志是骗子,就实行宪政来说,政府仍然应该检讨在法轮功问题上的不当行为。
四、关于群体犯罪,不知您是如何理解的,不过这不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的解释,正如共产党员的犯罪行为不能算做共产党犯罪一样,法轮功信仰者的犯罪行为也不能算做法轮功犯罪;我并不“认为”法轮功信仰者从来没有过任何犯罪行为,但我的确一个也不知道,只是从概率论上认为很可能会有;但重点在于:个别犯罪只能个别惩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自由辩论,罪刑相当,刑满即止。而且开放采访公开报道。
五、我说的那些照片,如果楼主看过澄清事实的相关报道,请给个链接看一下。至于迫害妄想症那是另一回事,如果那位朋友真的分不清基本事实,那就的确应该做一个精神健康测试了。此外您是否也和我一样相信,那些“民警或工作人员”针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违法犯罪”事件遭遇了不应该的新闻封锁?
六、据我所知,从二十世纪以後,现代社会对于这件事的常规处理方式是:由相关人员及谈判专家与绝食者进行谈判,劝诱绝食者恢复进食。可参考三个例子:英国殖民政府对印度独立领袖甘地绝食的处理、袁世凯对章太炎绝食的处理、中国国民政府对国际特工“马兰夫妇”绝食的处理。如果你所说的办法是正当的,那甘地他们的做法就成为不可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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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8-2-9 20:49
楼上的,你说李是骗子?你是小看它了,,它是邪恶的教主.呵呵.天意民意要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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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9 2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的帖子

一、我再重申:请别改变我的原话。如果您确实还想改变,只有请您自娱自乐了。我说过无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吗?假如您对此有兴趣,请去其他地方另开专题好吗?我们这里只认可有行为之说。

二、如果您真的精通法律,那么请注意,法律明令禁止的是不可为的;除非你更改了法律。这似乎与您所说的“公权”没有必要的关联。

三、这个问题涉及犯罪与矫正的理论问题,这些方面的论述很多,门派也很多。您可能想偏了,罪犯入监不是因为他可能犯罪问题,而是他有了违法犯罪行为后,才继生了矫治问题。您认为无权矫正公民的思想,客观地说,这是监狱法的理论问题,我国的监狱法强调的是惩罚与改造(有的翻译为矫正)并重,而且,它强调的是矫正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再从客体而言,他们又是被限制和剥夺了一定权力的公民。

四、宪政问题(还有以上诸些问题)不是我们论坛需要讨论的话题;但是,就是搞了宪政,也不能代表法轮功不是邪说(不管您个人怎么看),我在汪先生的信中,目前还始终没发现他认为李洪志是散布谎言、或谬论、或邪说的文字。

五、麻烦给出“法轮功犯罪”的法律依据行吗?我目前还没见过。更谈不上国家认为“法轮功犯罪”是群体犯罪的问题了。

六、前年湖北有个案例,就是讲这个问题的,我去过湖北和江西,我记得CCTV和凯风上登过,具体我记不清了,请您自个上网去查询吧!至于“新闻封锁”问题,也与本人想谈的主题和本论坛的主题无关,不过,我觉得任何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那个号称高度民主、自由、透明的美国不也封锁了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存在事实吗?至于您认为“民警和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也只能是推测或猜测,不代表事实;我确实没发现这些事实,如您有证据,欢迎向有关方面起诉或投诉!

七、希望您千万别以为,只有一条马路可以去罗马!欢迎您五讲三嘘哪天进监狱、劳教所、学习班去与绝食人员“对话”一下,实践检验真理,您看看当一个人连续三天、五天、十天就是不吃饭的时候,您该怎么做。那些医生有的地方也请过,许多监狱、劳教所还都有自己的专家与医生。我觉得,您还是亲身经历一下为好。仅从理论上说,可能比你说的更好的人还很多。

总之,简单答复一下:许多问题已经超出本论坛的主题;我给汪先生的一点建议只是想提醒他注意法轮功是正还是邪、是真还是假、是正确还是荒谬的问题!千万别在自己都没弄清时,就出来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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