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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美法院撤销对王文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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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0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自:醉花生 发表于草色新雨信仰论坛  2006-06-22 星期四 4:13 AM
http://www.hardkingdom.com/freshrain/viewtopic.php?t=5478
媒体22日报道:因在白宫为来访的胡锦涛举行欢迎仪式上闹场而被美国警方以“骚扰国家领导人”罪名的王文怡, 6月21日,受理此案的华盛顿市法庭在检方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决定对王文怡撤销起诉,理由是证据不足。但是,附加条件是王文怡在今后一年内即在2007年4月20号前不得有同样的行动。
看到此篇报道,不觉莞而:
其一,什么叫“证据不足”?是什么证据不足?在全世界眼皮底下发生的事,有数以亿计的人亲眼目睹了王文怡的言行,对其所作所为之存在应该没什么异议的了,那“证据不足”就是“骚扰国家领导人”“证据不足”了,换句话说,没有证据表明当时在场的两位国家领导人受到了王文怡所作言行的骚扰。不禁奇怪了:既然没有受到骚扰,那当时的欢迎仪式为何出现了停顿?布什总统又为何要因此向胡锦涛道歉?既然王文怡的言行不足以形成“骚扰”,那警方又为什么要将其带离现场?
其二,王女士不是多次大喊“拒绝和解”要求判决无罪吗?但最终却自打嘴巴和检方达成协议,更让人费解的是,还接受了那条“在今后一年内不得有同样的行动”的附加条件。王女士既然觉得自己没错,那就应该把同样的言行继续下去,如此这般,难道王女士自己心虚?感到再强硬下去没好果子吃,或者,这一出闹局本来就是“周瑜打黄盖”式的表演?莫非真如有人说的那样:这本来就是老美一手策划的?
其三、看此次案件的审理,不觉更看清了诸如辛普森之类案件的实质,在这样一个号称法制健全的国家,原来只要有钱、有人,只要符合政府的意图,原来也是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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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6-23 09:11
复#1

何止是王女士自打嘴巴,美国不自打嘴巴吗?既是证据不足,又何必附加条件呢?真是脱裤子放屁找麻烦!这就是美国,否则人家"飞"那去干什么,总是有利可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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