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言论自由 “大法”疯狂跳脚
——“法轮功”诬告西方媒体“诽谤”案受重挫
对于媒体的负面报道,在国内,“法轮功”是靠非法纠集人众大规模围攻媒体,和向政府讲“真象”施压,结果被取缔了。在国外,则吸取教训,除本性难改偶尔小规模骚扰一下媒体外,主要是想靠起诉媒体打官司来拖垮对方,目的都是想制造压力来堵住别人的嘴巴、封住反对的声音,走到哪里都是一样的霸道作风。
在海外,李洪志不断地鼓动“法轮功”练习者到处闹告状,说打官司目的不是为了要赢,不在乎结果,只在乎过程,只要“起诉”就行。比如,在美、加等国,“法轮功”近年来先后起诉了《华侨时报》(以下简称《侨报》)、《星岛日报》(以下简称《星岛》)等媒体,却不断受到重挫,都以失败告终。其实,任何人都知道,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里,是不可能只有“法轮大法好”这一种声音的,但“法轮功”要的是起诉产生的“炒作”效应,在起诉时报道登在头版大造声势,败诉时就无声无息只字不提。
讲假话都很起劲、无理都不饶人的“法轮功”打这种诬告官司,本以为闹得遍地开花可以出把名,结果却只给自己带来恶名,而且到处不招人待见,真要是有理有据能占上风,“法轮功”能轻易夹着尾巴逃跑,附带“明慧网”自己打自己耳光?!
一、“法轮功”加拿大受挫
先来看看在加拿大的几宗“法轮功”诬告西方媒体诽谤案是如何受重挫的。
2001年11月3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侨报》刊登了一则涉及“法轮功”的广告,“法轮功”认为有损其形象,竟到各代售处将该日《侨报》买断,除去广告页后免费派发。这种剥夺该报信息流通自由、蛮横无理的不寻常做法,在加拿大华人世界激起了广泛义愤。12月1日,大约10多名“法轮功”分子又围堵该报社,非法阻止应邀前来报社参加座谈的几位华人,强行拍照并用相机打人。他们的恶劣行径,同样引起了广大在加华人的纷纷抗议,谴责“法轮功”把围攻新闻媒体的丑行从国内照搬到海外。
继加拿大“法轮功”骚扰《侨报》报社后,同样的事件又在美国纽约发生。2001年12月21日,约30名“法轮功”分子聚集在驻纽约亚洲文化大厦的《侨报》报社前示威,打出了横幅,并用扩音器大声宣读致《侨报》编辑部的“公开信”,闹腾了几个小时后散伙。《星岛》和《明报》也相继因同样原因招致围攻。
蒙特利尔《侨报》“之后拒绝‘法轮功’学员的交涉”(“明慧网”语),并在2001年11月里连续刊登数十篇有关“法轮功”的文章。“法轮功”一怒之下,纠集127人为原告,指控《侨报》“诽谤”,索赔2500万元。
在对簿公堂的初步聆讯中,审讯被押后至2002年1月7日,魁北克省高等法院颁发了一项临时性保护令,要求《侨报》暂停刊登“法轮功”认为是仇恨文章的争议性报道。2002年1月7日法官下午2时再次聆讯后作出判决,基于保护个人名誉的权利高于新闻自由,将暂延保护令至下次上庭的2月7日。2月2日,《侨报》又出版了《正义》特刊,由社长亲自撰文,号召社会签名声讨“法轮功”。2月7日第三次聆讯后,法官宣布该案和原有的保护令延至5月9日再次开庭。
这时,“法轮功”又以《侨报》2月2日出版了《正义》特刊一事,增加了一项“藐视法庭”的指控。“藐视法庭案”于3月14日上午在魁省高等法院举行聆听,并顺延至4月15日至19日再次举行聆听证人供词。4月15日再次举行聆讯,法官表示,鉴于保护令没有列明《侨报》不能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的文章,因而准许刊登在加法律许可下的任何文章。法官又于4月17日开庭听取双方律师陈词,其后宣布停止审讯,法官需要时间阅读证词。2002年4月26日,法院以书面邮递的方式通知双方律师,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正式宣布驳回“法轮功”有关《侨报》藐视法庭的指控,认为罪名不成立,控告无效。
2002年5月9日法庭第4次开庭聆讯《侨报》被控“诽谤”案。“法轮功”代表律师在庭上提出要求继续延长对“法轮功”的保护令,被法官口头断然拒绝:该项保护令已曾三次延期,今不再予以延长,报纸应享有言论自由!
随后,“法轮功”代表律师再次提出要求法庭颁发新命令:限令《侨报》在刊登任何有关“法轮功”文章前,必须将文章副本交予“法轮功”,“法轮功”有权反驳,《侨报》并须同时发表双方文章。法官再次断然拒绝:“绝对无可能!报纸有发表任何文章的自由,不能干扰言论自由”!
《侨报》被控“诽谤”案,于5月23日再次开庭审讯。“法轮功”代表律师再次提出要求继续禁止《侨报》发表有关“法轮功”的文章,遭到法官再次拒绝。
2004年2月23日至25日,《侨报》被控“诽谤”案再次开庭,进入最后终审结案阶段。《侨报》律师格里强调,此诽谤案不成立,他提供很多类似案例引为佐证。他指出,“法轮功”这次行动的目的只是想令辩方倒闭和杜绝未来有任何批评的声音,这些行动已经在其他司法领域如安大略省《星岛》被控“诽谤”案采取过,其案件最终“法轮功”败诉,上诉也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终结庭审时表示此案件非常有意义,特别对《侨报》《正义》特刊第8页的一篇短文《提防》最后几句颇为感慨。现将原中文照录如下:“辩论吧,真理会越辩越明,加拿大的法院啊,但愿你为东方的是非也能显示光明与正义的光辉,阿弥陀佛。”
《侨报》周锦兴社长说,面对此宗整整两年多的审讯,更加坚定我对言论自由和民族正义的执着。我坚信:言论自由是加拿大社会的宝贵财产,“法轮功”要窒息批评者的声音绝对不会得逞。为了民族的尊严和正义,我将义无反顾,永不言悔!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与《侨报》被控“诽谤”同时,加拿大的最大中文日报多伦多《星岛》也被“法轮功”指控“诽谤、煽动仇恨及串谋违反人权”等罪名,并索赔偿156名原告1326万元。该案于2002年6月7日在安大略省高等法庭进行聆讯。
是什么缘由导致“法轮功”对《星岛》如此动怒呢?2001年9月20日,《星岛》发表了一篇图辑,该图辑刊载了多张图片,将“法轮功”与一些被指为暴力和主张世界末日的激进宗教教派如大卫教派、太阳圣殿教等放在同一版,并与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作了比较。该报道指称,“法轮功”的教义实际上是“反文化”以及会导致成员自伤身体的,还提到中国的一些报道说,“法轮功”已使超过一千七百人死于自杀、自身伤残或延迟治疗,还曾有五名其成员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星岛》的报道除在香港见报之外,也在多伦多及纽约刊登,引起了三宗独立的诽谤争议。在多伦多,《星岛》的代表辩护律师黄仕基在庭上表示,该报道中并没有指名道姓,只提及“法轮功”这个团体,并不构成诽谤罪。以公众兴趣为基础而作出的实况报道,也没有触犯煽动仇恨罪。在而后的一系列法庭控辩结束之后,安省高等法院正式宣布驳回“法轮功”控告,认定控告《星岛》“诽谤”无效。
“法轮功”失败后,继续上诉。
2003年5月20日,安省上诉法庭对这宗前一年被驳回的诽谤案以3比0最后裁定,由于诽谤诉讼只适用于造成个人名誉受损的情况,只有证明个人受到针对,才可以控告“诽谤”,但有关的报道并没有把他们与全球各地的“法轮功”成员区分开,不能够因“法轮功”被包括在有关恐怖分子及危险教派的报道之内而控告《星岛》“诽谤”,上诉遭驳回,又一宗历时近一年的“法轮功”诉讼败诉。
上述裁决表明,法律容许就有关公众利益的事项进行全面及开放的辩论及商讨,公众可以自由地评论大规模的组织,只要他们不针对组织的任何特别成员,也可以评论律师、政客、天主教徒、新教徒或法官,而没有人可以控告诽谤并索偿。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在一个把基督教视为国教的美国,也会经常出现批评或“诋毁”基督教的声音的原因。
2004年3月17日,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市民报》发表题为《“法轮功”,不要滥用我们的法庭》的文章,对“法轮功”的滥诉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抗议。可见,“法轮功”大搞法庭恶讼的闹剧是在自取其辱,最终只能遭到世人的唾弃。
二、“法轮功”美国败诉
再来看看在美国的几宗“法轮功”诬告西方媒体诽谤案是如何失败的。
2002年5月17日,在纽约的“‘法轮功’之友”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侨报》和《星岛》两家报章分别于2001年9月和11月刊登批评和揭露“法轮功”的文字和图片,对“法轮功”练习者构成了“诽谤罪”“造成实质性伤害”,要求两报分别赔偿5000万和100万美元。
2002年6月6日,纽约州最高法院进行了首次法庭聆讯并裁决,拒绝“‘法轮功’之友”代表律师要求法庭向美国中文《侨报》和《星岛》发出“预先限制令”的诉讼要求,两报可以继续自主、自由地刊登关于“法轮功”的包括使用负面字眼的文章和图片,并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同意《星岛》提出的论点,即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及纽约州的宪法下,“法轮功”无权阻止本着公平报道原则对该组织活动进行的报道。另外,“法轮功”代表律师对法官的询问明显支吾以对,根本无法明确说明两家报章的报道对“法轮功”造成哪些无法弥补的损失!
《侨报》代表律师阿勃拉姆斯参与过广为人知的“《纽约时报》五角大楼文件”案:1971年,《纽约时报》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了越战时期的机密文件。联邦政府遂向法院申请禁令,不让报社发表这些文件。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决结果是政府败诉,报社可以享有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这件官司在美国新闻史和司法史上极负盛名,并为其他有关损害媒体出版权益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指南。
阿勃拉姆斯也曾多次就新闻法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内容,在联邦最高法院上出庭辩护。他对纽约州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保护媒体出版权益的任何内容都了如指掌。他指出,在美国,对某种宗教性活动和信仰进行批评,甚至十分尖锐的批评,是完全允许和受到宪法保护的。企图以“宗教自由”为由禁止他人批评,是违宪行为。原告所自称的“‘法轮功’之友”,是一个极不确定的群体。既然被诽谤者是谁都不清楚,所谓媒体诽谤的指控当然不成立。
法官最后还裁决,原告未能提出切实的有关“法轮功”练习者因两报文章和图片而受害的证据和可遵循的法律依据,要求原告在2002年7月8日前补充证据。试图以状告媒体“诽谤”博取知名度和支持率的“法轮功”并未如愿,惨遭失败。2003年9月23日,联邦法庭最终就纽约“法轮功”状告《侨报》和《星岛》侵权“诽谤”案作出驳回决定。从此,“法轮功”对这个判决只字不提、讳莫如深!
另外,《侨报》在一则启事中提到上述控案时曾说“此次事件对人力、物力、财力之损耗菲小”,我们由“法轮功”在全世界四处出击,对多家媒体长达几年的纠缠不休,还花钱请了那么多有名的律师,就可以看出“法轮功”后台真是财大气粗,即便是明知官司输定了也要从经济上拖垮对方!
其实,靠财大气粗把胡讼滥诉当家常便饭,已经成为邪教的一大特征,奥姆真理教、大觉之法、大卫教以及很多唯我独尊性邪教都是如此。邪教滥诉的目的、性质和手法可以概括为:虚张骇人听闻之罪,诬蔑别人吹捧自己、恶人先告状以攻为守、妄图集中优势各个击破正义力量、制造靶子激发信徒的愤世倾诉、靠无事生非出(恶)名避免被社会冷落、明知告不倒也死命纠缠拖垮对方、侵犯公众言论自由搞一言堂和当做投靠外国敌对势力对抗本国法律制裁的救命稻草等等。
三、“法轮功”失道必寡助
除了“法轮功”控告《侨报》和《星岛》受重挫以外,各国邪教败诉的讼案还有很多:大觉之法状告阿姆斯特朗败诉、俄国五邪教状告东方正教神学教授败诉、大卫教诬告FBI虐杀受骗信徒败诉等等,在民主法制如此发达的世界上如果还不能告赢,只能说明是胡告乱状,好听一点叫诬告。
被取缔之前,“法轮功”在国内真可谓是横行霸道。自认为是“宇宙大法”的“法轮功”当然不能容忍任何对其的批评,所有对“法轮功”的批评和不利报导通通成了“诋毁”“污蔑”和“诽谤”。“法轮功”就是不能允许别人有批评的言论自由,只要哪里有批评,“法轮功”就围攻到哪里。
那时的“法轮功”如果真的只是讲“真象”,完全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反驳,李洪志也可以发“经文”予以澄清。实在不行,还可以象控告《侨报》那样到法院起诉。在中国,个人或团体控告媒体诽谤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法轮功”采取的却是一种显示力量的做法,甚至上万人包围中南海向政府施压,希望中国高层就范,这当然是从一开始就谬以千里了!
在某些问题上很难说清“法轮功”是天真还是愚蠢:直到今天还以为取缔“法轮功”的这个决定真的就是某一位国家领导人由于妒忌做出的,全党和政府其他同志以及全国所有的老百姓都是被“胁从”或“蒙骗”的;在一个外国法庭起诉自己国家的元首和各级大小官员还以为不算搞政治,甚至认为全世界所有的人都不会以为这是搞政治。其实,这些起诉的传票是否送达,何时开庭,再也没有下文,对“法轮功”来说,关键是所谓的起诉本身,结果并不重要,反正这起诉产生的“炒作”效应已经到达了。
查看一下国内外中文网站的留言本就可以知道“法轮功”多年来讲“真象”的效果——在网上如过街老鼠:“严禁发布‘法轮功’和色情消息”“这里不欢迎‘法轮功’”“请‘法轮功’自觉,不要污染这里的净土”“一经发现‘法轮功’邪教分子的留言,请立即报告版主删除”“禁止传销广告和‘法轮功’”等等。
世界各国民众也越来越认清“法轮功”的真实面目,除上述《侨报》、《星岛》和《明报》外,各国媒体如日本《华风新闻》、新加坡《联合早报》、美国《国际日报》《世界日报》《华盛顿邮报》、朝鲜《劳动新闻》、泰国《亚洲日报》《京华中原联合日报》《新中原报》、法国《欧洲时报》、柬埔寨《华商日报》、意大利《欧华时报》、西班牙
《访问周刊》以及瑞典《通讯》杂志等媒体纷纷载文揭露谴责“法轮功”。
另外,从“明慧网”上“法轮功”对国外媒体负面报道的抱怨越来越多,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法轮功”极端漠视的态度,也说明“法轮功”在国外也越来越不招人待见!
(注:以下声明和公开信全部来自“明慧网”)
《加拿大“法轮大法”协会致CBC的一封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4/1/10/64515.html
注:CBC(加拿大广播公司)转播了中国新华社一则揭露“法轮功”的新闻。为此,加拿大“法轮大法”协会致信CBC,要求弥补其新闻所造成的损害。
《新加坡法轮佛学会就新华社毒杀乞丐案致信“南洋商报”主编》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7/9/53734.html
注:长期以来“法轮功”一直以各种方式对该报进行投诉。
《中国政府针对‘法轮功’的一次毒害人的罪恶宣传(德国)》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9/2/56674.html
注:德国Hoya地方报纸刊登了“法轮功”练习者用老鼠药毒死16名乞丐事件的报道。
《向诋毁“大法”的某网站澄清事实的一封信(译文)》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3/1/6/42257.html
《“法轮功”学员载文雅加达邮报澄清“法轮功”真相》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2/3/14/26666.html
《乌克兰“大法”弟子致<乌克兰共青团真理报>编辑部的一封公开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2/2/26/25653.html
注:该报2002年1月12日刊登了一篇揭露“法轮功”的文章。
《韩国“法轮大法”协会致媒体的声明书》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2/2/15/24987.html
注:该声明称:我们再也不能容忍损害“法轮功”名誉的一切歪曲、偏向报道,并任其泛滥。
《新加坡学员致新加坡报业控股高级副总裁的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12/21/21642.html
注:该信说,“对《新明日报》本月15日和《联合早报》本月18日连续刊登诬蔑攻击‘法轮功’的文章表示极大的愤慨和强烈抗议。”
《多伦多“法轮功”学员给某报编辑部的一封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10/7/17611.html
注:对该报2001年9月28日刊登的一篇题为《“法轮功”学员渥京请愿》的文章表示抗议:“这些完全不负责任的言论怎么能上到贵报上去误导读者、混淆视听呢?作为读者,我深感遗憾。”
《致“波士顿新闻”编辑的一封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11/6/19136.html
注:该报的一篇文章《邪教附体的根源》中指明,“法轮功”是邪教,导致人得精神病等等,“法轮功”为此进行抗议。
《澳洲星岛报刊文诬蔑大法,弟子上门窒息邪恶》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9/30/17271.html
注:该报将“大法”与一些毒害人类的极端宗教并列。
《新加坡“法轮功”学员致中华总商会会长的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11/8/19270.html
注:新加坡中华总商会会馆准备举办“反对邪教、保护人权”的展览。
《新加坡“法轮功”修炼者致<联合早报>总编的信》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11/10/19412.html
注:该报报道了将在新加坡举行揭露“法轮功”而举行反邪教图片展的消息。
《〈星岛日报〉报道严重失实,香港“法轮功”学员集体请愿》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9/22/16870.html
注:2001年9月21日,该报A7版刊登了题为《激进宗教主张毁灭世界》的图文专题报道,把“法轮功”与多种激进宗教并列在一起并放最显著位置。
《多伦多“法轮功”修炼者就<星岛日报>多次载文攻击污蔑“法轮功”致信星岛编辑部》
http://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1/9/27/17115.html
……
暂时到这里吧,实在是太多了,但这还只是汪洋大海里的一滴水。也有很多情况,“法轮功”对西方媒体的报道是连半个“不”字都不敢说的。比如,CNN播出自焚报道多少年了,BBC和路透社对“浙江毒杀案”的报道时间也不短了,2001年1月30日《日本时代》杂志发表评论,认为“法轮功”跟奥姆真理教一样,无论怎么看,“法轮功”都是邪教,还把李洪志叫做“过豪华流放生活的肥猫大仙,让别人为他冒险和受伤害”,这些话说得够明白,讽刺够辛辣了吧,“法轮功”除了装聋作哑还能怎么样?例子嘛,就不再多举了,有道是:失道必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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