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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二---七---(四六)至(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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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四六)尔时,于毘舍离长老阿酬之檀越居士有二儿,即子与侄。时,其居士〔病〕如是言长老阿酬曰:「尊者!请向此二儿中信仰深者,示其〔藏财宝〕之处。」时,其居士之侄信仰深厚,如是,长老阿酬教示其处与侄儿,其侄儿依其财产而立家,又行布施。

尔时,居士子如是言长老阿难:「大德阿难!谁是父之继承者,是子还是侄乎?」

「贤者!子为父之继承者。」「大德!彼尊者阿酬,以我财产指示我堂兄弟。」「贤者!长老阿酬非沙门也。」尔时,长老阿酬言长老阿难曰:「友!阿难!让我判定之。」

尔时,长老优波离乃长老阿酬之党,长老优波离如是言长老阿难:「友!阿难!若彼由所有主言:『此宝处示某者。』而彼示之有何罪乎?」「大德!无何罪,乃至突吉罗亦不犯也。」「友!此长老阿酬因所有主言:『此宝处示某者。』而彼示之。友!长老阿酬不犯也。」

(四七)尔时,于波罗奈,长老毕陵伽婆蹉之檀越苦恼两儿被盗贼夺走。其时,长老毕陵伽婆蹉以神通力带来其两儿置于阁楼上,诸人见其两儿,知「大德毕陵伽婆蹉有神通力」而深信长老毕陵伽婆蹉。诸比丘讥嫌非难:「何以长老毕陵伽婆蹉带回被贼所夺之两儿?」以此事白世尊。「诸比丘!神通者于神通力之境地者不犯也。」

(四八)尔时,有班陀伽和伽毗罗二比丘是朋友,一住于村落,一住于乔赏弥。

其比丘由村落往乔赏弥途中,于渡河时有野猪之脂肉块离屠猪者之手而缠其足,其比丘取之,思:「还与所有主。」所有主呵责其比丘:「汝非沙门!」一牧牛女见彼上岸而作是言:「来!尊者!行不净法。」其比丘〔思〕:「我已非沙门。」遂与彼女行不净法。至乔赏弥,以此事语诸比丘,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诸比丘!于不与取者不犯也,而行不净法者波罗夷。」

(四九)尔时,于沙竭,长老陀如毗伽之同住比丘,因盗商人之头巾,而被忧愁所困。然后,如是言长老陀如毗伽:「大德!我非沙门,当出去。」「友!汝曾有何为乎?」彼语其事。持来〔头巾〕估价之,不值五摩沙迦。「友!汝非波罗夷。」而〔为他〕说法。其比丘甚欢喜。

—— 波罗夷二终 ——

[ 本帖最后由 悠扬 于 2010-9-25 10:49 编辑 ]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8: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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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尔时,于韦沙离长老阿酬之檀越居士有二儿,即子与侄。时,其居士〔病〕如是言长老阿酬曰:「尊者!请向此二儿中信仰深者,示其〔藏财宝〕之处。」时,其居士之侄信仰深厚,如是,长老阿酬教示其处与侄儿,其侄儿依其财产而立家,又行布施。

尔时,居士子如是言长老阿难达:「大德阿难达!谁是父之继承者,是子还是侄乎?」

「贤者!子为父之继承者。」「大德!彼尊者阿酬,以我财产指示我堂兄弟。」「贤者!长老阿酬非沙门也。」尔时,长老阿酬言长老阿难达曰:「友!阿难达!让我判定之。」

尔时,长老伍巴离乃长老阿酬之党,长老伍巴离如是言长老阿难达:「友!阿难达!若彼由所有主言:『此宝处示某者。』而彼示之有何罪乎?」「大德!无何罪,乃至恶作亦不犯也。」「友!此长老阿酬因所有主言:『此宝处示某者。』而彼示之。友!长老阿酬不犯也。」

(四七)尔时,于巴拉纳西,长老毕陵达瓦差之檀越苦恼两儿被盗贼夺走。其时,长老毕陵达瓦差以神通力带来其两儿置于阁楼上,诸人见其两儿,知「大德毕陵达瓦差有神通力」而深信长老毕陵达瓦差。诸比库讥嫌非难:「何以长老毕陵达瓦差带回被贼所夺之两儿?」以此事白世尊。「诸比库!神通者于神通力之境地者不犯也。」

(四八)尔时,有班陀伽和伽毗罗二比库是朋友,一住于村落,一住于乔赏弥。

其比库由村落往乔赏弥途中,于渡河时有野猪之脂肉块离屠猪者之手而缠其足,其比库取之,思:「还与所有主。」所有主呵责其比库:「汝非沙门!」一牧牛女见彼上岸而作是言:「来!尊者!行不净法。」其比库〔思〕:「我已非沙门。」遂与彼女行不净法。至乔赏弥,以此事语诸比库,诸比库以此事白世尊。「诸比库!于不与取者不犯也,而行不净法者巴拉基嘎(他胜)。」

(四九)尔时,于沙竭,长老陀如毗伽之同住比库,因盗商人之头巾,而被忧愁所困。然后,如是言长老陀如毗伽:「大德!我非沙门,当出去。」「友!汝曾有何为乎?」彼语其事。持来〔头巾〕估价之,不值五摩沙迦。「友!汝非巴拉基嘎(他胜)。」而〔为他〕说法。其比库甚欢喜。

—— 巴拉基嘎(他胜,波罗夷)二终 ——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8:36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8: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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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种行仪之五
食堂的行仪
(Bhattaggavatta)

于僧园中若告知时至,应遮盖住三轮而齐整地着下衣,绑好腰带,重叠好而披着桑喀帝 ,系好纽结,洗好钵而拿着。应善缓而进入村落。
不得偏离而走在上座比库前面。应善披覆而行于俗家间,应善摄护而行于俗家间,应眼垂视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拉高衣而行于俗家间,不应高声嬉笑而行于俗家间,应低声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身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臂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头而行于俗家间,不应叉腰而行于俗家间,不应覆头而行于俗家间,不应踮脚而行于俗家间。
应善披覆而坐于俗家间,应善摄护而坐于俗家间,应眼垂视而坐于俗家间,不应拉高衣而坐于俗家间,不应高声嬉笑而坐于俗家间,应低声而坐于俗家间,不应摇身而坐于俗家间,不应摇臂而坐于俗家间,不应摇头而坐于俗家间,不应叉腰而坐于俗家间,不应覆头而坐于俗家间,不应抱膝而坐于俗家间。不应侵夺上座比库[之座]而坐,不应排挤下座比库之座。不应铺展桑喀帝而坐于俗家间。
施水时应双手持钵接受水,放下后应妥善且不磨损地洗钵。如果有盛水盆 ,应放低[钵]而把水倒进盛水盆中:“不要让盛水盆被水溅到,不要让旁边的比库被水溅到,不要让桑喀帝被水溅到。”若没有盛水盆,应放低[钵]而把水倒在地上:“不要让旁边的比库被水溅到,不要让桑喀帝被水溅到。”
施饭时应双手持钵接受饭,应留空间盛菜肴。若有酥、油或珍馐,上座应说:“让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得到。”应恭敬地接受钵食,应注意钵而接受钵食,应以等量之羹而接受钵食,应平钵而接受钵食。在饭还没有分给所有人之前上座不应先吃。
应恭敬地食用钵食,应注意钵而食用钵食,应次第地食用钵食,应以等量之羹而食用钵食,不应从顶部捏取而食用钵食,不应以饭覆盖羹或菜而想要取得更多,无病时我将不为自己乞求羹或饭而食用,不应心存不满而观看他人之钵,不应作过大的饭团,应做圆的团食,在饭团未持到时不应张口,不应把手全部塞入口中,不应口含饭团说话,不应投掷团食而食,不应咬断饭团而食,不应塞满口而食,不应甩手而食,不应散落饭粒而食,不应伸舌而食,不应作喳噗喳噗声而食,不应作苏噜苏噜声而食,不应舔手而食,不应舔钵而食,不应舔唇而食,不应以沾有食物的手拿饮水器。
在所有人还没有吃完之前上座不应接受水。施水时应双手持钵接受水,放下后应妥善且不磨损地洗钵。如果有盛水盆,应放低[钵]而把水倒进盛水盆中:“不要让盛水盆被水溅到,不要让旁边的比库被水溅到,不要让桑喀帝被水溅到。”若没有盛水盆,应放低[钵]而把水倒在地上:“不要让旁边的比库被水溅到,不要让桑喀帝被水溅到。”不应把有饭粒的洗钵水倒于俗家间。
回去时下座比库应先回去,上座在后。应善披覆而行于俗家间,应善摄护而行于俗家间,应眼垂视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拉高衣而行于俗家间,不应高声嬉笑而行于俗家间,应低声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身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臂而行于俗家间,不应摇头而行于俗家间,不应叉腰而行于俗家间,不应覆头而行于俗家间,不应踮脚而行于俗家间。
诸比库,此乃比库们于食堂应遵行的比库之食堂行仪。


注:
食堂:巴利语bhattagga。从律文的具体内容来看,本节其实是关于比库们受邀请到施主家中,或者到村落中专门提供给比库们用餐的食堂应供(用餐)时应遵守的行仪。

[ 本帖最后由 悠扬 于 2010-9-24 18:41 编辑 ]
5#
楼主| 发表于 2010-9-24 18: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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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概论005
第三节 佛法的奉行者──僧

  建僧的目的
  释尊的教化,风行恒河两岸,得到不少的信受奉行者,其中也有从佛出家的,起初,释尊为出家弟子,提示了「法味同受」,「财利共享」的原则。等到出家众一多,佛陀开始制戒,使他们成为和合的,称之为僧伽──众。释尊的所以「以法摄僧」,不但为了现在的出家众,目的更远在未来的正法久住。释尊创觉的常道,非一般人,也非天、魔、梵──印度宗教的神所能转的。
  惟其难得,爱护的心也特别关切。所以发现了出家众的过失,就从事僧众的组织;成立僧团的第一义,即为了住持佛法。佛法虽是探本的,简要的,却是完成的。在传布中,可以引申、阐发,可以作方便的适应,却没有修正或补充可说。所以佛弟子的宏扬佛法,是「住持」,应特别注意佛法本质的保持。关于住持佛法,虽然在许多经中,嘱付王公,宰官,嘱付牛鬼、蛇神,其实除嘱付阿难不要忘记而外,这正法久住的责任,释尊是郑重的托付在僧团中。和合僧的存在,即是正法的存在。

  释尊的所以制律,以法摄僧,有十种因缘:「摄僧;极摄僧;令僧安乐;折伏无羞人;有惭愧人得安稳住持;不信者能信;正信者得增益;于现法中得漏尽;未生诸漏令不生;正法久住」(摩诃僧祇律卷一)。这十者,是释尊制戒律的动机与目的;而正法久住,可说是最后的目的。从正法久住的观点说:佛弟子要有组织的集团,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间。这僧团的组合,释尊是把他建筑在律制的基础上;严格的纪律,成为摄受僧众的向心力。「摄僧」与「极摄僧」,是集团的和合。和合的僧众们,有了法律可守,这才能各安其分,不致有意无意的毁法乱纪,引起僧团的动乱纠纷。彼此融洽的为道,自然能做到「令僧安乐」。有了这律制的和乐僧团,可以使僧众的本身更建全。广大的僧众,虽然贤愚不齐,但有了律治的僧团,那无惭无愧的犯戒者,在大众的威力下,便不能不接受制裁;不接受,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有惭愧而真心为道的,在集团法律的保障下,也能安心的为法护法,不会因人事的纠纷而退心。这样的「折伏无羞人」,「有惭愧人得安稳住」,做到了分子健全与风纪严肃,便是清净。和合、安乐、清净,为律治僧团的三大美德。佛法的久住世间,不能离社会而独立。社会的信解佛法,作学理的研究者少,依佛弟子的行为而决定者多,所以如没有和乐清净的僧团,便难以引起世人的同情。如世人误会或不满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问题。因此,要佛教本身有和乐清净的僧团,才能实现佛法,做到「不信者令得信」,「已信者增益信」。僧团的集合,不是为了逢迎社会,苟存人间,是为了实现大众的身心净化而得解脱、自由的。在完善的僧团中,人人都容易成为健全的、如法的,达到内心的净化。不但现在不起烦恼,未来也使他不生。到最后,「于现法得漏尽」,是尽智;「未生诸漏令不生」,是无生智:净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脱。和乐清净的僧团,能适应环境而获得社会大众的信仰,能净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脱;不忽略社会,不忽略自己,在集团中实现自由,而佛法也就达到了「久住」的目的。释尊以律法摄受僧众,把住持佛法的责任交托他。僧团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所以与佛陀、达磨,鼎立而称为三宝。

  六和敬
  正法的久住,要有解脱的实证者,广大的信仰者,这都要依和乐清净的僧团而实现。僧团的融洽健全,又以和合为基础。依律制而住的和合僧,释尊曾提到他的纲领,就是六和敬(长含游行经)。六和中,「见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质;「意和同悦」、「身和同住」、「语和无诤」,是和合的表现。从广义的戒律说,佛教中的一切,团体的,个人的,都依戒律的规定而生活。律治内容的广泛,与中国古代的礼治,有着同样的精神。律,包含实际生活的一切;但释尊特别重视思想与经济,使它与戒律并立。这就指出大众和合的根本问题,除了律制以外,还要注重思想的共同,经济待遇的均衡。思想、律制、经济三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上,才有和乐、清净的僧团。在僧团中,有关大众与个人的法制,固然有要求参加僧团者严格服从遵行的义务,但如有特权阶级,特别是执法者不能与守法者同样的遵守律制,必然要影响大众的团结。戒和同行,为律治的精神所在;就是释尊也不能违反律制,何况其他!我们在社团中,要有物质上与精神上的适当营养。但一般人,在物质的享受上,总是希求超过别人的优越待遇;在思想上,又总是满意自己的意见。这物欲的爱着──「爱」,思想的固执──「见」,如不为适当的调剂、节制,使它适中,就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平衡,思想上的纷岐。在同一集团中,如让经济的不平,思想的庞杂发展起来,僧团会演成分崩离析的局面。在释尊当时,能注意思想的同一,经济的均衡,不能不说是非凡的卓见!释尊说:「贪欲系着因缘故,王、王共诤,婆罗门居士、婆罗门居士共诤。……以见欲系著故,出家、出家而复共诤」(杂含卷二0·五四六经)。这还不过从偏重而说,从佛教的僧团看,经济与思想并重。释尊的不偏于物质,也不偏于精神,确是到处流露的一贯家风。僧团确立在见和、戒和、利和的原则上,才会有平等、和谐、民主、自由的团结,才能吻和释尊的本意,负担起住持佛法的责任。有了上面所说的三和──和合的本质,那表现在僧团中的,就必有后三者。彼此间,在精神上是志同道合的;行动上是有纪律而合作的;语言文字上是诚实、正确,充满和谐友谊的。这样的僧团,才是释尊理想中的僧团。

  事和与理和
  和合僧,是缘起的和合。缘起的和合中,是有相对的差别性,所以在一切佛弟子中,分为在家与出家二众。在家众中,男的称为优婆塞──近事男,女的称为优婆夷──近事女,这是亲近三宝的。佛教的在家信众,接近佛教,在思想与行动上,接受佛法的指导,照着去行,所以叫近事。出家众中也有男女不同。男众又分两级:沙弥──勤策,是青年而没有履行完全律制的,可说是预科;比丘──乞士,是以佛为模范,而学佛所学,行佛所行的。女众却分为三级:在预修的沙弥尼──勤策女,正式的比丘尼──乞女之间,有式叉摩那尼──正学女,这是为了特殊情形而制定的两年特训。其中,沙弥是隶属于比丘的,沙弥尼与式叉摩那尼是属于比丘尼的,这男众女众的「二部僧」,虽然男女各别组织,但在思想上与精神上,比丘僧是住持佛法的中心。综合这七众弟子、成为整个的佛教信众。

  释尊适应当时的环境,在出家弟子中,有事相上的僧团。在家弟子仅是信仰佛法,奉行佛法,没有成立团体。所以在形迹上,有出家的僧伽,有在家白衣弟子。但从行中道行,现觉正法而解脱来说,「理和同证」,在家与出家是平等的。白衣能理和同证,也可称之为僧伽;而且这还是真实僧,比形式上的僧伽更值得赞叹。反之,出家者如没有现证的自觉,反不过形式而已。这事和与理和,本来是相待而又不相离的。但在佛法的流行中,一分青年大众──出家者,与白衣弟子们,重视理和同证的僧伽:忽略六和僧团的力量,忽略发挥集团的力量,完成正法久住的重任,因此而轻视严密的僧制。白衣者既没有集团,而青年大众僧中,「龙蛇混杂」,不能和乐清净。结果,理想中的真实僧,渐渐的比虚伪更虚伪。号称入世的佛教,反而离开大众,成为个人的佛教。另一分耆年的老上座,重视事相的僧伽。但忽略释尊制律的原则不变,根本不变,而条制、枝末的适应性,不能随时随地的适应,反而推衍、增饰(还是为了适应),律制成为繁琐、枝末的教条。僧俗的隔碍,也终于存在。从僧伽中心的立场说,这是各走极端,没有把握事和与理和,原则与条规的综合一贯性,不能圆满承受释尊律制的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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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20: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悠扬 于 2010-9-24 18:35 发表

(四九)尔时,于沙竭,长老陀如毗伽之同住比丘,因盗商人之头巾,而被忧愁所困。然后,如是言长老陀如毗伽:「大德!我非沙门,当出去。」「友!汝曾有何为乎?」彼语其事。持来〔头巾〕估价之,不值五摩沙迦。「友!汝非波罗夷。」而〔为他〕说法。其比丘甚欢喜。

—— 波罗夷二终 ——


这里涉及犯盗戒的轻重与所盗取物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下有些不明:虽然情节有轻重,但是偷盗的性质相同,何以以“五摩沙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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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00: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洪七公 于 2010-9-24 20:03 发表


这里涉及犯盗戒的轻重与所盗取物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下有些不明:虽然情节有轻重,但是偷盗的性质相同,何以以“五摩沙迦”为限?

《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二---一---(六)》中这样记载:
尔时,比丘中有一曾为司法高官而出家者,坐近世尊。时,世尊言此比丘曰:「比丘!摩揭陀王斯尼耶频毘娑罗,以盗几许即逮捕,或杀、或缚、或逐乎?」「世尊!一巴陀或值一巴陀之物,或超过一巴陀之物也。」此时王舍城以五摩沙迦为一巴陀。如是,世尊以种种方便,呵责长老坛尼迦陶师子,说难抚养、难教养、多欲不知足、参与众中、放逸之非。然后,以种种方便,说易扶养、易教养、清净少欲知足、好头陀行、端正而不参与众中、勇猛精进之美,并且为诸比丘说随顺适切之法后,谓诸比丘曰:「诸比丘!然,以十利故,我为诸比丘制立学处,为摄僧、为僧安乐、为调伏恶人、为善比丘得安乐住、为防护现世漏、为灭后世漏、为令未信者生信、为令已信者增长、为令正法久住、为敬重律。诸比丘!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

任何比丘若起盗心,不与而取者--对于如是窃盗,诸王逮捕盗人而如是说:『汝为盗人、汝为愚者、汝为痴者、汝为盗贼。』然后,或杀、或缚、或逐——比丘!如是盗取者,亦是波罗夷不共住。」
如是,世尊为诸比丘制立学处。

又,《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二---三》中,世尊对“盗人”进行了定义:
「盗人」者,以盗心取五摩沙迦或值五摩沙迦以上之不与物,此名为「盗人」。

从上述两段文字可知,根据当时摩竭陀国的法律,若有人偷了价值为一巴陀(五摩沙迦)的物品,是死罪。所以佛陀根据世俗习惯,也以偷五摩沙迦的东西为波罗夷罪。故知,若偷了价值一巴陀(五摩沙迦)或一巴陀以上之物品,即满足“盗人”的定义,同时满足其它要件就成波罗夷不共住。

由于时代变迁,各种因素的变化,五摩沙迦已经无法作准确的换算。后学于网上查找,知泰国比丘戒以偷盗1铢(约两角多人民币)即成波罗夷。

以下为净因法师关于不与取戒现代意义的部分开示,后学转载供师兄及众贤友参考:

……

  根据巴利律藏,犯盗戒的定义是:“任何比丘,若在村落或阿兰若,以盗心不与而取者,对於如是窃盗,诸王逮捕盗人而如是说:`汝为盗人、汝为愚者、汝为痴者、汝为盗贼。'然後,或杀、或缚、或逐──比丘!如是盗取者,亦是波罗夷不共住。"   由以上定义可知,
  (1)他人之所有物,
  (2)知他人之所有物,
  (3)重量五摩沙迦以上者,
  (4)有盗心,
  (5)离开现在场所。
  如果以上五要素具备时,即犯了波罗夷,只有其中一部分者,即是较轻之罪。所以,误认自己物而取者,不成立罪行。又另有无罪的盗罪即是:所取之物,如系家族亲友之物,或作如是想而取,或以暂时借用之意而取者,非波罗夷。其他在一般上,无罪的场合,有如下诸点:
  (1)於其戒条制定以前之行为者无罪,
  (2)由於狂人,痴人及恐怖,痛苦等而失精神平衡的行为,却无责任。
  又有很多戒条里,规定为:
  (3)不知者(过失,无自觉之场合),
  (4)无识无念(不知不觉)时亦无罪。
  (5)如无恶心发动(无动机)者无罪。
  对於在家信徒而言,犯盗戒的定义如下:“故意取未经允许的东西,或在村落或森林中取他人之物。"在公元前六世纪的印度社会,处於农业社会。所以在巴利文中,特别强调,不盗戒也包括不盗窃发展生产的方法、工具以及技术。
  总而言之,勿盗是不与取戒,无论是国家的,私人的,佛教的,凡有物主的一切物资,如未得对方同意,加以盗取,强夺、霸占、吞没,就是犯了盗戒。依佛法,不能以饥饿、疾病,或者孝养父母,供给妻女等任何理由来盗取,盗取的一律成罪。仅仅做到自己不偷窃盗,还不够,我们还必须做到不叫他偷或见偷随喜。正如佛陀在《如法经》说:
  “佛子应该自觉戒绝在任何地方偷窃任何东西,也不指使他人偷窃,也不赞同他人偷窃,他应该戒绝一切偷窃。"

……
  不少人一提起偷盗,便想起小偷,其实不然、偷盗现象极为普遍,偷盗档次各有不同,它们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危害。现在让我们以不同的工作为例,具体讨论现实生活中各种偷盗现象及其危害:
  1、对於普通市民来说,讲无意义的话,浪费他人宝贵的时间是偷盗,偷盗他们的生命;乘公车不买票是犯盗戒;平时贪小便宜,让他人付款是偷盗。
  2、对普通工人上班迟到,工作不讲效率,下班早退,但仍取很完整的薪水,就是犯盗戒。
  3、对生意的人来讲,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谋取暴利,是偷盗。偷税、漏税是偷盗。
  4、对技术工人来说,干事偷工减料是偷盗。
  5、对国家官员来说,贪官污吏贪赃枉法,行贿、收贿是偷盗。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所以佛陀所制的不偷盗戒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不但没有过时,而且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附《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二---六---(一)至(四)》,佛陀于此详细规定了定罪的细节,例如规定了盗取一摩沙迦以下,一摩沙迦以上至五摩沙迦以下,五摩沙迦或五摩沙迦以上之物的获罪轻重等:
六(一)以五事而不与取者波罗夷。他之所有物,知为他之所有物,贵重之物即五摩沙迦或五摩沙迦以上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偷兰遮,移离本处者波罗夷。
以五事而不与取者偷兰遮。他所有物、他物想、轻物即一摩沙迦以上五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突吉罗,移离本处者偷兰遮。
以五事而不与取者突吉罗。他所有物……轻物即一摩沙迦或一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突吉罗,移离本处者突吉罗。

(二)以六事而不与取者波罗夷。非己物想,非近亲者之所有,非暂借,重物即五摩沙迦或五摩沙迦以上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波罗夷。
以六事而不与取者偷兰遮。非己物想……轻物即一摩沙迦以上或五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偷兰遮。
以六事而不与取者突吉罗。非己物想……轻物即一摩沙迦或一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突吉罗。

(三)以五事而不与取者突吉罗。非他物,他物想,重物……五摩沙迦以上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突吉罗,移离本处者突吉罗。
以五事而不与取者突吉罗。非他物,他物想,轻物……五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突吉罗,移离本处者突吉罗。
以五事而不与取者突吉罗。非他物,他物想,轻物……一摩沙迦以下之物,现起盗心,触之者突吉罗,动之者突吉罗,移离本处者突吉罗。

(四)于近亲物、暂借、饿鬼物、畜生物作己物想、粪扫物想,痴狂者、心乱者、恼痛者、最初之犯行者,不犯也。

[ 本帖最后由 悠扬 于 2010-9-25 0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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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6:22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悠扬仁兄这么周到体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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