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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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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 「任何」者,无论何者亦……乃至……。

「比丘」者,……乃至……于此处所谓「比丘」之意。

「故意」者,是认识、确知而存心违犯。

「夺〔……〕生命」者,断绝命根,破坏生命之继续。

「人体」②者,于母胎由初心生起、初识现起乃至死,此间之物名为「人体」。

「因此而求持杀具者」,谓求〔持〕剑、铁枪、投枪、木槌、石、刀、绳者。

「赞叹死之美」者,指示生命之过患,对死之赞美。

「以死劝导」者,或〔言:〕「持刀!」或〔言:〕「饮毒:」或〔言:〕「以绳绞死。」

「咄!男子!」者,此是呼叫之语。

「此恶苦之生,于汝何〔益〕」者,生实是恶。执取富者之生,贫者之生即恶;执取荣者之生,穷者之生即恶;执取天人之生,人间之生即恶。对于手被斩者、足被斩者、手足被斩者、耳被割、鼻被割、耳鼻被割者而言,生活是困苦。由此恶苦之生而劝说:「于汝,死胜于生。」

「如是心意」者,于心之思〔死〕,亦即意之思也,意之思亦即心之思也。

「如是决心」者,想死、思念死、冀望死也。

「以种种方便」者,依种种之行相。

「赞叹死之美」者,示生之过患,赞死之美,言:「汝于此世死,身坏命终后,当生善趣天界,享受天上五欲之乐。」

「以死劝导」者,言:「汝持刀!或汝服毒!或汝以绳绞死!」或言:「汝〔投〕池、渊、深坑!」

「此亦」者,据前之谓。

「波罗夷」者,恰如大石破为二分,无有再合之可能。如是,比丘故意夺人体之生命者,非沙门、非释子,是故言「波罗夷」。

「不共住」者,共住是同一羯磨、同一说戒而共同修学者,名为共住。不与彼共同,是故言「不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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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16 | 只看该作者

同步学习

三 「任何」者,无论何者亦……乃至……。

「比库」者,……乃至……于此处所谓「比库」之意。

「故意」者,是认识、确知而存心违犯。

「夺〔……〕生命」者,断绝命根,破坏生命之继续。

「人体」②,于母胎由初心生起、初识现起乃至死,此间之物名为「人体」。

「因此而求持杀具者」,谓求〔持〕剑、铁枪、投枪、木槌、石、刀、绳者。

「赞叹死之美」者,指示生命之过患,对死之赞美。

「以死劝导」者,或〔言:〕「持刀!」或〔言:〕「饮毒:」或〔言:〕「以绳绞死。」

「咄!男子!」者,此是呼叫之语。

「此恶苦之生,于汝何〔益〕」者,生实是恶。执取富者之生,贫者之生即恶;执取荣者之生,穷者之生即恶;执取天人之生,人间之生即恶。对于手被斩者、足被斩者、手足被斩者、耳被割、鼻被割、耳鼻被割者而言,生活是困苦。由此恶苦之生而劝说:「于汝,死胜于生。」

「如是心意」者,于心之思〔死〕,亦即意之思也,意之思亦即心之思也。

「如是决心」者,想死、思念死、冀望死也。

「以种种方便」者,依种种之行相。

「赞叹死之美」者,示生之过患,赞死之美,言:「汝于此世死,身坏命终后,当生善趣天界,享受天上五欲之乐。」

「以死劝导」者,言:「汝持刀!或汝服毒!或汝以绳绞死!」或言:「汝〔投〕池、渊、深坑!」

「此亦」者,据前之谓。

「巴拉基嘎(他胜)」者,恰如大石破为二分,无有再合之可能。如是,比库故意夺人体之生命者,非沙门、非释子,是故言「巴拉基嘎(他胜)」。

「不共住」者,共住是同一甘马(业、行为)、同一说戒而共同修学者,名为共住。不与彼共同,是故言「不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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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17 | 只看该作者

五分律对照内容

 入母胎已后至四十九日名为似人。过此已后尽名为人。自以手足刀杖毒药等杀。是名自杀。彼欲自杀。求杀具与之。是名与刀药杀。使人杀。是名教人杀。教人取死。是名教自杀。言死胜生。是名誉死赞死。随心遣诸鬼神杀。是名作是心随心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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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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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2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十四种行仪之十一
对戒师的行仪
(Upajjhàyavatta)

诸比库,弟子(注1)对戒师应遵行适当的[行仪]。此适当的行仪于此为:
清晨起来,脱掉鞋,偏袒上衣于一肩,应递上齿木(注2),递上洗脸水(注3),敷设座位。假如有粥,应洗好钵后把粥端近。喝粥后递上水,接过钵放下后,应妥善且不磨损地洗,然后收藏。戒师站立时,应收起座位;如果该处肮脏,应清扫该处。
如果戒师想要进村,应递过下裙(nivàsanaü),接过[换下的]副裙(pañinivàsanaü),递上腰带,重叠好而递上桑喀帝,洗好钵后带有水(注4)奉上。如果戒师想要随从沙门,应遮盖住三轮而齐整地着下衣,系好腰带,重叠好而披着桑喀帝,绑好纽,洗好钵而拿着,作戒师的随从沙门。不应离太远而行,不应离太近而行(注5)。应接过已装食之钵(注6)。戒师谈话时不应打断;戒师谈话接近犯戒时(注7)应防止(注8)。
归来时应先回到,敷设座位,近置洗脚水、擦脚台和擦脚布。应前往迎接而接过衣钵,递上副裙,接过[换下的]下裙。如果衣沾有汗渍,应于热处晒一会儿,但不应把衣存放于热处。应折叠衣。折叠衣时衣边应错开四指而折叠:“不让中间有折痕。”腰带应放在衣折层里。
如果有钵食且戒师想要吃,应递上水后把钵食端近。应询问戒师饮用水(注9)。用完餐后应递上水,接过钵放下后,应妥善且不磨损地洗,擦干后应于热处晒一会儿,但不应把钵存放于热处。应收藏钵和衣。收藏钵时,以一手持钵,一手摸探床底或椅底而收藏,但不应将钵直接放置在地上。收藏衣时,以一手持衣,一手摸衣竿或衣绳,边向外、褶向内地折叠衣而收藏。戒师站立时,应收起座位,收好洗脚水、擦脚台和擦脚布。如果该处肮脏,应清扫该处。
如果戒师想要洗澡,应准备洗澡水。如果需要冷水,应准备冷水;如果需要热水,应准备热水。
如果戒师想要进入浴室,应揉捏粉,弄湿泥,带上浴室用椅后,跟随在戒师之后而行。递上浴室用椅,接过衣后安放在一边。应递上粉,递上泥。如果有可能,应进入浴室。进入浴室时,应以泥涂脸,前后皆覆盖着而进入浴室。不应侵夺上座比库而坐,不应排挤下座比库之座。在浴室中应服侍戒师。离开浴室时,带上浴室用椅后,应前后皆覆盖着而离开浴室。
在水中也应服侍戒师。洗澡时应先上来,擦干自己的身体,穿好下衣后,应擦干戒师身上的水,递过下裙,递上桑喀帝,带上浴室用椅后,应先回来,敷设座位,近置洗脚水、擦脚台和擦脚布。应询问戒师饮用水。
如果[戒师]想令读诵,应读诵;如果想询问,应受问。
于戒师所居住的住所,若其住所肮脏,有能力则应清洁。在清洁住所时,应先把钵和衣取出放到一边,再把坐垫取出放到一边;把褥垫和枕头取出放到一边。把床放低后,妥善地不磨损、不撞到门框而取出放到一边;把椅子放低后,妥善地不磨损、不撞到门框而取出放到一边。把床脚垫取出放到一边;把痰盂取出放到一边;把枕板取出放到一边;观察地毡是如何铺设后再取出放到一边。如果住所有蜘蛛网,先应观察然后除掉。应清洁窗户的角落处。如果由红土所涂抹的墙壁有污垢,应弄湿布扭干后再擦拭。如果黑色的地面有污垢,应弄湿布扭干后再擦拭。若是未经处理过的地面,应撒水后“不让住所被尘垢所污”而打扫。把垃圾收集到一边再倒掉。
把地毡晾晒、清洁、拍打后,搬进来按原来的铺设而铺设;把床脚垫晾晒、擦拭后,搬进来摆设于原处;把床晾晒、清洁、拍打后,再放低,妥善地不磨损、不撞到门框而搬进来按原来的摆设而摆设;把椅子晾晒、清洁、拍打后,再放低,妥善地不磨损、不撞到门框而搬进来按原来的摆设而摆设;把褥垫和枕头晾晒、清洁、拍打后,搬进来按原来的摆设而摆设;把坐垫晾晒、清洁、拍打后,搬进来按原来的摆设而摆设;把痰盂晾晒、擦拭后,搬进来摆设于原处;把枕板晾晒、擦拭后,搬进来摆设于原处。
应收藏钵和衣。收藏钵时,以一手持钵,一手摸探床底或椅底而收藏,但不应将钵直接放置在地上。收藏衣时,以一手持衣,一手摸衣竿或衣绳,边向外、褶向内地折叠衣而收藏。
如果带有尘之风从东边吹来,则应关闭东边之窗;如果带有尘之风从西边吹来,则应关闭西边之窗;如果带有尘之风从北边吹来,则应关闭北边之窗;如果带有尘之风从南边吹来,则应关闭南边之窗。如果天冷时白天应打开窗而晚上应关;如果天热时则白天应关窗而晚上应打开。
如果房间肮脏,应清扫房间;如果门廊肮脏,应清扫门廊;如果集会堂肮脏,应清扫集会堂;如果火堂肮脏,应清扫火堂;如果厕所肮脏,应清扫厕所。如果饮用水没有了,应准备饮用水;如果洗用水没有了,应准备洗用水;如果洗水罐之水没有了,应把水灌进洗水罐。
假如戒师生起不满时,弟子应安慰,或请人安慰,或为他说法。假如戒师生起追悔时,弟子应消除,或请人消除,或为他说法。假如戒师生起邪见时,弟子应劝阻,或请人劝阻,或为他说法。
假如戒师犯了重法(注10),应行别住(注11),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僧团给与戒师别住?”假如戒师应退回原本(注12),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僧团让戒师退回原本?”假如戒师应行马那答(注13),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僧团给与戒师马那答?”假如戒师应出罪,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僧团让戒师出罪?”
假如僧团想要对戒师作呵责、依止、驱出、下意或举罪甘马,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僧团不对戒师作甘马或者能够减轻?”然而,若僧团已对他作了呵责、依止、驱出、下意或举罪甘马,弟子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戒师正确履行、顺从、实行赎罪,让僧团能解除该甘马?”
如果戒师之衣应洗,弟子应洗,或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戒师之衣洗净?”如果戒师应做衣,弟子应做,或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戒师之衣做好?”如果戒师应煮染料,弟子应煮,或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戒师的染料煮好?”如果戒师之衣应染,弟子应染,或应作努力:“如何才能使戒师之衣染好?”染衣时应妥善地、反复地转动而染;在水滴未断时不应离开。
没有请示戒师不得送钵给他人(注14),不得接受他人之钵;不得送衣给他人,不得接受他人之衣;不得送必需品给他人,不得接受他人之必需品;不得为他人剃头,不得受他人剃头;不得服侍他人,不得受他人服侍;不得服务他人,不得受他人服务;不得作他人的随从沙门,不得接受他人作随从沙门;不得为他人送食,不得接受他人送食。没有请示戒师不得进村(注15);不得前往坟场;不得离开区域(注16)。
若戒师生病,应照料终生,等待痊愈。
诸比库,此乃弟子们对戒师应遵行的弟子对戒师的行仪。

注:
1、 弟子 (saddhivihàrika):直译为共住者。这里是指与戒师同住一寺的弟子。
对于比库来说,只要双方都不还俗而且还在世,则他们的师徒身份终生都有效。只要弟子与戒师同住一寺,他就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2、 应递上齿木 (dantakaññhaü dàtabbaü):先准备大、中、小三种齿木,在开头的三天供戒师选用,第四天开始只需递上戒师常用的那种即可。假如戒师并不固定选用哪一种,则有什么样的齿木就递上什么样的。
3、 应递上洗脸水 (dantakaññhaü dàtabbaü):先准备冷水和热水两种水,在开头的三天供戒师选用,第四天开始只需递上戒师常用的那种洗脸水即可。假如戒师并不固定选用哪一种,则有哪种水就递上哪一种。如果两种都用,则两种都准备。把水放在洗漱处后应清洁厕所。在长老上厕所时应清扫房间。当长老还没有从厕所中出来时即应敷设好座位。
4、 带有水 (sa-udako):比库在托钵前,应先洗好钵,把水倒掉,但不用将钵擦干。
5、 不应离太远而行,不应离太近而行 (nàtidåre gantabbaü nàccanne gantabbaü):假如戒师回过头来看,再走一、两步即可到达。当知以如此不太远、不太近的距离而行走。
6、 应接过已装食之钵 (pattapariyàpannaü pañiggahetabbaü):如果戒师在托钵时得到了粥或食物而钵变烫或变重,弟子应该把自己的钵交给他,而接过戒师的钵。
7、 谈话接近犯戒时 (àpattisàmantà bhaõamàno):当谈话的内容接近触犯到与未受具戒者同诵法、对女人说粗恶语等学处的边缘时。
8、 应防止 (nivàretabbo):“尊者,这样的话语是否适当呢?会不会犯戒呢?”应当以这种好像是发问的方式来提醒,而不应阻止说:“老人,不要这样说!”
9、 应询问饮用水 (pànãyena pucchitabbo):戒师用餐时应询问三次是否需喝水:“尊者,我把饮用水拿过来吧!”假如还有时间,在戒师吃时自己可以用餐。假如接近正午,把饮用水放在戒师旁边后自己也应用餐。
10、 重法 (garudhamma):在此是指僧始终罪(saïghàdisesa,桑喀地谢沙。古译为僧残)。
11、 犯了僧始终罪而希望恢复清净的比库,须由僧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他别住(parivàsa)、马那答(mànatta)、出罪(abbhàna)等。经出罪之后,该比库才能恢复清净。
12、 退回原本 (målàya pañikassana):målàya(到原本,到根本)+ pañikassana (退回;撤回;倒退)。汉传古律多译为“本日治”,唐义净法师译为“复本”、“重收根本”。
假如比库在行别住期间又再重犯僧始终罪,他必须停止其所行的别住,重新向僧团请求别住,称为“退回原本”。对于行马那答也是如此。
13、 马那答:巴利语mànatta的音译。意即为了表达对比库们的敬意,而使比库们对他感到满意。汉传佛教依梵语mànatva音译为“摩那埵”。
14、 他人 (ekaccassa):此段所指的是与戒师关系不和的人。
15、 没有请示戒师不得进村 (na upajjhàya anàpucchà gàmo pavisitabbo):如果是为了托钵或者要办其他事情而想要进入村镇,应先请示戒师之后才进入。如果戒师清早起来后想要到远处去托钵而说:“孩子,我们进村托钵吧!”应跟随前往。若戒师没有说就先走了,到房间找不到戒师后进村也是适当的。假如进村后遇到戒师,就在见到的地方请示也是适当的。
16、 不得离开区域 (na disà pakkamitabbà):如果想要离开,应在告知原由后再三请求。如果同意,很好。假如不同意,应考虑到继续依止他而住并不能获得读诵、询问或业处等方面的成就,戒师愚痴且不贤明,只是为了想要人留在他身边才不让离开。假如是因这样而阻止的话,即使离开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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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1: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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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概论011
第四章 有情与有情的身心
第二节 有情与身心的关系

  有情的神化
  依佛法说:有情的生死流转,世间的苦迫纷乱,根本为「我见」在作崇。我见,即人人于自己的身心,有意无意的直觉到自我。强烈的自我感为中心,于是乎发为一切颠倒的思想与行为。此自我,在释尊时代的印度,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各式各样的推想,成为印度文化中的核心论题。释尊即由此大彻大悟,而成为无上正觉者。

  有情,即「我」的异名之一;此外更有「数取趣」、「命者」、「士夫」等。般若经总列为十六名。有情,即有情识者。我,即主宰──自在宰制者。数取趣,即不断的受生死者。命者。即寿命延续者。士夫,即作事者。这些,都约有情的各种现象而立名,本为世间的事实,但神秘者与庸俗者,不能正见有情的真相,所以神化起来。如『杂含』(卷一0·二七二经)说:「三见者,何等为三?有一种见,如是如是说:命则是身。复有如是见:命异身异。又作是说:色(受、想、行、识)是我,无二无异,长存不变」。身,即身体及依身体而起的心理作用;命,即生命自体。其中第三说,即印度传统的婆罗门教。他以生命自体为「我」,此我为实有的,智识的,妙乐的,常在的,为一一有情的本体。此有情的「我」,与宇宙本体的「梵」同一。起初,以此「我」为肉体──色的,以后发展到真我为智识的,妙乐的。依佛法说:这不外以色为我到以识为我。但婆罗门教以为此色等即真我,与真我无二无别,是真常不变的。释尊的时代,东方印度风行的新宗教,以及在此气运中完成的学派,如僧怯耶、卫世、尼犍子,都建立二元论。以为生命自体,与物质世界各别,这都是命异身异的第二说。命异身异的「命者」,及即色为真常我的我,即神教徒所拟想的生命自体,为生死流转中的主体,即一般所拟想的灵。当时,有一分断见的顺世论者,虽在有意无意中,为实在的自我见所奴使,一切以自我为中心而企图主宰一切。但他们以为我即是身,身体为无常的,可坏的,所以我也就一死完事,无所谓后世。此三见,在现实生活中,于有情自体而真觉为有我,并无差别;不过推论此我与身的关系如何,见地多少不同而已。以有情为本的佛法,即适应此一思想潮流而出世者。释尊的正观,即于蕴、处、界作深切的观察,否定这些异见,树立无我的有情论;净化情本的有情,使成为智本的觉者。

  无常相续的有情论
  释尊的教说,根本反对二元的立场。有情即身心和合的假名,决无离身心的我或命者。如『杂含』(卷三·六三经)说:「若沙门婆罗门计有我,一切皆于此五受阴(五取蕴)计有我」。又(卷一三·三0六经)说:「眼、色(意法等例)缘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四,无色阴;眼、色(阴),此等法名为人」。又如说:「士夫六界」。这可见有情或我,即依五蕴、六处、六界而成立,没有离蕴、界、处的实我。释尊于三处观察,不但离蕴、处、界的我不可得,如婆罗门教的真我说,也评为倒想的产物。他们以为色即是我,以及识即是我,而我是常住妙乐的。释尊却说:「色无常,无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亦非我所;如是观者,名为正观」(杂含卷一·九经)。又说:「缘眼、色生眼识,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此等诸法非我非常」(杂含卷一一·二七三经)。又说:「地(等六)界,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神也。如是慧观,知其如真」(中含分别六界经)。于有情作蕴、界、处的正观时,确认为一切是无常的、苦的。非常住、非妙乐,婆罗门教的真我,即根本的否定了。佛法否定此神秘我的一元论,及超物质我的二元论,即以有情为身心的和合相续者。但又不落于顺世者的断见,从念念无常的相续中,展转相依的没有独存自体中,无我无我所,而肯定有情为假名的存在。不离蕴、处、界,不即蕴、处、界,成立生死的系缚与解脱,所以说:「虽空亦不断,虽有亦不常,业果报不失,是名佛所说」(中论观业品)。有情为假名的,没有绝对的不变性,独存性──胜义无我;有相对的安定性,个体性──世俗假我,为佛观蕴、处、界的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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