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527|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三---五---(一)至(三)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10 1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 赞叹、坐床、杵与臼、年老出家、充塞 、第一味、试、毒。

〔言〕营造有三〔事〕、〔言〕砖瓦有三〔事〕、斧、梁、了望台、下、坠、投。

由热、鼻、摩、浴、涂油、起、倒、饮食而死。

情夫之胎儿、并妇、杀母子、两者不死、压挤、热、无儿女、有儿女。

胳肢、制裁、鬼、送恶夜叉、想彼、击、天及说地狱。

〔言〕阿罗毘之木有三〔事〕、续〔言〕丛林有三〔事〕、勿苦、非汝言、达伽(酪浆)、斯维罗(酸粥)。

(一)尔时,一比丘患病,诸比丘愍之而赞叹死之美,其比丘死。彼等心生悔恨,思:「我等岂非犯波罗夷乎?」时,诸比丘以此事白世尊。〔世尊言:〕「诸比丘!汝等犯波罗夷。」

(二)尔时,一乞食比丘坐于?上以布覆盖幼儿之上而压死之。彼心生悔恨……
乃至……「比丘!汝非犯波罗夷。然,诸比丘!不检视?座不可坐,坐者突吉罗。」

(三)尔时,一比丘于室内之食堂,被指示取立于一边之杵为座,乃取其一杵,其次之杵倒下坠于幼儿头上,幼儿死矣。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汝存何心乎?」「世尊!我非故意也。」「比丘!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一比丘于室内之食堂,被指示以臼为座,走近而转之,压死一幼儿。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故意者不犯也。」
2#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7:06 | 只看该作者

同步学习

五 赞叹、坐床、杵与臼、年老出家、充塞、第一味、试、毒。

〔言〕营造有三〔事〕、〔言〕砖瓦有三〔事〕、斧、梁、了望台、下、坠、投。

由热、鼻、摩、浴、涂油、起、倒、饮食而死。

情夫之胎儿、并妇、杀母子、两者不死、压挤、热、无儿女、有儿女。

胳肢、制裁、鬼、送恶亚卡、想彼、击、天及说地狱。

〔言〕阿罗毗之木有三〔事〕、续〔言〕丛林有三〔事〕、勿苦、非汝言、达伽(酪浆)、斯维罗(酸粥)。

(一)尔时,一比库患病,诸比库悯之而赞叹死之美,其比库死。彼等心生悔很,思:「我等岂非犯巴拉基嘎(他胜)乎?」时,诸比库以此事白世尊。〔世尊言:〕「诸比库!汝等犯巴拉基嘎(他胜)。」

(二)尔时,一乞食比库坐于床上以布覆盖幼儿之上而压死之。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汝非犯巴拉基嘎(他胜)。然,诸比库!不检视床座不可坐,坐者恶作。」

(三)尔时,一比库于室内之食堂,被指示取立于一边之杵为座,乃取其一杵,其次之杵倒下坠于幼儿头上,幼儿死矣。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汝存何心乎?」「世尊!我非故意也。」「比库!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一比库于室内之食堂,被指示以臼为座,走近而转之,压死一幼儿。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故意者不犯也。」
3#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7:07 | 只看该作者
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7:0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摘自《沙马内拉学处》之
其他学处
一、障难
……
11.驼背(khujjaü) ——由于胸部、背部或两侧的突出而使身体弯曲者。
12.侏儒(vàmanaü) ——腿短小、腰短小或两者都短小者。
13.瘿病者(galagaõóiü) ——在脖子上长有像南瓜似的囊状肿瘤者。然而这也只是举例说明而已,凡是在身上的任何部位长有肿瘤者都不能出家。所以在审查人选时世尊说:“诸比库,患有五种病者不得令出家。”当知在此是这样的意思。
14.烙刑者(lakkhaõàhataü) ——即是在其额头或大腿等处用烧热的金属烫有烙印者。即使是自由人,若是伤痕新鲜者,也不得出家;假如伤口痊愈、皮肤长回去而辨认不出烙印、穿了上下衣可以遮盖住者,则可出家。假如不能遮盖者,则不适合出家。
15.笞刑者(kasàhataü) ——受鞭笞刑处罚者。若是伤痕新鲜者,不得令出家;若伤口已复原者,则可出家。
16.通缉犯(likhitakaü) ——凡是盗贼或触犯了其他严重的王法而畏罪潜逃者,国王用叶子或布(古印度无纸)通缉说:“无论在何处发现某某,即应抓来处死”“砍断手脚”或者“抓来作如此处罚”。这就是通缉犯,不得令出家。
17.象脚病者(sãpadiü) ——粗脚者。凡是脚部粗大而长有粗疖子者,不得出家。
18.恶疾者(pàparogiü) ——若是患了痔疮、瘘管、胆汁病、哮喘、肺痨等病,经常受到这些病痛的折磨者、得了无可救药之病者、为人嫌弃、厌恶者,不得出家。
19.辱众者(parisadåsakaü) ——由于自己过于丑陋而破坏到大众形象者。比如太高、太矮、太黑、太白、太瘦、太胖、大肚子、头太大、头太小、尖头等等。
20.瞎眼者(kàõaü) ——这里的瞎眼者和下面的盲人两者都是指眼净色已坏的瞎子。在《Mahàpaccariya注》中说:一只眼瞎者为kàõo,两只眼瞎者为andho。在《大义注》中则说天生瞎眼为andho。所以也可结合这两种方法来理解。假如两只或一只眼睛看不见者,不得出家。
5#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0 17:1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佛法概论015
第六章 有情流转的生死根本
第二节 情爱的活动形态

  恋旧与趋新
  有情的系缚不自在,以情爱为他的特性。如能静心的省察,不难深切的体味出来。有情的爱着,必然表现于时间中。一切存在,必现为时间相;时间有前后两端,依前后两端而安立现在。经中说:「于过去诸行不顾念,未来诸行不生欣乐,于现在诸行不生染着」(杂含卷二九·八0五经)。有情由于情爱的特性,所以对过去,总是恋恋不舍,随时执著。此顾恋过去,不是一般的记忆,而是恋恋不舍,难以放下的。对未来,却另是一样,即时时向前追求,总觉得未来是怎样的好;总是不满于固有而要求新的,并且是无限的欲求。一面回恋过去的旧,一面又拚命追求未来的新,这二者是一大矛盾。不承受过去,不能创开未来;要开拓未来,又必然要超越过去。有情老是在这恋恋不舍的顾念,跃跃欲试的前进中。过去本有许多值不得留恋的,但有情每故意忘却,常怀念旧有的喜乐光荣,总觉得过去值得留恋。对于前途,虽不一定就是光明,光明也逃不了消逝的命运;但又觉得是好的,有希望的。这是有情的必然倾向,谁也不能否认。在此过未中间的现在,要离不离的染着,即紧紧的抱着不放。过去是幻灭了,未来还在梦中,现在就是这样的瞥尔过去。爱染不舍,到底什么是自己?什么是自己所有?由于情爱恋着于无常流变的现实,顾此执彼,所以构成大矛盾。如对于现社会,有的偏重进取,有的偏重保守。偏重进取的,不满意固有,憧憬于前途的光明。偏重保守的,以为社会进步,必须保有旧有的成就,在安定的秩序中前进。混乱的前进变革,不一定是光明的。两者各有所见,但由偏重于一边而住着,在经济或政治上,就发生冲突的现象而争论不已。其实,这些矛盾冲突,可说是情爱的特性,为有情不能契合无常流变的事实,恋着过去或欣求未来所引起的困恼。不过,情爱表现于时间的活动中,虽顾恋过去,欣求未来,染着现在,而由于时间的必然倾向,多少侧重于未来的无限欲求。爱在三世漩流的活动中,一直向前奔放,所以经中有时特重于从现在到未来,如「四爱」所说。

  逐物与离世
  情爱的活动,又必然是自我的活跃于环境中。有人说:人类的一切爱,都是以男女间的性爱为根本。爱儿女、父母、爱朋友等,不过是性爱的另一姿态。然以佛法说,这是不尽然的。有情是可以没有性欲的。如欲界以上即如一类下等动物,也仅依自体的分裂而繁殖。所以论到情爱的根本,应为「自体爱」。自体爱,是对于色心和合的有情自体,自觉或不自觉的爱着他,即深潜的生存意欲。自体爱又名我爱;这不独人类如此,即最低级的有情也有。有了我,我是「主宰」,即自由支配者,所以我爱的活动,又必然爱着于境界,即我所爱。对于与自我关涉而从属于自我的欲求贪着──我所爱,或称之为「境界爱」。境界爱与自体爱,严密的说,有此必有彼,相对的分别为二(我与我所也如此),是相依共存的。有情存在于时间中,故发现为过现未的三世爱染;自体爱与境界爱,可说为有情的存在于空间中。爱着有情自体,而自体必有相对的环境,所以即以自我爱为中心而不断向外扩展。如灯以炷焰为中心,向外放射光明,使一切外物笼罩于光明中一样。有情爱着自体,于是对关联自体的环境也爱着。如在家庭中,即认为我的家庭而乐着;我的身体,我的衣物,我的事业,我的朋友,我的国家,我的名誉,我的意见等爱着,也是境界爱。有我即有我所,这本为缘起依存的现实。由于情爱的爱着,想自主,想宰他,想使与自我有关的一切从属于我。然而自我的自由,要在我所的无限扩大中实现;不知我所关涉的愈多,自我所受的牵制愈甚。想占有外界以完成自我,结果反成为外界的奴隶。或者由于痛感我所的拘缚,想离弃我所而得自在。那知没有我所,我即成为毫无内容的幻想,从何能得自由?从爱染出发,不能理解物我、自他、心境的缘起性,不能契合缘起事相,偏于自我或偏于外境,造成极端的神秘离世,与庸俗徇物。不过这二者中,自体爱是更强的。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放弃外在的一切,力求自我的存在。有故事说:一位商人入海去采宝,遇到风浪,船与宝都丢了,仅剩他一无所有的个人。别人替他可惜,他却庆辛的说:「幸得大宝未失」──人还没有淹死,这是自我爱的强烈表现。进一步,在某种情形下,只要生命不断,甚至连手足耳目都可以牺牲。就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也是觉得这是更于自我意义的。

  此自体爱与境界爱,如约现在、未来二世说,即四爱:爱,后有爱,贪喜俱行爱,彼彼喜乐爱。前二为自体爱,后二为境界爱。第一、为染着现在有的自体爱;第二、是渴求未来永存的自体爱;第三、是现在已得的境界爱;第四、是未来欲得的境界爱。此四爱,即自体爱与境界爱而表现于现在、未来的形式中。

  存在与否定
  平常以为爱着只是占有的恋着,实则爱的意义极深,不但是如此的。经中常说有三爱:欲爱,有爱,无有爱。「欲」即五欲──色、声、香、味、触欲;对此五尘的贪爱和追求,是欲爱。贪着物质境界的美好,如饮食要求滋味,形式贪求美观,乃至男女的性爱,也是欲爱之一,这是属于境界爱的。「有」即存在,佛法以有情为本,所以每称有情的存在为有。如三有:欲有,色有,无色有。四有:生有,本有,死有,中有。有爱,即于有情自体起爱,即自体爱。无有爱,此「无有」极难解,近人所以或解说为繁荣欲。这仍应依古代的解说,即否定自我的爱。凡是缘起的存在,必有他相对的矛盾性,情爱也不能例外。对于贪爱的五欲,久之又生厌恶;对于自己身心的存在,有时觉得可爱而热恋他,有时又觉得讨厌。这如印度的一般外道,大都如此,觉得生活的苦恼,身心的难以调治,因此企图摆脱而求出离。中国的老子,也有「吾有大患,为吾有身」的见解。这还是爱的变相,还是以爱为动力;这样的出世观,还是自缚而不能得彻底的解脱。这三爱,经中又曾说为三求:欲求,有求,梵行求。梵行求,即是修远离行,以图否定存在的爱求。

  有人说:佛法是否定生命──反人生的。这是对的,也是不对。如西洋某哲学家说:「道德的目的,在于不道德」。这不道德,并不是杀人放火等恶行,是说:道德的究极目的,在使人到达超越一般的道德。佛法说了生死,说无生,也是如此。一般的人生,爱染是他的特性,是不完善的。情本的有情,含有不可避免的痛苦,有不可调治的缺陷,故应透视他,超脱他。佛法的体察有情无我无我所,不但离有爱,也要离无有爱。所以佛法说无生,不是自杀,不是消灭人生,是彻底的洗革染爱为本的人生,改造为正智为本的无缺陷的人生。这样,无生不但无此生,更要无此不生。如龙树的解说无生,即生、无生等五句皆绝。如佛与阿罗汉等,即是实现了情爱的超越,得到自由解脱的无生者。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8 20:57 , Processed in 0.09827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