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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三---五---(七)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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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七)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造寺之基。一比丘在下举石,在上之比丘不善取,致使石坠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造作寺宅。一比丘在下举石,在上之比丘以杀意,落石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死……乃至……其比丘不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波罗夷,乃偷兰遮。」

(八) 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正起造精舍之墙。一比丘在下举砖瓦,在上之比丘不善接,砖瓦落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乃至……〕在上比丘以杀意,落砖瓦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死……乃至……其比丘不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波罗夷,乃偷兰遮。」

(九) 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作修治。一比丘在下举斧,在上比丘不善接,斧坠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丘!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毘邑诸比丘……在上比丘以杀意,将斧掷于在下比丘头上,比丘
死……其比丘不死……「偷兰遮。」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7: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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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造寺之基。一比库在下举石,在上之比库不善取,致使石坠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造作寺宅。一比库在下举石,在上之比库以杀意,落石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乃至……其比库不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巴拉基嘎(他胜),乃土喇吒亚(粗罪)。」

(八)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正起造精舍之墙。一比库在下举砖瓦,在上之比库不善接,砖瓦落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乃至……〕在上比库以杀意,落砖瓦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乃至……其比库不死。彼心生悔恨……乃至……「比库!非巴拉基嘎(他胜),乃土喇吒亚(粗罪)。」

(九)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作修治。一比库在下举斧,在上比库不善接,斧坠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彼生悔恨……乃至……「比库!非故意者不犯也。」

尔时,阿罗毗邑诸比库……在上之比库以杀意,将斧掷于在下比库头上,比库死……其比库不死……「土喇吒亚(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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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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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7: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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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沙马内拉学处》之
其他学处
一、障难
……
不能受具足戒的二十种人:
1.黄门(paõóako) ——有五种黄门:流精黄门、嫉妒黄门、病发黄门、半月黄门、不男不女黄门。
2.贼住者(theyyasaüvàsako) ——有三种贼住者:形相之贼、共住之贼、俱盗之贼。
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后走进寺院,但并没有计算比库的瓦萨,没按照长幼顺序接受礼敬,没有占据僧座,没有参加诵戒、自恣等甘马,而只是盗取出家的形相,称为“形相之贼”(liïgatthenako)。
若有从比库处出家的沙马内拉去到别处后,撒谎说:“我有十个瓦萨或二十个瓦萨。”然后计算比库的瓦萨,按照长幼顺序接受礼敬,占据僧座,参加诵戒、自恣等,这种盗取比库共住者,称为“共住之贼”(saüvàsatthenako)。当知以计算比库的瓦萨等所有种类的行事,为这里“共住”的意思。
假如有人自行出家后走进寺院,计算比库的瓦萨,按照长幼顺序接受礼敬,占据僧座,参加诵戒、自恣等,这种不但盗取形相而且盗取共住者,称为“俱盗之贼”(ubhayatthenako)。
对于这三种贼住者,若未受具足戒者不得授予,已经授予者也应灭摈。即使他再来请求出家,也不得接受其出家。
然而,假如有人因为得罪了国王、闹饥荒不能生存、想要越过大荒野、得病威胁到生命、得罪了仇敌等等,他为了逃避这些危难而自行出家。假如他在危难消除后来到僧团中,能够如实地告知原委后请求出家,在这种情况下则允许出家。但假如他接受其他比库的服务、计算瓦萨等前面所说的情形,则不得出家。
假如有无知的年幼或年长的沙马内拉,还俗回家后却不愿意干放牛等工作,于是披上袈裟、手中拿着碗或钵,想再做沙门而离开家,走进原先的寺院。比库们既不知道他还俗后再自行出家,他自己也不知道如此出家称为贼住者。如果他满了年岁而受具足戒,还可成为受具戒者。假如他在还未受具戒时,因听到僧团裁决戒律而知道“如此出家称为贼住者。”于是他应把实情告诉比库们,这样则可得再出家。但假如他想:“现在没有谁知道我”而不告知,就在其隐瞒事实时,即成贼住者。
假如比库舍戒后并没有除去比库的形相,无论他有没有做破戒的事,却仍然接受计算瓦萨等前面所说的情形者,则成为贼住者。
假如比库没有舍戒,以比库的形相从事淫欲法之后,仍然接受计算瓦萨等,却不成为贼住者,可得出家。在复注《心义灯》(Sàratthadãpanã-ñãkà)中解释:由于他并没有舍弃从比库处所获得的形相,故不成为形相之贼;仍然接受与其形相相应的共住,故也不成为共住之贼。
假如比库心存再穿袈裟的意图,穿上白衣而从事淫欲法,之后再披上袈裟,仍然接受计算瓦萨等情形,这样也不成为贼住者,可得出家。但假如他如释重负般地丢弃袈裟,穿上白衣而从事淫欲法。之后再披上袈裟,接受计算瓦萨等,即成贼住者。
假如沙马内拉以出家的形相而从事行淫等非沙门所为之法,也不成为贼住者。即使他心存再穿袈裟的意图而除去袈裟从事淫欲法,之后再披上袈裟,也不成为贼住者。但假如他如释重负般地丢弃袈裟,裸体或以白衣而从事淫欲法等。成了非沙门后再披上袈裟,即成贼住者。
假如沙马内拉心仪在家人的状态,把袈裟或腰带当作在家人的衣服或其他的样子而穿着,想观察“我在家的样子是否漂亮?”并保持这样。在领受了漂亮之后再作出家的形相,即成贼住者。对于穿着在家人的衣服而观察、领受也是同理。
假如比库尼穿着在家人的衣服,乃至只是把袈裟当作在家人的衣服而穿着,观察、领受或保持,其情形也与沙马内拉的一样。
5#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7:3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

佛法概论017
第七章 关于有情流转的业力
第二节 业及依业而有的轮回
  业的本质
  相依相续的身心活动,为有情的事实。有情的活动不已,从情爱为本的思心所引发一切活动,即是行业。『杂阿含经』反覆的说到:「无明覆,爱结系,得此识身」(如卷一二·二九四经)。爱结所系的爱,在缘起支中,即说为行,如说:「无明缘行,行缘识」。所以爱约我我所的染着说;思约反应环境所起的意志推行说;行与业约身口意的活动说。这本是相依共起的活动,不过从他的特性,给以不同的称呼。

  行与业,指思心所引发的身心动作说,而业又是因活动所引起的势用。这或者解说为「经验的反应」,或者称之为「生活的遗痕」。总之,由身心的活动而留有力用,即称为业。所以古说业有「表业」与「无表业」;或说「业」与「业集」。从业的发展过程说,由于触对现境,或想前念后,思心所即从审虑、决定而发动身语的行为;在这身语动作时,当下即引起业力。这可见业是经内心与身语的相互推移而渗合了的。所以有以为业是色,但没有质碍;有以为是心,但也没有知觉。这是不能看为个体性的物质或精神,附属于身心的某部分;这是不离有情色心,不即有情色心的潜能。古来,或者因情识为有情的中枢,所以说业依于识。或者因为业从身心所引发,能引发身心,所以说依于六处。然情识与六处,从有情的别别蕴素说,而不是从有情的和合相续说。所以应该如一类学者所说:业依有情而存在。

  业的类别
  关于业,向来有繁广的说明,现在略说三类:一、定业不定业:故意所作的强业,必定要受某种果报的,名为定业。如『中含』『思经』说:「若有故作业,我说彼必受其报。……若不故作业,我说此不必受报」。其实,必定与不必定,还在我们自己。如『中含』『盐喻经』说:即使是重大恶业,如有足够忏悔的时间──寿长,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重业即轻受而成为不定业。这如以多量的盐,投入长江大河,并不觉得咸苦一样。反之,如故意作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忏悔,不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那就一定受报。这如盐虽不多而投于杯水中,结果是咸苦不堪。所以不必为既成的恶业担心,尽可从善业的修习中去对治恶业。惟有不知忏悔,不知作善业,这才真正的决定了,成为定业难逃。

  二、共业不共业:依自作自受的法则,自己所作所为的,当然由自己负责。但人类生于自他共存的社会,一举一动,一言一语,都直接间接的与他有关。对他有利或有害的行业,影响自己,也影响到他人。从影响本身说,即不共业;从影响他人说,即是共业。个人的不共业,同类相摄,异类相拒,业用在不断的熏增或削弱中。大众的共业,更是相摄相拒,彼此展转而构成自他间的复杂关系。等到相互推移,引发出社会的共同趋势,即一般所说的「共业所感」。依共作共受的法则,大众的共业,要大家起来改变他,圣人也无能为力。

  三、引业与满业:如生为人类,人与人是一样平等的。人类的寿命,根身的构造,感官的认识,对于自然的享受等,都大致相同。从这引业所感的业果说,人类的主要本质是平等的。人与人间所有的差别,如相貌不同,眷属不同,贫富不同,知识才能不同等,是过去的满业与现生业所使然的。这种差别,不但不全是过去业所规定的,更多是由于众生共业所限制,自己现业所造成。从引业所感的果报说,如生为人类,此生即没有变革的可能。由于共业及现生业而如此的,即大有改进的余地。不善的,当从善业的精进中变革他;善的,当使他增长,使他进展为更完善的。佛法重业感而不落于定命论,重视现生的进修,特别是自己的努力,即由于此。

  从前生到后生
  在不断的身心活动中,有无数的业力增长或消灭。这些业力,由于性质不同,成为一系一系的,一系一系中又是一类一类的。如五趣果报,即有人业、天业、地狱业、畜生业、饿鬼业。而每一趣业中,又有种种差别。这种种业力,彼此相摄、相拒,相克制,相融和,成为有情内在极复杂的潜能。现在的身心,为过去某一系类的业力所规定;其他的,照样存在,现在又加添了不少的新业。虽同时有种种业,由于感得此生的业力,规定了此生的特性──如生在人类,即为人类的特性所限制,仅能在「人类生活」的限度内活动。其他的业,可能暗中活动,给此生以有限的影响,但终不能改变此生的特性。这规定一生的业类,从因缘和合而开展新生的活动,当下即受到自身的限制,特别是不能不渐次衰退到业尽而死亡──常态的死。这业类所规定一期的生存能力,即是「命根」。等到这一生进入死亡的阶段,从前及现生所造的业力中,由于「后有爱」的熏发,有占有优势的另一系类业,起来重新发展,和合新的身心,成为又一有情。有情的生死相续,是这样的一生一生延续不己。这譬如:在同一国家中,人民从思想、经济等而相互结合为种种阶层,不同党派;相摄相拒,互相消长。现在由甲党当政,于现阶段的政治施设,起着决定作用。虽同时有别的政党,自由活动于社会底层,或能部分的影响现政局,但在甲党未倒台前,其他政党,到底不能取得领导地位,实现政治的根本变革。这些政党,也有从来就有的,也有新起的。在甲党失败时,必有一占有优势的乙党起来执政,开拓一新的政局。甲党可能解体了,或与其他党派退为在野党。所以,佛教缘起的业感论,没有轮回主体的神我,没有身心以外的业力,仅是依于因果法则而从业受果。约发现的外表说,从一身心系而移转到另一身心系;约深隐的内在说,从一业系而移转到另一业系。如流水的波波相次,如灯炷的焰焰相续,诸行无常的生死流转,决非外道的流转说可比!

  由于身心的一度崩坏,根身与情识的相离而不再生起,一般多不能记忆前生的经历,弄得生不知所来,死不知所去。所以三世业感说,每难以为一般所信受。然而不能记忆,并不即是没有。如蒙古及中亚细亚民族,他们的古代以及中古时代的政治情况,大多忘却。然从我国史籍所说,他们确曾有过那样的经历。民族的延续,尚且会因一度没落而忘记得一乾二净,何况身心的一度崩坏?何况死时曾陷于闷绝的情态?何况为另一业系所发展的新生?
6#
发表于 2011-2-10 15:30 | 只看该作者
见识高妙,实在渊博,领教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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