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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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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09:04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陕西延川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11_5197717.shtml

陕西延川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田一尘

  2017年3月16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高世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高世远当场表示认罪不上诉。

  2016年5月12日,西安一民警例行巡逻盘查时,在纺织城城东客运站将涉嫌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的嫌疑人高世远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壹圆、伍圆、拾圆面值)人民币共计248张、法轮功书籍两本以及内存大量法轮功音频资料的收音机一部。

  经公安机关审查,高世远,男,生于1966年7月,陕西延川县关庄镇人。高世远自1998年习练法轮功以来,曾因在北京与外地“法轮功”成员进行串联策划闹事等多起违法活动,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6年6月15日,该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于10月9日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世远自1998年以来多次参与法轮功组织活动,高世远在羁押期间仍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破坏监区正常管理秩序。高世远对其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世远明知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仍然顽固坚持邪教立场,并多次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传播反动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高世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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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09:15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玉溪一妇女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17_5227273.shtml

玉溪一妇女因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雁云

  2017年4月13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瞿树琼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瞿树琼,女,1956年4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玉溪市红塔区人。

  经查,2016年6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瞿树琼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骑自行车到玉溪市红塔区教育局、时代财富广场等处,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插放在路边停放的多辆汽车挡风玻璃雨刮上。2016年8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瞿树琼又携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到玉溪市中医院停车场散发,被公安民警现行抓获。事后,公安机关从瞿树琼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2017年2月2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树琼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传播“法轮功”邪教思想,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瞿树琼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瞿树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瞿树琼表示服从判决。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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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9:46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甘肃白银市一男子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19_5239446.shtml

甘肃白银市一男子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徐全勋

  罗文榛,男,1958年9月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靖远县第一中学教师。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文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罗文榛经他人介绍开始练习法轮功。2014年10月,罗文榛先后购买打印机、电脑、刻录机等设备,利用破网软件登陆法轮功网站,下载法轮功资料,制作法轮功宣传卡片2318张(其中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卡片1904张,其他卡片414张),传单343张,护身符及半成品共358张,图片27张,书籍15册,光盘14张,光盘封面221张等宣传品。2015年9月份,罗文榛到兰州东部市场附近购买了多张手机卡和四部手机,并在手机上安装了自动播放法轮功相关内容的语音电话软件,使用手机自动给他人拨打电话700余次,宣传法轮功内容。

  2017年4月28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文榛制作邪教法轮功宣传品,向他人宣传邪教内容,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当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十一)项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文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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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8:08 | 只看该作者
山东平原县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08_5320252.shtml

山东平原县一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星星、启航

  2017年5月22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任善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任善喜,女,1972年生人,山东省平原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上午,任善喜在平原县坊子乡集市上公开散发法轮功宣传册时被平原县公安局坊子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宣传册30余本。于2016年12月2日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3月1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于5月22日依法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任善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任善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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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09:47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0_5343622.shtml

广西一男子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夏怜 护花

  2017年6月9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莫传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莫传雄,男,1960年出生,广西合浦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18时40分许,莫传雄携带200余份“法轮功”宣传材料在永福县永福镇迎宾路锦绣江山小区附近散发时被永福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法轮功”宣传材料177份。于2016年8月3日经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28日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莫传雄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莫传雄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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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09:59 | 只看该作者
一女子在安徽旌德县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3_5351237.shtml

一女子在安徽旌德县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王腾宇

  2017年2月4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聂秀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聂秀英,女,1960年出生,山西原平市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聂秀英利用走亲戚之际,在安徽省旌德县城区和平新村小区散发、张贴“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当地群众发现反动宣传品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旌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7月18日在天津将聂秀英抓获,并在其住所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秀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聂秀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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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0:00 | 只看该作者
佳木斯一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3_5351240.shtml

佳木斯一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黎明

  2017年5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王淑英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王淑英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淑英,女,1963年1月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4月9日因本案被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淑英长期习练“法轮功”,2015年6月王淑英伙同其他“法轮功”分子,制作传播“法轮功”信息,到国家机关哄闹、滋事。2016年4月8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公安干警将王淑英抓获并在其家中扣押书籍70本,宣传图片23张,经鉴定均为“法轮功”邪教书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淑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黑0803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淑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判决王淑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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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8:41 | 只看该作者
广东梅州两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7_5361356.shtml

广东梅州两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舍得

  2017年5月2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古思通、温聘玲两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1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古思通、温聘玲两人有期徒刑六年。

  古思通,男,1960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温聘玲,女,1950年3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古思通、温聘玲两人先后三次到五华县龙村镇登畲村、安流镇双福村、华阳镇太平村进行张贴法轮功宣传资料,合计200多份。2016年8月23日五华县公安局从古思通、温聘玲两人住处查获大量的与法轮功相关的传籍、标语、光盘等资料。

  2017年2月21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古思通、温聘玲目无国法,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两人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古思通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温聘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涉案作案工具,“法轮功”宣传品没予以收。

(责任编辑: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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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8:27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8_5366774.shtml

两女子在桂林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夏怜莫

  2017年6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1月4日,江苏省人李薇、内蒙古牙克市人周建华流窜至阳朔县某景区散发含有邪教法轮功内容的光碟等资料,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警方在李周二人租住房屋内查获大量反宣币等法轮功资料。2015年12月11日,经阳朔县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逮捕,2016年7月29日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4日、12月16日由阳朔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

  被告人李薇于2005年7月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9年4月9日假释。被告人周建华2009年6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散发光碟及宣传资料向他人传播邪教内容,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依法严惩,李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此,李薇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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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30 09:04 | 只看该作者
一男子在安徽淮北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9_5371715.shtml

一男子在安徽淮北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9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李慎军

  2017年6月6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封波管制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封波,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原系宿州市涌桥区符离中学教师。

  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封波开始练习“法轮功”。在“法轮功”被取缔后,封波仍在家坚持练习“法轮功”。2016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封波和马恒军(另处)二人开车到濉溪县四铺镇五里铺村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三退”手册,被濉溪县公安局四铺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法轮功”“三退”宣传品手册15册。随后,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发现“法轮大法”、“洪吟”、“明慧周刊”等“法轮功”图书16本、宣传图片11张、宣传单61张。

  被告人封波归案后,认识到其宣传“法轮功”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并写出悔过书,表示悔改。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波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被告人悔过表现,逐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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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8:43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30_5379078.shtml

内蒙古赤峰市一男子散发法轮功反宣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3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立新

  2017年3月24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池海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池海龙,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古北口村农民。2003年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3年。2015年12月19日,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0时许,池海龙在碧流台镇五香营子村家贸市场向赶集过往的群众散发法轮功反宣品,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并在其驾驶的三轮车里查获大量法轮功反宣品(法轮功小台历129册、大挂历51册)。

  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海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池海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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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08:28 | 只看该作者
我前天发现一张在20元人民币上印制法轮功宣传内容的纸币,搞这些违法活动的人,也可以入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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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3:44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707_5411609.shtml

酒泉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殷博魁

  2017年6月21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天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天云,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张天云多次在酒泉市政广场、肃州中学、酒泉市中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区沾挂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天云在酒泉市第六中学东侧围栏、工商银行酒泉广场东路支行门前沾挂“法轮功”传单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法轮功”传单24份。随后,在张天云家查获大量“法轮功”“新闻”小报、书籍、宣传册和宣传单,查获记载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1本,印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

  张天云明知“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而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资料,且持有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天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扣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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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13:45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707_5411610.shtml

大同两人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董夏

  2017年6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崔玉桃、白晓东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崔玉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白晓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崔玉桃,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职工,住山西省大同市迎新街42栋4单元5号。

  白晓东,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副总工程师,党员,住大同市矿区新胜街60栋1单元10号。

  2016年9月,付爱军回呼市伺候其母亲张瑞然时,张瑞然让其回大同找被告人崔玉桃要一些挂历。2016年10月初,付爱军在大同市矿区梧桐大道早市碰到了崔玉桃,并和崔说了其母张瑞然要挂历一事。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付爱军接到崔玉桃电话并让其到大同市矿区迎新街42栋附近取挂历。付爱军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儿子田翰去迎新街42栋附近取崔玉桃所给的挂历。此时,被告人白晓东驾驶的黑色大众“朗逸”晋A7B059轿车拉着其妻子李燕霞(另案处理)及车上载着的有关“法轮功”宣传品电脑光盘110张、挂历600本、台历410本、“九评”书籍175本赶到矿区迎新街42栋附近时,白晓东、李燕霞夫妻二人和崔玉桃以及在场的冯培香(另案处理)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法轮功宣传品被扣押。

  2017年3月12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轮功”已被国家明令取缔,而被告人崔玉桃却欲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转交他人,具有传播和散发的故意,破坏法律实施。被告人白晓东明知“法轮功”是国家明文取缔的组织,仍然予以拉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白晓东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崔玉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白晓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后,被告人崔玉桃、白晓东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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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8: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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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嘉元

  2017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周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周彝,男,江苏省南京市人,1936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烟台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退休教师。2009年11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9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3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彝提供法轮功宣传资料,与马某、孙某(均已被判刑)共同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由马某、孙某散发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单等300余份。马某、孙某于2016年5月31日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二人家中查获部分法轮功宣传材料。2015年年底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彝多次在杜某或孙某家中组织法轮功“学法”活动,并向参加学习人员传播法轮功经文与宣传材料。相继向杜某传播法轮功书籍、《世纪大审判》等法轮功宣传材料。2016年8月17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玄武区杜某家中查获周彝等人。当天周彝向杜某散发法轮功护身符、宣传单各5张,向顾某散发同样材料各4张。周彝随身携带物品中也查获部分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公安人员还在被告人周彝所住的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99号家中查获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电脑、U盘、SD卡等物品,以及部分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周彝伙同他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宣传材料达300余份;同时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惩处,周彝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七)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法轮功书籍及宣传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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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0: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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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一男子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3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平凡

  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流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6月9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流明上诉,维持原判。

  曾流明,男,1972年5月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金镇,汉族,大专文化,住紫金县蓝塘圩镇一出租屋。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流明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坚持参加该组织,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016年9月24日晚,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曾流明租住地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涉宣扬法轮功各类书籍102本、光盘407张(其中301张记录法轮功内容、106张空白)、小册子330册,以及制作的传单、标语共380张、横幅28条、光盘封面标识175张等宣传品,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打印机5台、过胶机及切纸机各一台,油墨51瓶、护膜2盒、相纸45叠、彩色喷墨铜版卡纸40叠、打印纸10箱等制作宣传品工具及材料。

  2017年1月19日,紫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流明制作用于传播法轮功的传单、标语380张、横幅28条、光盘封面标识175张,并在其租住地查获涉法轮功的各类书籍102张、光盘301张、小册子330册,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流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涉案工具以及法轮功宣传单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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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4: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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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女子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炜钰

  2017年3月15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王玉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玉兰,女,1959年12月出生,回族,高中文化,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南新街无业居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0时许,王玉兰伙同马显云(另案处理)驾驶奔宝牌二轮电动车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巴林路向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巡逻民警发现后现场将其抓获,在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里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法轮功日历11本、法轮功宣传单118张、法轮功光盘2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玉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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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10: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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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男子制作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周杰

  2017年4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吴锡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锡锋,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人。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吴锡锋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教育路沥城新村9座301房被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制作邪教“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机2台,裁剪机1台,过塑机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及硬盘光驱1台。“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品书刊共991本、报刊839份、光盘204个、卡片69张、台历4本、打印纸6份。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吴锡锋开始参加邪教组织“法轮功”活动,后其又出资购置电脑、打印机、裁剪机等工具,从非法网站上下载“法轮功”资料,再在家中利用打印机等工具将“法轮功”资料制作成书籍、书刊、报刊及光盘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锡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吴锡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吴锡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扣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责任编辑:雅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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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7 09: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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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老妪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韩水

  2017年5月5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驳回叶翠兰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叶翠兰,女,汉族,1943年出生,安康市石泉县人,文盲,农民。2011年1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四年,此前曾两次因参与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9月19日上午,叶翠兰从安康市乘车到达石泉县池河镇,分别在池河镇东门沙场、前池高低路路段以及汉阴县平梁镇界牌村等多个地方张贴悬挂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后被当地居民发现举报。民警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收缴多份法轮功资料、宣传横幅2个、U盘1个等邪教物品。

  2016年11月29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以利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叶翠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整。

(责任编辑: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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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10: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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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一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翁禾禾

  2017年4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蔡观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蔡观英,女,1972年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蔡观英在惠城区其住处内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于2016年9月24日在其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查获宣传法轮功小册子、不干胶宣传单共计500多份宣传资料及手提电脑、打印机、切割机、A4纸等制作工具与耗材一批。

  2016年12月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观英无视国法,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观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涉案作案工具,“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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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0: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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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两人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甘榄



  

  2017年5月27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应振强、李慧云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分别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应振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处李慧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应振强、李慧云当庭认罪伏法,表示不上诉。

  应振强,男,1964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住缙云县五云街道飞云花园。

  李慧云,女,196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缙云县新碧街道三都村。

  据查,从1995年开始,应振强就开始练习法轮功并在缙云进行传播,被任命为缙云县法轮功辅导站站长。2001年3月,曾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振强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近年来,应振强多次伙同他人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02年1月,李慧云曾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审理查明,李慧云有多次制作、散发、邮寄法轮功宣传品等犯罪事实,在其家中查获大量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电脑、工具、材料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振强、李慧云上述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良好并真诚悔罪,明确表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法院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并对应振强、李慧云分别处罚金8000元、6000元。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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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08:54 | 只看该作者
宜春市一夫妻制作邪教宣传品获刑_2017_凯风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1215_5950921.shtml

宜春市一夫妻制作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肖鹏

  2017年11月13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时良、吴金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罗时良,男,1957年4月出生于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吴金英,女,1964年8月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两人系夫妻。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罗时良、吴金英驾车携带“法轮功”刊物18册,印有“法轮功”宣传文字10元面值人民币92张,“法轮功”报纸、传单71份,在前往宜丰县传播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随后,公安民警在罗时良、吴金英家中,当场搜出两人制作的“法轮功”书籍、刊物882本、“法轮功”报纸、传单1396份,光碟4张,U盘存储卡10个,并缴获两人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彩色打印机2台、笔记本电脑2台、装订机2台、过塑机1台、资料裁剪机2台、彩色打印机颜料15瓶、彩色喷墨专用纸26本、打印纸2包等工具及材料。

  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时良、吴金英两夫妇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坚持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仍通过互联网制作邪教书籍882本,宣传单等1396份及其他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均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时良、吴金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11月13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时良、吴金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判决:罗时良、吴金英两被告属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时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金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六条规定: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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