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91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适用新司法解释 峨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涉邪教案件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3-4 1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黄月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303_4919209.shtml



【凯风网2017年3月3日消息 通讯员:黄月】2017年2月24日,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邓翠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琼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普志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丽、秦莉媛免予刑事处罚。该院同时判决,对涉案违禁宣传品及载体和涉案的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秦莉媛到玉溪市红塔区散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光盘。2016年7月2日、24日,被告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驾车到峨山、澄江县城沿街散发、粘贴“法轮功”宣传品。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查获多种“法轮功”宣传书刊、光盘、宣传单和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护身符,还分别从五名被告人住处共查获大量“法轮功”内容的书刊、宣传资料、光盘等反宣品,并查获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电脑、播放器、U盘等电子设备和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打印机、打印包装材料等设备和物品。

  审理后认为,普志明、邓翠苹、李琼珍、秦莉媛、李丽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普志明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丽、秦莉媛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并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木子)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3 13:24 , Processed in 0.07323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