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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女子利用“伪基站”宣扬法轮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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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7 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6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徐可馨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906_5641263.shtml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有期徒刑各四年。

  陈娇丽,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谢耕耘,女,1961年2月出生,潮州市潮安区人。两人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自2016年8月中旬开始,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影响该地区移动用户通信。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往庵埠镇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扣涉案手机、伪基站设备、“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周边地区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娇丽、谢耕耘合伙使用“伪基站”设备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娇丽犯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耕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辛木)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9-17 10:18 | 只看该作者
利用“伪基站”宣扬邪教等新型犯罪将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童福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915_5676097.shtml



司法解释截图1

2016年8月22日晚,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陈娇丽、谢耕耘驾乘摩托车,沿途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查,自2016年8月11日至22日,陈娇丽、谢耕耘合伙驾乘粤U6L902二轮摩托车,携带伪基站设备、手机,“法轮功”宣传资料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彩塘镇等周边地区,利用伪基站群发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受影响移动用户通信次数3730次,受影响用户数为3730人,每用户受中断通信时间约2分钟。 

  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娇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谢耕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这是基层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处理新型邪教犯罪的典型案例。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涉邪教犯罪行为,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等,将“依照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截图2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七种邪教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该司法解释已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辛木)
板凳
发表于 2018-1-8 10:46 | 只看该作者
东兴市一男子利用伪基站宣扬“法轮功”获刑_2017_凯风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80105_6039359.shtml

东兴市一男子利用伪基站宣扬“法轮功”获刑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林中源

  2017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彭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彭树明,男,1973年10月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树明长期习练“法轮功”,曾利用微信向微信好友及微信群发送“法轮功”的宣传信息和含“法轮功”信息的网页链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彭树明驾驶牌号为“桂N55171”小型面包车,先后在东兴、防城、梧州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通过占用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获取手机的IMSI识别码,发送“法轮功”的宣传信息。2016年8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树明,从其携带的物品查获“法轮功”资料。同日,民警从其住处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口号的人民币27张、“法轮功”内容光碟20张、“法轮功”挂件6件、“法轮功”贴画2幅、电子设备3套等物品。经过对查获的电子设备进行检查,从设备上共读取到1171654个IMSI码,据统计,受影响的中国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用户达58215户。

  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树明通过使用伪基站、无线电频率方式宣传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彭树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树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所列第六项情形为“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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