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9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罪名审判] 阿拉善一女子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14 1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80511_6358804.shtml

阿拉善一女子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吴春梅

  2018年4月28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丁艳华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丁艳华,女,1964年出生在黑龙江省,现居住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2017年1O月19日晚,被告人丁艳华将其打印的“法轮功”宣传单带至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馨爱丽小区内散发,次日被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安民警发现,并从该小区内收集到丁艳华散发的部分“法轮功”邪教宣传材料。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丁艳华家中进行检查,从其家中发现并提取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U盘、彩色打印机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一元面值人民币、印章等物品。经鉴定,共发现涉及“法轮功”内容的音频视频453个、“法轮功”电子版歌词88份、“法轮功”电子版“讲法”及“经文”384篇、“法轮功”相关电子图片279张、翻墙软件教学动态图1张、翻墙工具2个、RC软件1个。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艳华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阿左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五味梅)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3 13:43 , Processed in 0.077135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