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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戒相(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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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1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五 戒 戒 相
明法比丘 整理
  本文参考律藏比丘、比丘尼戒的四波罗夷法(灭摈,不共住)即四根本戒,以及《优婆塞五戒相经》,使戒相清楚明白,以便利受持,受戒律的保护及获得利益。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违犯根本重戒,《优婆塞五戒相经》主张「不可悔罪」,但弘一法师主张可以忏悔,关于这一点,似乎应由各宗派各自裁定。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另有无数中罪、下罪可悔罪,另作整理。若有疑惑有犯无犯、重罪轻罪,请查阅律藏以释疑。
一、杀戒
犯相:1. 对象是众生 (注1)。
   2. 认定是众生。
   3. 起杀心。
   4. 有图谋、行动 (注2)。
   5. 彼众生死。
无犯:1. 以为对方不是众生(非人)。
   2. 一切无杀心的误杀。
   3.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杀。
注1:众生包括:所有有呼吸者、生物、有生命、所有补特伽罗(puggala,数取趣,数度往返五趣轮回者)、人(包括「似人」--受精卵在子宫着床四十九日中、胎儿)、非人(即非人类,天龙八部,即天人(胜过人间之果报)、龙(蛇类,有神力,能兴云雨)、夜叉(恶鬼)、干闼婆(乐神,以香气资养身体)、阿修罗(由瞋、慢、疑三因而生)、迦楼罗(金翅鸟,以龙为食)、紧那罗(乐神,头上有角)、摩糇罗迦(乐神,大蟒神,人身蛇首))、圣者(Ariya,指证圣人果位者)、非圣者。
注2:1) 符合有「图谋、行动」之杀罪,有以下各项:
  2) 自手杀生,或对方因此堕死,或隔一段时间才死。
   3) 唆教人去杀生,而自己在旁观。
  4) 遣使人杀生。遣使人去杀某人,或被遣者辗转遣他人去杀。
   5) 悬赏杀人,或唆使人悬赏杀人。
  6) 自己劝人(众生)去死,或教别人去劝人(众生)去死,或写书、撰文劝死。
  7) 给人毒药或杀具,此人(众生)因此自尽;或下毒在眼、耳、鼻、身上、疮中;
或给堕胎药;或以咒术杀生。

二、盗戒
犯相:1. 有主物。
   2. 认定是有主物。
   3. 起盗心。
   4. 偷盗有价物品 (注3)。
   5. 有图谋、行动 (注4)。
   6. 举离原处。
无犯:1. 以为是自己的东西。
   2. 自信(注5)物主会乐意给予。
   3. 暂时借用。
   4. 弃物(注6)、畜生物(注7)。
   5.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的不与取。
注3:偷盗有价物品,包括逃漏税在内,而在偷盗或逃漏税后,会被当地法律处罪、罚款。佛陀时代摩揭陀国以偷五「摩沙迦」(māsaka)以上判处死刑。在律注中有人换算五摩沙迦等于20颗米粒大的黄金,约1/24英两(ounce,约0.333钱)值台币370元(1997年)。但今由于时代变迁,要考虑因素很多,难以换算。目前泰国比丘戒以偷1铢(约台币1元),算是犯不可悔罪。
注4:对于非己物之有价值物品,未经同意,也非暂用心态,自手取、教人取、遣人取,然后据为己有,就是「不与取」(adinnadāna),等于偷窃。
注5: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才自信(vissāsagāha)物主会乐意给予:朋友,亲戚,人还活着,已答应给予,或拿走后物主不会生气。
注6:弃物:弃置于垃圾堆之物。若弃置路边之物需小心辨识,如弃置之机车、汽车不可任意取用。
注7:畜生物:即在畜生巢穴发现的有价物品。

三、邪淫戒
犯相: 1. 对象非配偶(注8)。
  2. 有淫欲心。
  3. 触境(男之肛门、口及女之阴道、肛门、口)。
  4. 与境合(乃至入一点点)。
  5. 若为怨逼(注9),接纳乐受(注10)。
无犯: 1. 睡眠或昏迷中无觉知。
  2. 没有淫意。
  3. 没有接纳乐受。
  4.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
注8:《优婆塞五戒相经》主张付钱嫖妓无犯戒,但本人认为不甚合理。又现代人的婚姻观较过去自由,故本人主张除了「配偶」之外,若未婚男女,应该要有感情基础,才能有性关系,若分手,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侣。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个月后,无法再复合来判定。无感情对象包括妓女、非熟识之对象。淫欲对象不限于男女人类,包括黄门(阉人)、二形(具男女根),未腐坏之尸体、动物、非人。
注9:怨逼,指强怨,如:王、贼胁迫;软怨,指前妻、情侣爱染缠绵。
注10:接纳乐受,如身动、配合、享受。

四、妄语戒
犯相:1. 对象是人。
   2. 认定是人。
   3. 有欺骗心。
  4. 自无实知、见、证上人法(注11)。
5. 骗说自知、自见、自证上人法。
  6. 明白地说。
  7. 对方清楚明白。
无犯:
1. 增上慢(注12)。
  2. 说是业报因缘,不说修得。
   3. 实得上人法(注13)。
   4. 说上人法,不自称已得。
   5. 开玩笑。
   6. 独处时自言自语。
   7. 梦中说。
   8. 说溜嘴。
   9.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
注11:上人法(uttarimanussa-dhamma)是超越凡夫境界,即禅定(jhāna,初禅、第二禅、第三禅、第四禅)、解脱(vimokkha,离系缚,得自在)、三摩地(samādhi,等持,心离掉举、不散乱)、三摩钵底(samāpatti,至,伏昏沈、掉举,致力于身心安和)、见道(ñāņadassasana,三明,即宿命明、天眼明、漏尽明)、修道(mahābhāvanā,四念住、四正断、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正道)、证果(phalasacchikiriyā,证预流果,一来果,不还果、阿罗汉果)、断烦恼(kilesapahāna,断贪、瞋、痴)、心解脱(vinīvaraņatā cittassa,心离贪、瞋、痴而解脱)、乐静处(suññagāra,乐独居于无人静处)。
注12:增上慢(adhimāna):高估自己,未实证自以为已实证。
注13:若实得上人法,妄说不得,犯可悔罪。

五、酒戒 (注14)
犯相:1. 酒(注15)。
   2. 无重病。
   3. 饮入咽喉(注16)。
无犯:1. 以酒调药治病(注17)。
   2. 以药酒涂抹皮肤或伤口以疗伤。
注14:饮酒于比丘、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可忏悔。而受持五戒之居士,犯酒戒,亦可忏悔。律中说,酒有十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四、现瞋恚相。五、坏业资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讼。八、无名称(声誉)。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故应努力受持此戒。
注15:酒包括酒糟、酒曲(含酵素、酿酒用),有酒精成份,饮入喉能醉人,无论是否有酒色、酒香、酒味。若不是酒,虽有酒色、酒香、酒味,而无酒精成份可饮。
注16:饮酒时,作无酒想、空想、或其它名目想(如:般若汤),皆犯。
注17:若有病,以酒和合汤药,只为增强药效,无犯。
(2005.4.21.订正) (《嘉义新雨杂志》第22期﹐1997.11.)
明法比丘 敬上
2#
发表于 2006-4-1 17:46 | 只看该作者
  序

  如果想要成为佛陀的在家弟子,那么受持三皈五戒乃是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对于五戒的内容和具体的持守规范没有正确而完整的了解,只是盲目而主观地依照别人或自己的揣测去受戒的话,很可能终其一生的修习,都未能达到圣戒成就的水准。

  有关五戒戒相的说明,虽然在刘宋元嘉10年(公元433年)左右,有一位印度来的三藏大师求那跋摩曾经汉译“优婆塞五戒相经”,尽管其内容之详细和深入都令人叹为观止,然而,它终归是部派大师根据比丘律的内容所编辑仿造而成的。事实上,佛陀并未曾为在家人制订任何驱槟、别住、悔罪、羯磨(宣告)等仪法。在家人的布萨(斋日)也仅止于效法阿罗汉持守八戒,并未如僧团般地逐一诵戒、检讨反省、忏悔清净乃至行举罪、羯磨等。因此,优婆塞五戒并没有所谓的‘不可悔罪’。试想,在家人身处欲火燃烧的红尘里,能够发心持戒是多么令人欢兴鼓舞的事。即使破戒了,也要勉励他悔过,重新受持,屡败屡战,愈战愈勇,终至圣戒成就。岂能轻易地判他一个‘不可悔罪’,置他于死地,或任他自暴自弃,为所欲为,反而成为世间魔王。昔日有个杀人如麻的央掘魔罗,佛陀仍然允许他悔过、出家受具足戒,乃至证得阿罗汉。这就是最明白的例子,证明佛陀绝不可能为在家人制订不可悔罪。尽管该经文的内容是仿照比丘律而制订的,但有许多处戒相的说明仍有偏差之处,而且以比丘律的精密度来要求持守五戒的在家人,也不符佛陀制戒的缘起。这些观点在持戒严谨的南传僧伽游化区里,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在我国却鲜有大师能够判读出来,良可叹息!

  因此,优婆塞五戒相经虽然经过历代大师,例如:明朝智旭(蕅益)大师和民初弘一(昙昉)大师的笺注和补释,让国人得以了解其内容,然而它终究不是精准可靠的在家戒本。加上大师们又根据中国大乘和儒道思想的自由心证来加以注解,就使部份戒相显得更离谱了。这些都让有心认真持守五戒的台湾乃至中国在家人只能人云亦云地,一知半解地去持守一些不明戒相的禁忌或仪式而已,殊可叹息!

  于今,趁着译出斋日八戒的因缘,自行把五戒的部份一并加以整理编辑出来,也大略举证了优婆塞五戒相经里的一些问题,希望对于虔诚持戒的在家善信们能够有所助益。

  戒法珍贵,请勿以任何商品交易的方式来流通此书。

曾银湖
2000.7.13于埔里迎福门

 
3#
发表于 2006-4-1 17:49 | 只看该作者
http://dama.oba.org.tw/f.htm

是上面内容出处。

对于佛陀正法律确实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我们是否可以以阿含佛说为准展开一个讨论呢?
4#
发表于 2008-2-25 13:35 | 只看该作者

学生是否犯偷盗戒

学生所在的车间内部规定:每月在正常休班以外,如果有事可以自由休班一天。这一天休班,考勤时按正常上班考勤。也就是说这一天不用上班,就可拿到薪水。学生觉得如果休这一天班,就犯了偷盗戒。请熟悉五戒戒相的老师确认学生的判断是否正确?
5#
发表于 2008-2-25 14: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虚空华 于 2008-2-25 13:35 发表
学生所在的车间内部规定:每月在正常休班以外,如果有事可以自由休班一天。这一天休班,考勤时按正常上班考勤。也就是说这一天不用上班,就可拿到薪水。学生觉得如果休这一天班,就犯了偷盗戒。请熟悉五戒戒相的老师确认学生的判断是否正确?

在下认为您没有犯偷盗戒,不是车间允许的吗?另外春节等法定节日不也是有工资的吗?现在规定有带薪休假,如果哪个单位剥夺了职工这个利益,还要300%开工资呢.(这是我在报上看到的,具体情况不祥)
2.盗戒的戒相是指有偷盗的动机,有实施的行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偷东西的事实成立.

[ 本帖最后由 空谷回音 于 2008-2-25 14:01 编辑 ]
6#
发表于 2008-2-25 1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只是车间内部规定,是瞒着上级单位——烧结厂的,也是不符合正式规定的,即正式文件所不允许的。
7#
发表于 2008-2-25 16: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虚空华 于 2008-2-25 15:26 发表
只是车间内部规定,是瞒着上级单位——烧结厂的,也是不符合正式规定的,即正式文件所不允许的。

在下认为这只是你们一个车间内部的变通。你没有犯戒。你有偷盗的动机吗?没有吧。你虽然没有上班,可是你的工作,也是由其他人分担的,别人休息的时候,你不是也在替他完成工作吗?您的工作性质我不太清楚。是按时计算的吧。在我看来,不用执着这些,持戒的目的是止恶,减少恶缘。在这个社会有时是身不由己的,很多时候会造共业。缘起是无尽的,方方面面都是关联的,所以要洁身自好。守护好自己的身口意,不造恶业。当然如果触犯大的原则问题可不行,如贪污分赃。。。
8#
发表于 2008-2-27 07: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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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指点!学生明白了,应将最主要的精力用在树立正见!通达缘起法上!只有完全具备五戒戒相的所有条件,才算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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