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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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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问题给各位大贤:法轮功为什麽只能在华人社会中流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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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0-2-25 14:31 | 只看该作者
复农夫先生:

见先生深夜回复,令后学感动!特致敬意!

后学乐意就先生所提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寻找答案,但关于诸如评价哪种意识形态好,哪种法律先进,哪个国家自由,甚至对现实社会、政府进行抨击等言论,后学就不做回应和讨论了。

后学尽量把问题集中起来:
一、关于现实与理想:
先生想必有自己对现实的不满和对某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形态的理想。后学保持尊重。然,这些理想并不足以指导实际的社会生活和处理实际发生的问题。这就是现实,现实是一切依法而行,不论其是不是恶法。

二、关于法律上的见解:
1、思想自由---先生对思想自由格外关注,这后学也非常尊重,但请注意思想和行为的界限在哪里。比如,思想自由是否等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是否等于结社自由等……很显然,思想自由仅仅限于思想,而一旦落实为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检验。先生可否举出一例,是中国法律因某人“思想”犯罪而入狱的?或者法律上有这样的条款也可以。
倒是李洪志有所谓的“思想业”的说法,而对于思想大讲特讲的,也是李洪志:“由于人迷于常人之中,时常在思想中产生一种为了名、利、色、气等而发出的意念,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思想业力”(《转法轮》);“自己思想中激烈地反映肮脏的念头,或骂老师、骂大法、骂人等等,排不掉、压不住,这才是思想业力”(《明智》);“任何怀疑大法的念头都是你的思想业力造成的,你要尽力去排斥它”(《转法轮》)。“现在在正法中,一切生命都在按着其生命对正法的态度决定着生命的留下与清除”,如果“那个生命的头脑中要是装了对大法不好的思想”,那么“法正人间一开始时就要被淘汰”。(《北美巡回讲法》)

2、宗教和邪教
回到现实面,中国的法律保障合法宗教,打击邪教,法律上对宗教和邪教区别为两种不同的信仰团体和组织。作为中国公民,应该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呢?还是要遵守西方国家的法律?亦或是遵守根本不存在的基于某种理念而想象出来的,即您所谓的需要很大改进的法律呢?后学认为还是应该遵守由合法程序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就如在路上开车,靠右行驶,没有人会按英国的交通法规靠左行驶。(至于法律的先进性问题,则是另外一个讨论题目)

后学再整理一下对宗教、邪教的观点和逻辑:
1、中国公民应遵守中国法律。
2、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即中国公民有权自由信仰或不信仰任何一个合法的宗教。
3、中国法律保障合法宗教和合法宗教活动。
4、在中国,邪教是被单独定义的一个信仰团体,我国刑法就“邪教组织”的定义: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请注意,这里所使用的都是具体行为的语汇,也就是说,有这些行为才构得上是邪教组织,否则,还与邪教组织挨不上边。
先生关于从行为判断的驳论称:“人的行为和思想往往是脱节的。比如说,共产党有贪官、基督徒中有希特勒、佛教徒中也有酒肉和尚。我们总不能据此把共产主义、基督教、佛教打为邪教加以禁止吧?”我想,读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判定一定要根据行为而非思想,如果你没有杀人的思想,而有了杀人的行为和后果,也会构成犯罪,依行为论,就这么简单。而您提出的贪官、希特勒和酒肉和尚的举例让后学有点不明就理,共产党让官贪了吗?基督教让希特勒发动战争了吗?佛教允许饮酒了吗?把个别人的个别行为强加到团体上是错误的。比如法轮功,是因为李洪志宣扬的邪说,组成的组织,进行的行动,客观上造成了广大信徒、社会受到了伤害,因此判定其为邪教。这个判断权一定是在法律的执行者(因其合法性、正当性和资源的拥有者的身份)手中。而判定的过程也是受到法律检验的。
5、中国刑法也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的一些行为的定罪处罚(先生可以参阅中国刑法及相关解释)。所规定之条目皆是“行为”,而非“思想”。
6、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判定某一组织、团体是不是邪教,不是由某一个人,或另外一个组织或宗教团体决定的,而是由法律依其行为决定的。

三、标准问题
如果先生没有办法否定中国现行法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则我们可以接着讨论下去,否则,这个问题将无法在一个标准上进行。又如果先生提出的所谓执法者(政府)不是正义的化身等论点。后学也无法认同。如果否认了执法者,那法律的正义性合法性则荡然无存,因为他们就是法律的实际执行者。但这又与先生所说的“恶法亦法”的观念相左了。按您的逻辑,全体中国人民要忍受并不能执行正义的执法者来执法,而且要遵守,有总比没有好,这太强人所难了。(此处后学同样不认同以偏盖全的说法)
关于法律的标准问题,后学的看法很简单。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是在这个历史时期,由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并被绝大多数中国人所共同遵守的(其实应该是全体中国公民所必须遵守的)。它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但并不因此而对其本身和执法者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任何的折扣。简言之,法律是唯一标准,没有附加条件,中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依此,说“邪教是宗教概念而不是政治法律概念,这在西方是通行的并没有什麽问题。”只能说是您一家之辞,而不是法律的共识,我国法律对邪教的规定是十分清楚的。

四、宗教(正教)是不是唯一的
先生认为世上只应有一个唯一的正教(宗教),相对于此,其他的都是邪教。就如前所说的我尊重思想上的自由一样,我保持对先生这种看法的尊重。然后,实际上世界上却有着很多大大小小的宗教,他们具有其合法性,这就是现实的世界和现实的宗教状况。先生愿意叫哪一家宗教是邪教,是您个人的事,但我相信这并不是全民的共识,法律和国家也不会有这样的规定。理论上,如果哪个国家过半数以上的人都抱持着如先生这样的看法,我想您的这种想法也会“合法化”的。

五、关于法轮功学员圆满是靠谁的问题
先生认为法轮功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佛道二教和民间迷信的影响,究其因,是因为“道佛都相信自我救赎 - 即所谓修炼,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也是他们共同成为法轮功滋生土壤的一个重要原因。”
后学之前表述过,法轮功是一个佛、道、神的大杂烩,正因为李洪志没修没证,所以他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终极理想和实现理想的实践之路。在其夸夸其谈时,将自力为主的修证方式的佛、道,与依他力为主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混为一谈。这是其理论混淆矛盾之处。
正是因此,法轮功根本就是一个错误的邪说教法。但是,如果进而分析,法轮功信徒究竟是靠自力多一点还是靠他力多一点呢?
先生不妨思考一下,在法轮功学员看来:最终的圆满,是靠学员自己呢?还是靠师父?决定淘汰众生的是谁?谁是最高的主佛?谁造了这个宇宙?不在宇宙大法之内的又是谁?谁可以推迟地球爆炸?谁在久远的过去安排了这一切?

六、正教兴,法轮功这样的邪教则没
早在法轮功被国家取缔之前,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大德就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而天鉴网的悲智先生,也早于国家正式取缔法轮功前就开始了他们的“转化”工程。这证明了知见正确是破除邪说的真正武器,在正知正见的照耀下,那些似是而非的“佛法”根本无逃遁之处。若如此,则可防患于未燃,大大节约社会付出的成本。这些年来,悲智之专著不知令多少迷途的人儿摆脱了法轮功,更树立了正见,从心里除掉了毒根,彻底回归了社会。
同样的,法轮功里也有很多涉及道教、基督教的内容,相信教内人士一看就知其伪。李洪志大量盗用了并歪曲了宗教名词术语,使很多人迷信误解,究其因,诚是正教不张之故。比如那些误解佛教的人们,你们对佛教到底又了解多少?有人到现在还以为释迦牟尼佛就是那个神通广大的如来佛,现在还在西天大雷音寺里……这样的人,听到相似佛法误以为真,并不是什么奇怪之事了。然而佛法究竟是什么?从破邪的角度上说,那真的是照妖宝镜,认真读过悲智专著的朋友,一定会有这样的结论。

[ 本帖最后由 悠扬 于 2010-2-25 15:09 编辑 ]
77#
发表于 2010-2-25 17:37 | 只看该作者
悠扬兄这样的反邪人才真难得呀!
78#
发表于 2010-2-25 20:50 | 只看该作者

提醒楼上诸位:

虽然刚刚回来,但还是认真地看了大家的发帖。感觉大家讨论的不仅认真,且还相当热烈。不过,请允许在下提点一管之见:请大家注意回顾本论坛的主题,有些话题,已经超出了本论坛的讨论范围了。多谢关照!
79#
发表于 2010-2-25 2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2# 的帖子

农夫先生,本人回帖已经说的再明白不过了。您认为还没讲清,那是本人才疏学浅不能回答你的问题。就此打住。

建议,农夫先生先看看悲智先生的系列著作之后,再来看看自己的帖子!!

[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客 于 2010-2-25 22:39 编辑 ]
80#
发表于 2010-2-25 2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1# 的帖子

谢谢悠扬先生!悲智先生系列著作深入浅出,以正见破除邪见、以金刚智慧破除一切邪说、的确是善说!善巧说!在破除邪见的同时护持佛法!功德无量!!善哉!
81#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22:4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的回应和指教。在下最近几天会比较忙,可能要下个星期才能有时间回应,请见谅。

唐斑竹提出的注意话题范围的问题我会在心。但在国外生活十几年,已经习惯了不受拘束畅所欲言。一句话,大嘴巴惯了不一定收得住。以后的发言中如果有偏离这里容忍范围需要删除的帖子,请斑竹预先指出,以便留底。先谢过了。

[ 本帖最后由 农夫 于 2010-2-26 01:48 编辑 ]
82#
发表于 2010-2-25 2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1# 的帖子

明白,欢迎继续光临!也希望国华先生,认真借鉴一下这个帖子讨论的风范与风度!

您的帖子如果被在下删除,在下一定会通知您的,或将删除的内容通过站内短信发送给您。假如您为了防止出现不测的意外,也可以提前将您发出的帖子,早些保存下来。

感谢支持!
83#
发表于 2010-2-26 08: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毛毛刘 于 2010-2-25 17:37 发表
悠扬兄这样的反邪人才真难得呀!


毛毛刘版主过奖了,后学惭愧!向各位前辈大德学习!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0-2-25 20:50 发表
虽然刚刚回来,但还是认真地看了大家的发帖。感觉大家讨论的不仅认真,且还相当热烈。不过,请允许在下提点一管之见:请大家注意回顾本论坛的主题,有些话题,已经超出了本论坛的讨论范围了。多谢关照!


感谢唐老鸭版主的提醒,后学一定注意!
84#
 楼主| 发表于 2010-3-4 06: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10-2-25 10:24 发表

请问农夫兄:日本众议院十一年前通过打击奥姆真理教法案时,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十七年前对大卫教派据点进行突袭时,有没有用中国的标准衡量一下看是否成熟呢?如果我们认为对邪教只需通过一次处置就万事大吉,那就太天真了。


景远兄这个问题提得好。请问在兄看来,日美的处理如果用中国的标准衡量是否成熟?美日的处理方式和中国的处理方式的关键区别在哪里?

[ 本帖最后由 农夫 于 2010-3-4 06:19 编辑 ]
85#
 楼主| 发表于 2010-3-4 06: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悠扬 于 2010-2-25 14:31 发表
复农夫先生:

见先生深夜回复,令后学感动!特致敬意!


悠扬兄的谬赞真的是让我不好意思了。我在“深夜回复”其实只是因为我所在的城市和北京时间有12小时的时差的缘故。


一、关于现实与理想:
先生想必有自己对现实的不满和对某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形态的理想。后学保持尊重。然,这些理想并不足以指导实际的社会生活和处理实际发生的问题。这就是现实,现实是一切依法而行,不论其是不是恶法。

我想强调一下我们的讨论都是务虚,讨论的是理想的状况。就实务而言,恶法亦法,执行现有法律是应该的。但执行现有法律不等于不得讨论现有法律的弊端,否则法律如何改善?当然我会尊重斑竹和网友所指定的讨论禁区 - 这还是一个务虚与务实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就理想而言,我希望能百无禁忌,但在现实中,我必须体谅别人的立场。

二、关于法律上的见解:
1、思想自由---先生对思想自由格外关注,这后学也非常尊重,但请注意思想和行为的界限在哪里。比如,思想自由是否等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是否等于结社自由等……很显然,思想自由仅仅限于思想,而一旦落实为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检验。先生可否举出一例,是中国法律因某人“思想”犯罪而入狱的?或者法律上有这样的条款也可以。
倒是李洪志有所谓的“思想业”的说法,而对于思想大讲特讲的,也是李洪志:“由于人迷于常人之中,时常在思想中产生一种为了名、利、色、气等而发出的意念,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思想业力”(《转法轮》);“自己思想中激烈地反映肮脏的念头,或骂老师、骂大法、骂人等等,排不掉、压不住,这才是思想业力”(《明智》);“任何怀疑大法的念头都是你的思想业力造成的,你要尽力去排斥它”(《转法轮》)。“现在在正法中,一切生命都在按着其生命对正法的态度决定着生命的留下与清除”,如果“那个生命的头脑中要是装了对大法不好的思想”,那么“法正人间一开始时就要被淘汰”。(《北美巡回讲法》)


思想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内涵,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保障。没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之能称之为做白日梦的自由 - 无法表达的思想有什麽意义?

李洪志的思想业当然很荒唐。但很荒唐不是禁止其传播的理由。因为1)如果一个思想不能传播,我们如何知道其荒唐?2)如果只有正确的(或曰不荒唐的)思想才能传播,请问谁有权利鉴定某个思想,特别是新的未经传播的思想是正确的?成立一个思想鉴定部?3)古今中外,思潮无数,有几个思潮不是荒唐的?

正确的方法,还是实行有言论自由保障的思想自由。这思想的自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传播的自由和批判的自由 - 这样才能让正确的思想有机会在和大量错误思潮的碰撞激荡中胜出。邓小平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姑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问题是,如果一个与主流认识相矛盾的思想(被主流社会认为是荒唐错误的邪教)连传播的机会都没有,它如何能得到实践的检验?如果我们回望一下历史,30年前政府对佛教的限制是否正确?

[ 本帖最后由 农夫 于 2010-3-4 06:59 编辑 ]
86#
 楼主| 发表于 2010-3-4 06:47 | 只看该作者
兄后面的问题,都集中在一点:政府是否应该判断一个宗教的正邪。但这个问题要展开,可能会触及一些禁区,不大好表达。只好慢慢再说。
87#
发表于 2010-3-4 08:3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农夫 于 2010-3-4 06:47 发表
兄后面的问题,都集中在一点:政府是否应该判断一个宗教的正邪。但这个问题要展开,可能会触及一些禁区,不大好表达。只好慢慢再说。


  确实如此,触及禁区的关于“宇宙真相”的关键问题(其实你也知道自己说不清楚),农夫总是能够做到选择性眼盲、视而不见。
  既然是:只有我,这个宇宙的创造者、独一真神才能说清楚这个宇宙!请问:哪一位“创造宇宙”的邪教魁首在“创造邪教”时不是这样说的?!
  另外请问:为什么从基督教又演化出数不清的邪教却能在全世界流传横行?!
88#
 楼主| 发表于 2010-3-4 10: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浊世清流 于 2010-3-4 08:30 发表


  确实如此,触及禁区的关于“宇宙真相”的关键问题(其实你也知道自己说不清楚),农夫总是能够做到选择性眼盲、视而不见。
  既然是:只有我,这个宇宙的创造者、独一真神才能说清楚这个宇宙!请问:哪一位“创造宇宙”的邪教魁首在“创造邪教”时不是这样说的?!
  另外请问:为什么从基督教又演化出数不清的邪教却能在全世界流传横行?!



自称是神、是神子、是神的使者的古今中外还真不少见,但能说清“宇宙真相”却只有一位,就是独一真神耶和华。如果清流兄愿意讨论基督教信仰及其真伪,而这里的斑竹又认为没有问题,农夫自然是求之不得。
89#
发表于 2010-3-4 11: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农夫 于 2010-3-4 10:44 发表



自称是神、是神子、是神的使者的古今中外还真不少见,但能说清“宇宙真相”却只有一位,就是独一真神耶和华。如果清流兄愿意讨论基督教信仰及其真伪,而这里的斑竹又认为没有问题,农夫自然是求之不得。


  确实如此,所有声称自己“创造宇宙”的都大言不惭地自吹自己是能说清“宇宙真相”的独一真神。请农夫务必直接正面回答问题。
  既然是:只有我,这个宇宙的创造者、独一真神才能说清楚这个宇宙!请问:哪一位“创造宇宙”的邪教魁首在“创造邪教”时不是这样说的?!
  另外请问:为什么从基督教又演化出数不清的邪教却能在全世界流传横行?!
90#
发表于 2010-3-4 17: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农夫 2010-2-25 01:28 发表
更具体地讲,中国政府十年前对法轮功的处置,虽然就西方的标准来看是很不成熟的,在当时中国的时空环境下却是必要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现在甚至将来如果还需要那麽作,那就很悲哀了。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10-2-25 10:24  发表
请问农夫兄:日本众议院十一年前通过打击奥姆真理教法案时,美国联邦执法人员十七年前对大卫教派据点进行突袭时,有没有用中国的标准衡量一下看是否成熟呢?如果我们认为对邪教只需通过一次处置就万事大吉,那就太天真了。
原帖由 农夫 于 2010-3-4 06:17 发表
景远兄这个问题提得好。请问在兄看来,日美的处理如果用中国的标准衡量是否成熟?美日的处理方式和中国的处理方式的关键区别在哪里?

尽管各国对邪教这一整个人类社会的毒瘤的定义不同,但各国都对邪教采取积极防范、坚决打击的态度和措施。就一国而言,在具体实施处理过程中,无须考虑是否符合别国国情和标准,也无需用别国标准衡量是否成熟。因此恕我不能回答您提出的假设。若一定要给出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一定是符合各国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那就是消除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政府对法轮功问题的处理是从十一年前开始的,现在仍在进行中,并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在这个问题中,不同性质的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在一起,所以中国政府采取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团结、教育绝大多数人,打击处理极少数人的政策。这也许就是您所提的与美日处理方式上的关键区别吧。
91#
匿名  发表于 2010-3-4 23:47
原帖由 农夫 于 2010-3-4 06:37 发表
思想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内涵,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保障。没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之能称之为做白日梦的自由 - 无法表达的思想有什麽意义?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自由一说。而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还是有诸多差异的,而且,后者在任何国度也都是有一定的不同的限制的,主要体现在法律上。不好意思,扯远了,也跑出了论坛的宗题。
92#
 楼主| 发表于 2010-3-5 02: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浊世清流 于 2010-3-4 11:03 发表


  确实如此,所有声称自己“创造宇宙”的都大言不惭地自吹自己是能说清“宇宙真相”的独一真神。请农夫务必直接正面回答问题。
  既然是:只有我,这个宇宙的创造者、独一真神才能说清楚这个宇宙!请问:哪一位“创造宇宙”的邪教魁首在“创造邪教”时不是这样说的?!
  另外请问:为什么从基督教又演化出数不清的邪教却能在全世界流传横行?!


每个假茅台酒厂都会大吹自己的“茅台酒”如何正宗,这并不表示正宗的茅台酒厂不能说他们的酒是正宗的茅台。一加一等于一是错的、一加一等于三是错的、一加一等于四等于五......都是错的,不等于一加一等于二也是错的。


假茅台酒厂的推销员打马虎眼,说天下的茅台都一样,只要贴上茅台酒商标就是茅台。并且很多假茅台酒厂的推销员和买了假茅台送人的糊涂虫都这麽说,不等于真茅台酒厂的推销员不能说本厂的茅台才是唯一正宗的并提醒消费者谨慎防伪小心上当。

班上多数学生都说一加一可以等于一等于三等于四等于五等于......也许有人还有人说此题无解, 并不等于真正搞懂了这个问题的人不能说一加一等二是唯一正确的答案

在一个信息可以自由交流的社会,假茅台很快会现形,一加一等于二很快会形成共识,因为大家可以自由比较以鉴真伪。而在一个黑社会把持的社会,假茅台酒的推销员可能会贿赂大哥,反而把真茅台赶出市场。而大哥的儿子也可能借着老爸的威势伙同一帮混混儿把和他意见不同主张一加一等于二的同学打得找不到北,以此强迫同学接受他的数学都是垃圾的伟大主张。

[ 本帖最后由 农夫 于 2010-3-5 05:49 编辑 ]
93#
发表于 2010-3-5 07:28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直接说说自己的判断标准吧,即为什么你认为只有你的上帝是唯一真神而其它的不是?比如穆斯林说安拉是唯一真主,其它的不是,你如何证明其荒谬?又如,李洪志说他是宇宙主佛,耶稣只是很低层的觉者,你如何证明其是诳世之言?

[ 本帖最后由 巴柔 于 2010-3-5 07:30 编辑 ]
94#
发表于 2010-3-5 08:34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农夫所言与那些满脑子邪见的“法轮功”等各种邪教信徒所言竟然完全一致而没有差别,这些比喻、类比等说法“法轮功”信徒也都在说。
  可惜啊,所有自诩“创造宇宙”的那些邪教魁首在创造邪教时,都声称自己是能说清宇宙真相的唯一真神,可是没有一个说清了宇宙真相,也没有一个能说清宇宙真相,至始至终也没见一位出来说,包括农夫所痴迷的那位教主也一样没有说清(根本就没说!)宇宙真相,只是农夫与“法轮功”邪教信徒一样,一厢情愿地以为那位教主假设(只是假设)想说清的话就肯定能说清,其他邪教信徒也都是这么想的!
  农夫所相信的那位无数独一真神之一的教主,根本就没有说宇宙真相是什么,农夫竟然胡言乱语地说他确实说了(比如1+1=2),这种毫无根据的自赞毁他是多么可耻的行为啊!
95#
发表于 2010-3-5 08:54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有趣的是:万能的上帝为什么要造天地万物?万能的上帝还用休息?凭什么把罪加到人的头上,难道原罪不是上帝造的吗?如果不是,上帝如何解决人类的罪恶?如果是,上帝为什么这么干?!无数次的人类灾难浩劫中,上帝为什么夺去信他者的生命?万能的上帝为什么不让其它宗教消失,而让他的信徒跟他们口诛笔伐甚至大打出手?打仗的双方都在祈祷上帝让他上天堂,他们上了天堂就不打仗了吗?上帝连他的天使都管不了,凭什么让到天堂的人不生更多的罪?信上帝的人到天堂,见到他的敌人也到了天堂,两人就快乐地生活着了吗?
96#
发表于 2010-3-5 14:14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农夫相信的“真神”创世岂不是那位真神无聊极了+满脑子妄想+闲着没事找事?!
  农夫竟然相信无所不知的“真神”糊里糊涂地造了个会背叛他的撒旦当天使长,不知道农夫和他的教主谁更愚蠢。
  农夫竟然把他自己迷信的东西当做前提与他人讨论,愚蠢地认为声称“创造宇宙”的人中必定有一位是真的,岂不知假设宇宙确实是被某真神创造的,也不能说明声称“创造宇宙”的人中必定有一位是真的,完全可能都是大骗子!更何况连宇宙是被创造的这一说法都是千百年来无数骗子不断用来骗人的谎言罢了,话不说大了没人信啊!
97#
发表于 2010-3-5 15:58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98#
发表于 2010-3-5 1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7# 的帖子

本栏目是转正法轮,主要是对法轮功和李先生的邪说进行分析、质疑与批判,请不要涉及其他宗教问题,尤其不要对人家信奉的上帝、真主、耶稣等发表不恭的言论,这也超出了本栏目的主题了。谢谢!
99#
发表于 2010-3-5 22:13 | 只看该作者
鸭版主所言极是!假设不是那位农夫邪见者先到本坛别有用心地极力贬低他根本不懂的中华传统文化和儒、释、道诸家,并还自以为是地宣扬那些早就被证明是无比荒谬的唯心主义垃圾,谁还会对他那些神创论感兴趣?!理都懒得理他的。他明知道自己对宇宙真理毫无所知却装出无所不知的样子想传播宇宙真理,实在好笑,希望他能收敛自重些。
100#
匿名  发表于 2010-3-10 14:20
这里斑竹删贴的速度,和当年的清心到也不相上下。

农夫原本来的唐突, 请斑竹帮我将本帖和另一个贴子一并删除,在下保证从此不再打搅各位在这里的自娱自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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