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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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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六 尔时,一比丘在毘舍离大林中,以饮食诱惑猕猴,与彼行不净法。时,其比丘于晨着下衣,持上衣与鉢,为乞食而入毘舍离。此时,众多比丘巡行房舍,至其比丘之精舍。彼猕猴遥见诸比丘来,见已,走近诸比丘,于诸比丘前振臀举尾,示现臀部而作淫相。时,诸比丘思:「其比丘必与猕猴行不净法。」而隐匿于一边。时,其比丘于毘舍离行乞食,得食持归。时,猕猴至比丘处,其比丘将所乞得之食自食一份,一份与彼猕猴。猕猴食已,向其示现臀部,比丘与猕猴共行不净法。

时,诸比丘语彼比丘曰:「友!世尊岂非已制立学处耶?汝何故与猕猴行不净法?」「友!世尊实已制立学处,乃对女人言,非指畜生。」「友!实然!友!此非相应法、非随顺行、非威仪、非沙门行、非清净行、非所当为。何故汝于如是善说之法、律中出家,而不能终生实行圆满清净之梵行耶?友!世尊以种种方便,为离欲而说法,非为具欲;为离缚而说法,非为具缚;为无着而说法,非为有着。然而,汝实将世尊所说离欲法,以为具欲;所说离缚法,以为具缚;所说无着法,以为有着。友!世尊以种种方便,岂非为离欲而说法;为破骄慢、为调伏渴爱、为除去执着、为断绝轮回、为灭尽爱、为离欲、为证灭、为涅槃而说法耶?友!世尊以种种方便,岂非说诸欲之断灭、说诸欲想之遍知、说诸欲渴之调伏、说诸欲寻之灭除、说诸欲热之止静耶?友!此非令未信者生信,已信者增长也。友!此无宁是使未信者不生信,已信者部分转向他去也。」

如是,诸比丘以种种方便,呵责其比丘已,以此事白世尊。世尊以是因缘集比丘众而问彼比丘曰:「比丘!汝实与猕猴行不净法乎?」「实然!世尊!」世尊呵责:

「愚人!此非相应法、非随顺行、非威仪、非沙门行、非清净行、非所当为。汝愚人!何故于如是善说法、律中出家,而不能终生实行圆满无缺、清净无垢之梵行耶?我以种种方便,于此为离欲而说法,非为具欲;为离缚而说法,非为具缚;为无着而说法,非为有着。愚人,汝实将我所说离欲法,以为具欲;所说离缚法,以为具缚;所说无着法,以为有着。愚人!我以种种方便岂非为离欲而说法;为破骄慢、为调伏渴爱、为除去执着、为断绝轮回、为灭尽爱、为离欲、为证灭、为涅槃而说法耶?岂非说诸欲之断灭、说诸欲想之遍知、说诸欲渴之调伏、说诸欲寻之灭除、说诸欲热之止静耶?愚人!宁入男根于恐怖毒牙口中,亦勿入于畜生根⑿中。愚人!宁入男根于毒蛇口中,亦勿入于畜生根中。愚人!宁入男根于燃盛之火坑中,亦勿入于畜生根中。何以故?愚人!由彼因缘,实可能受死或等于死之苦,而身坏命终后,不生于恶处、恶道、苦趣、地狱。然而,愚人!由此因缘,身坏命终后,当生恶处、恶道、苦趣、地狱。汝愚人!汝实于此行不正法、在俗法、恶法、秽法、末水法、隐处法、唯有二人成就法。愚人!此非令未信者生信,已信者增长也。愚人!此实是使未信者不生信,已信者部分转向他去也。」

「诸比丘!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

任何比丘,若行不净法者,即使与畜生行,亦是波罗夷不共住。」

如是,世尊为诸比丘制立学处。

--猕猴品终--

注:⑿此处将律藏所注“猕猴”改为“畜生”,具体请参考《同步学习》。

[ 本帖最后由 悠扬 于 2010-4-6 1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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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0:58 | 只看该作者

同步学习

六 尔时,一比库在毘舍离大林中,以饮食诱惑猕猴,与彼行不净法。时,其比库于晨着下衣,持上衣与鉢,为乞食而入毘舍离。此时,众多比库巡行房舍,至其比库之精舍。彼猕猴遥见诸比库来,见已,走近诸比库,于诸比库前振臀举尾,示现臀部而作淫相。时,诸比库思:「其比库必与猕猴行不净法。」而隐匿于一边。时,其比库于毘舍离行乞食,得食持归。时,猕猴至比库处,其比库将所乞得之食自食一份,一份与彼猕猴。猕猴食已,向其示现臀部,比库与猕猴共行不净法。

时,诸比库语彼比库曰:「友!世尊岂非已制立学处耶?汝何故与猕猴行不净法?」「友!世尊实已制立学处,乃对女人言,非指畜生。」「友!实然!友!此非相应法、非随顺行、非威仪、非沙门行、非清净行、非所当为。何故汝于如是善说之法、律中出家,而不能终生实行圆满清净之梵行耶?友!世尊以种种方便,为离欲而说法,非为具欲……乃至……岂非为说欲热之止静耶?友!此非令未信者生信……转向他去也。」

如是,诸比库以种种方便,呵责其比库已,以此事白世尊。世尊以是因缘集比库众而问彼比库曰:「比库!汝实与猕猴行不净法乎?」「实然!世尊!」世尊呵责:

「……行二人成就法。愚人!此非令未信者生信……乃至……」⑿「诸比库!汝等当如是诵此学处——任何比库,若行不净法者,即使与畜生行,亦是巴拉基嘎(他胜)不共住。」

如是,世尊为诸比库制立学处。

--猕猴品终--

⑿ 同五(一一),但以「猕猴」代[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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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0:59 | 只看该作者

四分律对照内容

尔时有一乞食比丘依林中住。有一雌猕猴先在彼林中。时乞食比丘到村乞食还在林中食。食已余食与此猕猴。如是渐渐调顺。逐比丘后行乃至手捉不去。此比丘即捉猕猴共行不净。时有众多比丘案行住处。次至彼林中。时彼猕猴在比丘前。回身背之现其淫相。时诸比丘作是念。此猕猴在我等前回身现其淫相。将无与余比丘作不净行耶。咸共相告在屏处伺之。彼比丘乞食还在林中食已以余食与彼猕猴。猕猴食已便共行不净行。诸比丘见已即来语言。如来不制言比丘不得行不净行耶。彼比丘报言。如来所制男犯妇女。不制畜生。诸比丘闻此语已往至佛所。头面作礼以此因缘具白世尊。世尊尔时以此因缘即集比丘僧。无数方便呵责彼乞食比丘言。云何比丘。与猕猴共行不净行耶。初入波罗夷。欲说戒者当如是说。若比丘共比丘同戒。若不还戒戒羸不自悔。犯不净行乃至共畜生。是比丘波罗夷不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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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0:59 | 只看该作者

五分律对照内容

佛在舍卫城。有阿练若比丘。在空闲处住。有猕猴群住彼左右。时一比丘念雌猕猴。以食诱之遂共行欲。后众多比丘。案行卧具到其住处。时彼比丘入城乞食。雌猕猴来现淫欲相。诸比丘共作是语。观此猕猴必当有故。共伺察之其状必现。先住比丘须臾来还。猕猴即往现受欲相。时彼比丘便共行欲。诸比丘见语言。汝不闻佛结戒比丘行淫得波罗夷耶。答言。佛制人女不制畜生。诸比丘言。人女畜生有何等异。汝所作不善。非清净行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此不能令未信者信。令信者退。汝不闻世尊种种呵欲欲相欲觉欲热。具说如上。呵已将至佛所以事白佛。佛以是事集比丘僧。问言。汝实尔不。答言。实尔世尊。佛言。汝愚痴人所作非法。种种呵责亦如上说。呵已告诸比丘。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得波罗夷不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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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1:00 | 只看该作者

十诵律对照内容

佛在舍卫国。尔时憍萨罗国有一比丘独住林中。有雌猕猴常数来往此比丘所。比丘即与饮食诱之。猕猴心软便共行淫。是比丘多有知识。来相问讯在一面坐。时猕猴来欲行淫。一一看诸比丘面。次到所爱比丘前住谛视其面。时此比丘心耻不视猕猴。猕猴寻嗔攫其耳鼻伤破便去。时诸比丘急问其故。便自广说如上因缘。诸比丘以种种因缘呵责。汝所作事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无欲乐心作不净行。出家之人所不应作。汝不知佛以种种因缘呵欲欲想欲欲欲觉欲热。以种种因缘称赞断欲舍欲想灭欲热。佛常说法教人离欲。汝尚不应生心。何况乃作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时诸比丘种种因缘呵责已。往诣佛所向佛广说。尔时世尊以是因缘集比丘僧。知而故问是比丘。汝实作是事不。答言实作世尊。佛以种种因缘呵责。汝所作事非沙门法。不随顺道无欲乐心作不净行。出家之人所不应作。汝愚痴人。不知我以种种因缘呵欲欲想欲欲欲觉欲热。种种因缘称赞断欲舍欲想灭欲热。我常说法教人离欲。汝尚不应生心。何况乃作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如是种种因缘呵已语诸比丘。我先已结此戒。今复随结。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同入比丘学法。不舍戒戒羸不出行淫法。乃至共畜生者。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应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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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1: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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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7 17:28 | 只看该作者

随堂学习巴利语(巴利语汇解)之八

齿木 (dantakaññha, dantapoõa):又作牙枝。古印度人用来刷牙洁齿的细木条。其长约一拃手不等,一头削尖可剔牙,一头留有纤维可刷牙。
☞汉传佛教将之讹作“杨枝”。然一切木料皆可作齿木,并非独用杨柳枝。

:巴利语patta的古音译。为僧众行乞资身之器,比库随身八物之一。其状扁圆形,用以盛食物。在材质上,世尊允许比库使用铁钵(ayopatta)和陶钵(mattikàpatta)两种。

时限药 (yàvakàlika):限于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时限药分为噉食和嚼食两类。

噉食 (bhojaniya):也作正食,软食,蒲膳尼食。律藏中说:“五种食物名为噉食:饭、面食、炒粮、鱼和肉。” (Pc.239)
a.饭(odano) ——由稻谷、麦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饭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麦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粮(sattu) ——由七谷经烘炒而成;也包括将稻谷炒后所捣成的粉。
d.鱼(maccho) ——包括鱼鳖虾蟹、贝类等一切水生动物。
e.肉(maüsaü) ——禽、兽类的肉、骨、血、皮、蛋等。

嚼食 (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珂但尼食。khàdana, 即咀嚼之义。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块茎类等。
律藏中说:“除了五种噉食、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他食物名为嚼食。”(Pc.239)
除了五类噉食以外,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麦片、美禄(Milo)、好力克(Horlic)、阿华田(Ovaltin)、豆浆、番薯汤、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许在非时服用。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

三种清净鱼、肉 (tikoñiparisuddha macchamaüsa):没有看见、没有听说以及不怀疑为了自己而宰杀的鱼虾、动物之肉。这是佛陀允许比库食用的三种肉类。
《律藏•大品》中说:“诸比库,不得明知而食用指定杀的肉。若食用者,犯恶作。诸比库,我允许三种清净的鱼和肉:不见,不闻,不疑。”(Mv.294)
不见(adiññhiü) ——施主所拿来供养的肉,是比库并没有看见这是专为比库们宰杀的动物、鱼虾。
不闻(asutaü) ——所拿来供养的肉,是比库并没有听说这是专为比库们宰杀的动物、鱼虾。
不疑(aparisaïkitaü) ——知道这是排除了见疑、闻疑,以及两者俱非疑的鱼、肉。
若比库见到人们手里拿着网笼等离开村子走进山林,第二天进入该村托钵时得到有鱼、肉的食物,他由于见到而怀疑“这是否是为了比库们而杀的?”这称为“见疑”而不能接受。若无疑者则可接受。但若问明这并非为了比库们而杀的之后则可食用。
对于“闻疑”则是并没有看见却因听说而起疑。对于“两者俱非疑”则是既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说,但却怀疑是为了比库们而杀的。
对于这三种清净鱼、肉,在律注的“破僧学处”中有详细解释。(Pr.A.410)

时分药 (yàmakàlika) :只限制比库于一天之内食用的水果汁以及未煮过的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苹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药篇》中说:
“诸比库,我允许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叶汁,除了菜汁 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据律藏的注释,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种类的谷物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其汁不可用来作时分药。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时分药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马内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经过滤而成。滤过了的汁可以加进冷开水、糖或盐饮用。
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不过,放在太阳下面加温是允许的。

七日药 (sattàhakàlika):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有五种七日药,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终生药 (yàvajivika):又作尽寿药。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此类药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当食物吃用。

作净:巴利语kappiyaü karoti的直译, 意即“使…成为许可的”。
如果比库接到含有种子的水果或瓜豆蔬菜等的供养时,应先作净后才可食用。有五种作净的方法:1.用火损坏,2.用刀损坏,3.用指甲损坏,4.无种子,5.种子已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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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8 08:3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参考---离不与取学处

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 àdàna(拿取)组成。凡是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他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种方式——由五种五法所构成:一、种种财物的五法;二、一种财物的五法;三、亲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盗取的五法。
一、种种财物的五法:所谓的“种种财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没有生命的财物。
1. 占取——即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 抢取——例如抢取挑在肩上、顶在头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 夺取——他人将财物放在附近,他对主人说:“把这财物给我”等而夺取。
4. 破坏威仪——即有人正在搬运财物,他连人和财物一起带走。当搬运者第二脚离开原地时,此人即犯偷盗。偷其他动物也是一样。
5. 离开原处——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财物拿走,或移动离开原处。
二、一种财物的五法:对有主人的奴婢、仆人、动物,以占取、抢取、夺取、破坏威仪、离开原处的方法,为一种财物的五法。
三、亲手的五法:
1. 亲手取——亲自偷取他人的财物。
2. 教唆取——命令他人说:“你去偷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在偷取时,自己也犯罪。
3. 投掷——自己站在关税处内,将应税物往关税处之外投。亦即偷税漏税。
4. 获得利益——命令他人:“如果你看到有财物就偷取”等。
5. 放弃责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夺取他人的财物时,当所有主认为:“这已不是我的了。”而放弃其所有权,即犯。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译成努力、加行、方法。
1. 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财物”时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时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 俱方便——由离开原处为俱方便。例如为了占取田地而转动、移动柱子等。
3. 共谋取——即和其他人商量、讨论后,共同策划而偷取。在共同策划之后,任何一个同谋依他们所约定的而偷取,则所有的同谋皆犯。
4. 作约定——即在命令他人偷盗时,约定了偷取的时间,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约定的时间偷取,命令者才犯。
5. 现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时,以闭眼、手势等作信号。
五、偷盗取五法:
1. 偷盗取——即是以小偷的方式而破坏门窗等,趁主人不在时偷取。或者以吃斤两、偷尺寸、伪币、伪钞等诈欺而取。
2. 强迫取——以暴力夺取他人的财物,亦即抢劫、掠夺;或者运用权力鱼肉(压榨)人民。
3. 遍计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预谋所要偷取的财物,如衣服、钱财等,但假如看到其他财物则不偷取。
4. 隐藏取——先隐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过后再回来拿取。例如:在看到了别人丢失的戒指时,先用脚踏入土中,或用尘土、树叶等覆盖,等主人遍找不着后再回来拿取。
5. 取筹——即调换筹码、签、券等。例如在用筹码等分配物品时,他为了获得更好的物品而调换筹码。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 的物品。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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