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鉴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913|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法轮功人员冯奎文暴力袭警被判刑

[本贴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7 2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kaiwind.com/kfzlk/xjdg/fxjdt/201201/t139840.htm

   2012-01-17   来源:凯风网   作者:


  【东亚讯,2012年1月14日】2011年11月21日,四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冯奎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6月5日,冯奎文伙同他人到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大集散发“法轮功”光盘。当民警对其抓捕时,冯奎文持刀将两名公安人员和一名群众刺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奎文在明知国家取缔“法轮功”,将其定为邪教组织情况下,结伙公开散发大量邪教宣传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条,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暴力拒捕,造成多人轻伤,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无悔改意识,遂作出以上判决。

  冯奎文暴力袭警案给“法轮功”组织自我标榜的“真善忍”一次响亮的耳光,再一次警醒世人,“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法轮功”害人、害己、害社会!



  原文网址:http://dnews.dyxw.com/html/2012-01/14/content_41650.htm?div=-1


【责任编辑:晓涵】
2#
发表于 2012-1-30 14:39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确实很暴力,很多人被洗脑,但是此案中冯暴力抗拒抓捕,不是造成多人轻伤的吗?怎么会被判故意杀人罪呢,而且还是无期徒刑,能否提供具体的案情细节,否则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误解。
3#
发表于 2012-1-30 1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冯奎文暴力袭警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其量刑。
  冯奎文“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无悔改意识”,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不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19: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12-1-30 17:43 发表
  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冯奎文暴力袭警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其量刑。
  冯奎文“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无悔改意识”,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不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谢谢版主的解释。
5#
发表于 2012-2-16 1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版主言之有据,剖析入微,可谓字字珠玑,佩服佩服
6#
发表于 2012-2-18 1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5#的帖子

  二位不必客气!我认为法院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冯奎文的量刑是适当的。若判处死刑,则过重,因未致人死亡;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过轻,因他无悔改意识,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7#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的帖子

冯奎文在狱中如果能认真改造,切实有悔改之意,没准还能获得减刑,有望走出监狱回归社会?
8#
发表于 2012-2-20 12: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花非花 于 2012-2-19 16:23 发表
冯奎文在狱中如果能认真改造,切实有悔改之意,没准还能获得减刑,有望走出监狱回归社会?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当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冯奎文来说,若能获得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十年。
9#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19: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12-2-20 12:55 发表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当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冯奎文来说,若能获得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少于十年。


希望冯奎文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清法轮功的危害,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与家人团聚。
10#
发表于 2012-3-1 14: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的帖子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现在死刑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
11#
发表于 2012-3-1 14: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的帖子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期改有期徒刑最大不能少于十三年+已服刑两年=15年。当然这1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12#
发表于 2012-3-2 09:23 | 只看该作者
对这种顽固痴迷暴力抗法的行尸走肉必须要从严处理,要不他们还不反了天了
13#
发表于 2012-3-2 1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10#、11# 的帖子

原帖由 我来也 于 2012-3-1 14:45 发表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期改有期徒刑最大不能少于十三年+已服刑两年=15年。当然这1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谢谢回复告知!您引用的好像是1997年10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六条。另,冯奎文被判处无期徒刑,好像没有“缓期执行的那2年”。
  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的、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新的刑法修正案将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最低执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将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整体提高了二年。
14#
发表于 2012-3-18 21:3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也是一个可怜的人,也是个受害者。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天鉴网 ( 吉ICP备06001587号 )

GMT+8, 2021-8-8 21:00 , Processed in 0.108318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