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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书法家设连环骗局 对老教授施以精神控制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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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4 2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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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书法家设连环骗局 对老教授施以精神控制骗取钱财


2018-04-24 13:30:23 新浪看点 作者: 法制晚报 我有话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 通讯员 霍丽娜 杜孝武) 虚构多重身份,假书法家借助迷信“道法”等手段对被害人施以精神控制,骗取被害人财物。近日,海淀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依法批捕。

网上虚构多个身份互相配合 骗取被害人信任

2014年9月,嫌疑人沈某某在大钟寺古玩市场摆摊期间,利用自制的假名片和假报纸,向被害人张某某(65岁,某大学退休教授)谎称自己名为沈散思,字知玄,为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中央美院客座教授。

在初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嫌疑人沈某某数次前往张某某家中,借机探听其家庭情况。在了解到张某某与老伴共同生活、子女不在身边的情况后,沈某某在网上捏造了张某某的“三爷”这一身份,通过手机短信与张某某频繁联系。因“三爷”所述与张某某家世情况吻合,张某某遂信以为真。

“三爷”自称会道法,会隐身、分身等特异功能,吹嘘自己不用动手1分钟内要人命、30个时辰呼唤半个密云水库的水、5人合抱的大树可一根手指连根拔起及3米开外中指推倒9棵树等等。

2015年12月12日,“三爷”发短信让被害人张某某交给其10万元现金,称用这10万元现金做法,可以找到张某某祖传的金额为7位数的银行卡。2015年12月30日,“三爷”又发短信给张某某,让其拜“沈散思”为师,称拜师对被害人书法、道法均大有裨益,并让被害人拿出3.6万元现金作为拜师费。

2016年1月,沈某某又冒充书协名誉主席“沈鹏”给被害人张某某发短信,自称也是沈散思的徒弟,是张某某的师兄,可以和沈散思一起帮助被害人开办书法展,后沈某某以此为名,先后收取张某某装裱费及感谢费3万余元。

2016年10月,沈某某又编造出一个“太爷”的身份,称“太爷”是“三爷”的师傅,更加神通广大,以进一步加深骗局。

三年间骗取多种费用 后期对被害人精神控制

自2015年至2018年三年间,嫌疑人沈某某利用多个手机号码,以上述“三爷”、“太爷”、“书协主席沈鹏”及“沈散思”的身份,相互配合制造各种骗局,除收取所谓“拜师费”、“感谢费”、“装裱费”等费用外,还以做“道法”为名对被害人提出各种名目繁多近乎苛刻的要求。如让被害人准备白洋淀野生鲫鱼100余条、散养柴鸡20余只以及咸鸭蛋、开心果等物;要求被害人亲手包1000余个的素馅饺子;数次要求被害人给其手机充值;让被害人找关系帮助一名非京籍学生进入北大附中等。后期嫌疑人几乎对被害人达到精神控制的地步,如要求被害人按照其所规定的时间起床,甚至精确至几分几秒。被害人若有稍不称其意的地方,即威胁要发功惩罚被害人及其老伴。被害人听后心生恐惧,更加诚惶诚恐,常常不分昼夜完成嫌疑人交代的任务,导致血糖升高,右眼视力严重受损。

检察官说法 子女应对老年人有更多关心防止被骗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虚构多个身份,精心编织骗局,并借助迷信“道法”等手段对被害人施以精神控制,一步步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本案被害人之所以被骗长达三年之久,饱受嫌疑人折磨,一方面是因为老年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骗局的识别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子女远在国外,平时与老人沟通交流较少,使老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此也是导致不能及时揭穿骗局的原因之一。此次案发也是因为被害人的儿子回国后发现父母被骗立即报警,才使得犯罪嫌疑人最终伏法受裁。在此,检察官提醒市民,对家里的老人多一些关爱,多一些陪伴,及时弥补他们的情感缺失和心理需求,关注他们的社会交往情况,主动防范针对老年人的各种骗局,不给诈骗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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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3:01 | 只看该作者
沈守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8刑初1559号 2018-12-26

沈守会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京01刑终155号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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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3:02 |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刑初15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守会,别名知玄、大玄,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新,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守会及其辩护人王卫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9日间,被告人沈守会在本市海淀区××××××室等地,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等身份,并虚构三爷、太爷等人物,以做道法、拜师、办书法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男,65岁)钱款共计人民币188341.66元,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被告人沈守会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9016元。被告人沈守会于2018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守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沈守会定罪量刑。
被告人沈守会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涉案钱款中有九万余元系借款,其已归还部分钱款,并为被害人支付了两次装裱费用,公诉机关认定其诈骗被害人的钱款数额不当,其没有诈骗那么多钱。辩护人王卫新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没有有效证据支持,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沈守会认罪态度较好,提请法庭对其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守会于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9日间,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等身份,并虚构“三爷”、“太爷”等会特异功能、法术的虚假人物,在本市海淀区×××室等地,以做道法、拜师、办书法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男,65岁)现金共计人民币173643元及鲫鱼、柴鸡等食物,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被告人沈守会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9016元。2018年3月17日,沈守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剩余钱款未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沈守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沈守会定罪量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材料:
1、被告人沈守会的供述,证实其供认2014年6月左右,其与张某在大钟寺古玩市场相识。其向张某虚构了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等身份,编造有特异功能、会法术的“三爷”虚假人物,以收张某为徒、为张某变法术为由,在其位于海淀区清河橡树湾的家中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99016元。没过多久,其因为害怕,就又将这笔钱退回给了张某。后其又以书法家“沈鹏”、会特异功能的“太爷”、“三爷”多个角色相互配合,先后以拜师费、装裱字画、帮忙举办书画展、收红包等名义,骗取张某5万余元,并以作法名义让张某给其买鲫鱼、柴鸡、饺子及给其手机充值。其中,拜师费3.6万元,裱画费15865元,办书画展费用19862元,打车费400元,尾号“6216”的手机充值1300元,尾号“2017”的手机充值1200元。实际上其根本没有能力给对方办画展,也没有特异功能。其答应给张某到荣宝斋装裱画,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去荣宝斋,只是找了一个小摊花五六千元给裱的。其所骗得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了。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沈守会相识及交往过程与被告人沈守会的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沈守会2015年12月底问其要了3.6万元的拜师费。2016年6月6日,向其要了15865万元红包作为装裱费。以给其举报书画展名义,问其要了19862元的红包作为辛苦费。但书画展一直也没有办成。2016年10月,沈守会以做法事名义让其与妻子王某买鲫鱼、柴鸡等物品到他位于清河橡树湾的家中。这些物品前后花了1.4万元。对方还让其帮忙给手机充值,其给对方尾号为“2017”的手机充值了1200元,给对方尾号“6216”的手机充了1300元。沈守会骗了其与妻子共计人民币74227元现金,加上购买的物品共计89128.3元。沈守会要钱都有讲究,从来不要整数。沈守会给其的画装裱质量很差,肯定不是在荣宝斋装裱的。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害人张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4、涉案物品照片、短信聊天记录、话费充值记录、扣押手续及物品损失清单等,证明被告人沈守会以虚假身份,编造各种虚假事由向被害人索要相关钱款的事实,与被告人沈守会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5、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明2018年3月14日,被害人张某的妻子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北京科技大学×××号将被告人沈守会抓获。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沈守会对控方证据材料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辩护人对控方部分证据材料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陈述的部分被骗财物没有客观证据印证,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证实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守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对于被告人沈守会当庭提出部分钱款系借款且部分已偿还的辩解,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且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沈守会提出其为被害人支付的装裱费用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法庭认为,该辩解缺乏客观凭证支持,且所主张的费用支出属于其在实施诈骗活动中的犯罪成本支出,不应从其诈骗数额中扣减。对于辩护人提出部分指控数额缺乏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被告人沈守会以拜师费、打车费、荣宝斋装裱费、举办书画展费用、电话充值费名义向被害人骗取钱款的事实,被告人沈守会的供述与被害人张某夫妻的陈述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相关短信聊天记录、充值话费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足以证实。但对于沈守会以作法事名义骗取被害人鱼、鸡等食物,因缺乏相应支出凭证印证,具体价值及数额难以查实,不宜仅凭被害人陈述予以认定。故对于该部分指控数额,本院暂不予认定。被告人沈守会诈骗老年人,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守会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七万四千六百二十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覃 波
人民陪审员 姜 毅
人民陪审员 冯德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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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6-19 13:02 | 只看该作者
沈守会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5-05 浏览:39次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刑终15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守会(化名“沈散思”、绰号“知玄”、“大玄”等),男,56岁(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新,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15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守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核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守会于2014年3月至2018年2月9日间,冒充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大展评委、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等身份,并虚构“三爷”、“太爷”等会特异功能、法术的虚假人物,在本市海淀区橡树湾小区二期6号楼1单元702室等地,以做道法、拜师、办书法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男,65岁)现金共计人民币173643元及鲫鱼、柴鸡等食物,后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消费。被告人沈守会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人民币99016元。2018年3月17日,沈守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剩余钱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沈守会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涉案物品照片、短信聊天记录、话费充值记录、扣押手续及物品损失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守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指控数额有误,予以更正。对于沈守会以作法事名义骗取被害人鱼、鸡等食物,因缺乏相应支出凭证印证,具体价值及数额难以查实,不宜仅凭被害人陈述予以认定。故对于该部分指控数额,暂不予认定。被告人沈守会诈骗老年人,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沈守会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七万四千六百二十七元。
上诉人沈守会的上诉理由为:其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异议,但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一审判决未予认定。
上诉人沈守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期间,被告人沈守会的妻子已经向法院退赔被害人钱款,一审对其情节未予考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阅卷后认为,沈守会的家属在一审判决前将涉案款项汇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在沈守会已经退赔的情况下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属于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沈守会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9月20日沈守会的妻子代其向一审法院缴纳赃款人民币89400元的缴款凭证,拟证实沈守会在一审期间已经全部退缴了赃款。
经二审审理查明基本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另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沈守会的妻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89400元。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沈守会的辩护人提交的缴款凭证予以证明,经本院与一审法院核实属实,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守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认定沈守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惟未认定沈守会家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的事实,导致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对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审查意见,上诉人沈守会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沈守会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基本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其诈骗对象系老年人,本院对其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55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守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守会向一审法院退缴钱款中,人民币七万四千六百二十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万元折抵罚金予以执行,剩余钱款退还沈守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伟
审判员  孙燕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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