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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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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的幕后黑手:于光生九宫八卦功璇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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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1-4-18 20: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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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1-4-18 23: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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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就别在这一会儿扬弃,一会儿继承,自相矛盾了。无论你自以为高人或常人,无论你自以为水平高或低,请记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想被“区别对待”?呵呵,没门!
128#
发表于 2011-4-19 0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6# 的帖子

“高人思维超前,也就不愿遵守现在和过去的法律”
能举例子说明吗?
129#
发表于 2011-4-19 07:34 | 只看该作者

帖子初期的一些观点。

今天早晨看了一部分帖子初期的留言,我有一些观点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
1、法轮功初期和后期的经文是一致的。
2、法轮功的功法和经文也是一致的。
130#
发表于 2011-4-19 18: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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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匿名  发表于 2011-4-19 20:35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18 20:13 发表
常人通过修炼可以发展成为高人。成了高人就否定了常人。
    否定之否定,否定是扬弃,是既继承又打破,是辩证的。道法、佛法、科学都是辩证法。
    如果由高人构成一个世界,由常人构成一个世界,这两个世界又都有法律,那么这两世界的法律会是不一样的。
    如果让小学生制定一套法律,由大学生制定一套法律,那么这两套法律会是不一样的。要让大学生去遵守小学生所制定的法律,那是不合适的。
    法律也在发展,现在的法律与数十年前的法律不同,将来的法律与现在的法律也不同,高人思维超前,也就不愿遵守现在和过去的法律。
    水平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你说的这些似乎深奥的道理把俺们老百姓搞糊涂了,没啥用。你还是说说李洪志究竟能不能把罗锅拍了吧,他究竟是宇宙主佛还是自吹自擂的大骗子啊?他的什么“青春长驻”啊,隐身啊,“拍直罗锅”啊,这么多年证明全是胡说八道,全是瞎编蒙人,“青春长驻”尤其典型,别说别人没能青春长驻,连他自己都衰老了,你就给解释解释这些摆在眼前的事实说明了什么吧,李洪志到底是个什么货色吧。
132#
发表于 2011-4-21 0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1# 的帖子

支持楼上的朋友,言之有理!很多事情,不要找那么多似是而非的高谈阔论来掩盖真实发生的事实。
小来子就好像悲智老师说的-“胆大”、“无知”。相信他的那些人,“荒谬”、“贪婪”、"不求甚解"、“悲哀”。
133#
匿名  发表于 2011-4-21 11:57
请问相信李洪志的大大小小信徒们,你们有谁因为习练了法轮功而显现出“青春长驻”了?有没有敢站出来亮亮相的?事实胜于雄辩。夸夸其谈那些自己都囫囵半片的假大空道理,何用之有?
134#
发表于 2011-4-21 20: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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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发表于 2011-4-21 2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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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发表于 2011-4-22 00: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1 20:55 发表
  按法律上说,人是行为是有行为能力差别的,有的人有行为能力,有的人无行为能力。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同为有行为能力,但能力大小不同。在法律上,不同行为能力的人如做同样一件事,其承担的责任不同,这是法律的区别对待。

  “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同为有行为能力,但能力大小不同。”你这话也是“按法律上说”的吗?哪条法律这么规定的?你希望法律把你作为“高人”还是“常人”对待? 

  
《道德经》上说,“国有利器,不可示人。”军事有军事秘密,政治有政治秘密,商业有商业秘密,技术有技术秘密,等等。可以有秘密。没显现出可能有没显现出的原因,没显现出不等于没有

  假设你所说的不可示人的利器是秘密,但解释一下“没显现出的原因”总可以吧?
  你可知“不可示人”与“没显现出”的区别?“没有”自然就没那本事“显示”了,呵呵。
137#
发表于 2011-4-22 17: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1 21:00 发表
功法有功法秘密。功能有功能秘密。鬼谷子《无字天书》上说,“周密之贵,微而与道相追。”道是修炼的最高追求。修道要有秘密。


鬼谷子《无字天书》是为了说明法轮功而写的吗?如何证明和法轮功的关系?鬼谷子倒霉死啦,被你剽窃。
道是什么?修炼是什么?修道如何修?别整这些高谈阔论糊弄人,还是说点实实在在的东西吧。
法轮功的“修炼”就是一个缺德冒烟的理论,没有一点点能拿得出手的东西。
138#
发表于 2011-4-22 19: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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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1-4-22 2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8# 的帖子

高人和常人是谁定的标准?小来子吗?小来子给发的上岗证?
孔子和法轮功是什么关系?和法轮功的修炼是什么关系?
140#
发表于 2011-4-23 20: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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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1-4-24 01: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3 20:22 发表
高人与常人的差别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个别人来定,自有学术上的公论,没有权威,但有事实,事实胜于雄辩,胜于权威。

  我不得不佩服您偷换概念、转移话题的水平。前面说“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不同”是“按法律上说”的“推导出来的”,现在又说“高人与常人的差别是客观的”,且既“有事实”,又有“学术上的公论”。您的这番高论到底是法律层面的还是学术上的?您的这种“差别”究竟是推导出来的,还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只区分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或许将来的法律“会将人的行为能力细分”,但法律何时区分过“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您老人家该不会就是高人吧?

[ 本帖最后由 陈景远 于 2011-4-24 08:19 编辑 ]
142#
发表于 2011-4-24 21: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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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发表于 2011-4-24 22: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3 20:22 发表
高人与常人的差别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个别人来定,自有学术上的公论,没有权威,但有事实,事实胜于雄辩,胜于权威。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所以,不论是谁,都有联系。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包容一切,一切相互联系,没有例外。


高人与常人不是个别人来定?难倒是小来子定的?学术上有公论难倒不是权威吗?事实重要还是雄辩重要合理呢?
您是辩证唯物主义者?您现在代表辩证唯物主义了吗?宇宙是一个整体的话,您和宇宙有什么共性?包容一切是谁包容谁?有没有不想包容的啊?
哈哈!整个回答问题,关公战秦琼!您去说相声吧!
144#
发表于 2011-4-24 22: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4 21:49 发表
观察的和推导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推导出来的不是不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不可以推导出来的,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推导出来的,科学观测也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
    难道说法律不是学术?法律是一门学问,法学,大学里有这门学术课程。
    法律没有区分过“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将来可能要分。
    这个地方不是研究我是不是高人的地方,我是不是高人也可以自有公论。


您和小来子一样,什么都说,什么都没说明白。佩服!您学到家啦。呵呵!
145#
匿名  发表于 2011-4-24 23:08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4 21:49 发表
观察的和推导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推导出来的不是不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不可以推导出来的,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推导出来的,科学观测也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
    难道说法律不是学术?法律是一门学问,法学,大学里有这门学术课程。
    法律没有区分过“高人与常人”的行为能力,将来可能要分。
    这个地方不是研究我是不是高人的地方,我是不是高人也可以自有公论。

李洪志自创的“佛论”——法轮功是学术吗?不知你不厌其烦的高谈阔论目的是什么?是否与李洪志有关系?如果有,就别绕弯子了,直截了当的亮相吧。如果有人说李洪志懂学术,懂理论,在常人眼里,那是把他抬得太高了,因为他是骗子。而他自己也会故作不领这种高抬他的情,因为,李洪志自诩为“佛”,常人的什么学术,什么理论,他怎么能瞧得上眼?恐怕他要假装大发雷霆了,会摆出一副这是在贬低他的样子。如是如此高抬李洪志,恐怕要落得个里外不够人了。
146#
发表于 2011-4-25 01: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4 21:49 发表
观察的和推导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推导出来的不是不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不是不可以推导出来的,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推导出来的,科学观测也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
    难道说法律不是学术?法律是一门学问,法学,大学里有这门学术课程。

  李洪志说:“这个蔬菜呀,你用手把它攥来攥去,最后什么都不会剩的,都是水。水果呢,也是一样。”请问他这是观察的,还是推导的?按你所说“观察的和推导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请你指出错误数量。若你认为是客观存在的,请证明之。
  你能解释一下学术与学问有什么区别吗?你不要总是偷换概念行吗?我的问题是针对你“按法律上说”、“按法律上说的推导出来的”、“自有学术上的公论”提出的,怎么又扯上“法学,大学里有这门学术课程”了呢?法律不仅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实践。学术是对存在物及其规律的学科化论证,泛指高等教育和研究。“法学,大学里有这门学术课程”已有公论,你就不要再扯了!
147#
发表于 2011-4-25 2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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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发表于 2011-4-25 22: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5 20:26 发表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有很多漏洞,不能实现人人平等。法律是真理的近似。

为什么要绕这么一个弯子?
    某一种事物,不同的人可以去观察,观察的结果可以不一样。有层面上的差异。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得自己亲口尝一尝。同样的梨子,不同的人尝出的滋味是不同的。

  你这段高论早已发表过了。现在能否不偷换概念,不东拉西扯地直接回答我在146#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
  李洪志说:“这个蔬菜呀,你用手把它攥来攥去,最后什么都不会剩的,都是水。水果呢,也是一样。”请问他这是观察的,还是推导的?按你所说“观察的和推导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至少有一个是错误的”,请你指出错误数量。若你认为是客观存在的,请证明之。
149#
发表于 2011-4-26 18: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沈阳范志清 于 2011-4-25 20:26 发表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您别绕弯子啦,您认为什么是真理!腾云驾雾般的阐述您不累吗?

[ 本帖最后由 飞虎队 于 2011-4-26 18:39 编辑 ]
150#
发表于 2011-4-26 20: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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